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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犯罪客体是指自身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单位)以及国家和社会,其基本特征是受侵害性和受救助性。犯罪客体的权利包括控告权、申诉权、自诉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权、获得赔偿权。犯罪客体的义务包括如实作证的义务、尊重国家法律和司法的义务。犯罪客体的构成条件是:享有受刑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具有特定的法律资格。自然人的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人身被害客体、财产被害客体。法人(单位)的犯罪客体可以分为经济权益被害客体和非经济权益被害客体。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可以分为本国国家与社会和外国国家与社会的犯罪客体  相似文献   

2.
当前对"环境权入宪"的研究存在着"肯定/否定"的二元对立立场,有必要对宪法环境权进行全面、深入的考察与分析。从法律解释的视角出发,可对宪法环境权进行深入的规范分析。在规范模式上,宪法环境权并非主体对客体加以绝对支配的权利,而是主体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在规范属性上,宪法环境权表现为一种兼具规则和原则性质的"规则——原则模型";在规范构造上,宪法环境权包括权利主体、权利相对人、权利客体三方面的基本要素。在此基础上,借助"公权利/私权利"的分析框架,对环境权在规范意义上的不同面向展开分析,可初步得到环境权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3.
古典自然法学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领域的重要学术流派之一。目前,学术界在对古典自然法学中的权利民义务的逻辑关系上的认识存在着一种误解,即认为古典自然法律主张权利先定本文在重点分析斯宾诺落、霍布斯、卢梭、康德、洛克等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的观点和思想的基础上,指出古典自然法学家们提出的“自然权利”的概念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而是一种不含社会评价因素的“自然自由”;他们在权利与义务逻辑关系上的真正认识是,处于自然自由状态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规定义务并根据义务判断公正与否,而不违背义务的行为便被公认为权利。因此,本文认为古典自然法学主张义务先定,而不是权利先定。  相似文献   

4.
文章指出了国内外哲学界现代认识论研究的科学化、文化化和悟性化三种新走向,并对每一走向的具体表现进行了分析。在科学化方面,现代认识论的研究重心已由探讨认识的本质转向分析认识的发生和知识的增长机制,它越来越偏注于经验方法的运用,并展现出其具体科学中的发生机制。在文化化方面,它所考察的认识对象逐步由自在的自然泛化为人化的世界,由探索实体转向研究人的活动,从而为文化科学的研究提供方法论层面的导向。同时,在传统认识论中作为工具和中介的语言符号也逐渐具有客体和文化的意义。在悟性化方面,它着意于将客体系统以及主客体二者视作一个有机的整体而进行把握,将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看作一个互动的整体,以在认识活动中实现心与物、文化与科学、非理性与理性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犯罪结果的单一本质学说或与犯罪客体相联,或者与犯罪对象相关.但这两类犯罪结果学说与刑法理论都存在矛盾之处.以单一本质为基础形成的多层次犯罪结果学说,不仅在划分技术上有瑕疵,且从两重本质的关系来看,犯罪客体侵害是对包含犯罪对象侵害的犯罪事实进行价值评价后得出的结论,不是因果意义上的结果.因此与犯罪客体相分离的、因果意义上的结果才是犯罪结果的本质.犯罪结果不仅是犯罪价值评价的素材,也与刑法在目的上意图防止的损害结果密切相关.所以在解释与运用上,犯罪结果应该与刑法的目的相关,且能够适用于结果犯与行为犯的认定,从而使对犯罪的通盘评价植根于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6.
刑法中的对象即行为对象,它是实行行为所作用或影响的、并有可能体现实行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属性的人或物。行为对象与犯罪客体不是表里关系,作为行为对象的人和物只能与行为一起构成客观事实,它是犯罪客体的判断对象。行为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而是选择要件,在体系上它归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相似文献   

7.
自然权利论是基于古代自然法基础之上的近代发明,注重主体自由与权利的实现,但缺乏对自身合法性的有效澄明.黑格尔由此展开了对基于“上帝意志”的经验自然权利与“心中道德律”的形式自然权利的批判,指出前者的“绝对物”未能贯穿众多,只是漂浮着的名称;后者不过是空虚的形式主义,缺乏真实具体的素材,均不具有合法性.黑格尔以此扬弃为基础,建构了自己以自由意志、人格和所有权为核心范畴,面向具体自由与现实解放的鲜活的法权哲学体系.  相似文献   

8.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认为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件,即把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重要要件。这样的结局是,在对各个要件进行解释时,犯罪客体与其他三个要件一起作为被解释的对象。而事实上,犯罪客体的合理定位是,犯罪客体应该是解释其他要件的依据,它不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基于此,可以在犯罪客体的统摄和指导下,对具体个罪进行合目的性的解释。  相似文献   

