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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2.
斯卡里亚宪法解释方法论及其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美国现任大法官,斯卡里亚的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对美国法院及法官的宪法或法律解释具有重要影响。其主旨就是以文本为解释的逻辑起点,对文本既不能作严格解释,也不能舍弃文本作虚无主义的宽泛解释,而是作合理性解释,即对文本作原初含义之探求。文本主义方法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民主理念与司法角色,这种解释方法既具有文本的开放性,又受文本的限制,对于民主与法治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法律解释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是法律解释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理论问题,在唯物主义思想观的统治之下,我们似乎愿意承认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尽量避免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学界诸多学者高呼拯救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更愿意遵循严格的形式逻辑,担心过分强调法律解释主观性会让法官变得专断.事实上,法律解释过程中是无法达到理想的客观,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是无法回避的,作为法律解释主体的人也永远无法摆脱主观性的宿命.在人本主义法学日渐兴起之时,法律解释主观性被认知并得到良好的规范可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可以避免被形式正义的严格逻辑所困惑.从语言、利益衡量、解释方法的路径分析,法律解释无法回避的主观性昭然若揭.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解释是绝对主观性与相对客观性的结合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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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解释:一种"自由"的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一种,社会学解释是指将社会学方法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通过对解释的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来选择最佳答案.根据自由法学的观点,社会中存在一种反映真实社会生活的"活法",司法过程应运用社会学方法,探求适应当下社会关系的解释结果.在司法过程中,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强裁判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接受性,另一方面也增大了法官自由裁判的空间.为限制这种裁判的"自由",对社会学解释方法应限定其适用空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学解释方法对司法裁判的作用是补充性的或隐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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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的数学思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与数学存在相似之处.裁判者是否能援用数学证明的方法,在疑难案件中发现或设定一条辅助定理.可旁证法律解释最终能否获得"真的"或普适意义上的客观性.通过个案分析表明,数学证明中的病例排除法、例外排除法、辅助定理整合法对评判裁判者的解释是有启发的.但由于数学命题与规范命题的差异,以及法律解释自身的特殊性,数学思维在解释中的"运用",终究只是一个表象、一种修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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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过程中的法律-事实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乍看起来,司法过程中的事实在法律面前处于一种完全消极的地位:它必须通过法律的裁剪、规范、加工,才可能进入司法结论.这也正是当前既有相关理论的一般认识.然而,如果深入考察作为司法活动前提的立法之本质就会发现,法律对事实的支配作用其实并不限于“加工”,它还在很大程度上参与事实的创设过程.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剖析非典型案例的判决过程并对其影响作一种长距离的考察,则将发现事实有时又会反向催变法律.从理论上厘清法律与事实的这种双向关系,既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准确地把握司法过程,也可能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法律(之治)是一种实践理性”这一经典命题,还可能有助于我们处理法治的普适性与正义的地方性两者间的困境. 相似文献
7.
在成文法系传统国家中,立法结果评价的对象是以文本形式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其体系.立法结果正当性评价是对法律文本进行的好坏、善恶评价,须同时在"真、善、美"三个维度中展开法律文本的真理性评价、伦理性评价和审美性评价.事实上,作为真理层面的法之合规律性与作为价值层面的法之合目的性不能相互割裂,立基于"真"与"善"的内在逻辑关联,毋宁应被视为,法之合规律性本身即蕴涵其对于法之合目的性的价值追求,缺失