9.
犯罪的完成是以刑法保护客体即刑法法益为考察基点,在法定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是立法者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从自然角度观察的行为过程的完成。在纷繁复杂的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时刻处在博弈之中,文章对犯罪完成后被害人防卫权行使的特殊性予以梳理,以期对刑法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并为司法裁判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10.
张亚平 《南都学坛》2002,22(5):106-108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对象也即行为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而从价值哲学的角度分析,犯罪对象和行为对象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犯罪对象是指受犯罪行为侵犯而为犯罪构成所必备的能表现犯罪客体的事物,而行为对象则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或指向的说明行为完整性的自然存在的人或物。  相似文献   

11.
公众共用物概念的权利指向、主体指向、客体指向和利益指向凸显了鲜明的环境法学科特点.在环境法学中有必要客观全面地界定公众共用物,并对其进行分类.公众共用物是指任何自然人或组织、团体可以自由、平等使用的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将其分为自然共用物和人工共用物,有体共用物和无体共用物,生存共用物和发展共用物.  相似文献   

12.
论刑法法益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刑法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利益和价值。作者在考察了西方刑法学中法益的产生和沿革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对刑法法益进行分析,指出在对犯罪本质乃至犯罪客体的概括上,用“法益侵害说”取代传统的“社会关系侵害说”等观点,更具有全面性和直接性;认为刑法法益具有决定刑法存立和发展方向的作用,它是刑事立法的指导形象,同时在刑法的解释论上也始终体现着刑法法益的重要意义。有鉴于此,作者提出,我国刑法学界应当重视对刑法法益及其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3.
口语是人类把握世界、表达思想、交流情感的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媒介符号。口语让人类有了离开感性对象而言说对象的自由,有了在同一时空中亦能运用电讯技术在异时空场域面对面地表达和交流思想情感的自由。在人的思维、表达中,口语充任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媒介,在精神性地联结主、客体双方,充当思维符号的同时,还反制着主体的思想认识乃至情感和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4.
本文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为指导对自由的法学内涵、自由的法律确认与限定、自由对法治的要求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在法学意义上,自由是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精神自由等给予确认与保护,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法律上给予一定的限制;要使人们的自由权利得到实现,就必须完善关于自由权利的立法,严格司法,并大力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15.
本文以我国即将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及正确发挥刑法在惩腐倡廉中的重要作用为出发点,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受贿罪的客体和对象问题,重新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论述集中,论点鲜明。全文只写了两个问题:一、关于受贿罪侵犯的客体。笔者首先以概列的方法,列举了当今国内外通行的主要权威性观点,继后分类逐一加以评析,最后综观利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别从国家公务员犯罪的特征上,提出了自己的新见解,并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证。二、关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笔者首先陈述了当今国内外的三种不同观点和主要理由,然后逐一进行了辩析,最后提出了自己的新见解,指出“权”与“利”的交易是当前腐败现象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并提出了刑罚对策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6.
论犯罪客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体(Object)一词源出拉丁语Objectum——对象,是指与主体对立的、主体的对象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事物(不仅是具体的人和物,而是泛指一切事物及其本质)。犯罪客体是指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事物。因此,犯罪客体与犯罪主体是互为前提的,而把它们连为一体的则是犯罪行为。离开了犯罪行为,就无所谓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及其相互关系,就不能组成犯罪构成这个有机统一体。犯罪客体是组成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是犯罪构成的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7.
犯罪对象的概念,是刑法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其对于犯罪行为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对于犯罪对象的普遍观点认为,犯罪对象应具有合法性。这一结论的依据是,因为只有具有合法性的人或物,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而非法的人或物,由于其"非法",理所当然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所以不能成为犯罪对象。这种观点表面看起来似是合理,但无论从犯罪对象的定义,还是对犯罪对象的研究意义上看,都是值得商榷的。而合理定义犯罪对象,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别界定,对于犯罪对象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18.
作为一种新型权利类型,NFT属于民法和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NFT民事权利性质的确立,为刑事法益的识别提供内在依据与外在边界。在民事权利性质的讨论中,新型权利说的分离视角导致NFT的权利内容和边界不明;债权说将NFT作为网络技术服务合同的客体,但NFT与债权客体在管领支配、转让规则与救济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信息化时代的物权客体不局限于有体物,权利人对NFT具有排他性支配力,属于物权的客体。NFT具有经济价值性和事实上的支配可能性,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性利益。NFT是数据的功能性体现,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未侵害数据安全法益,不构成数据犯罪。NFT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载体,区别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非法获取NFT的行为排除原权限,建立新支配状态,符合财产性利益盗窃的构造。  相似文献   

19.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规范目的为保护个体自主决定的权利和保护作为社群集合的少数民族的自由权利。在具体犯罪构成的认定上,侵犯行为应当确定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犯罪主体应当为行使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20.
犯罪的完成是以刑法保护客体即刑法法益为考察基点,在法定意义上的价值评判,是立法者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而不是从自然角度观察的行为过程的完成,因而犯罪已经既遂但行为尚未终了、或虽行为终了但行为人还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便成为通常的情况。此时,刑法规范当然得发挥其对法益的动态保护机能,使受侵害之法益尽早脱离行为人之掌控或避免它种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胁,由此便凸显运用刑法理论对纷繁复杂的事后行为给予恰当的刑法评价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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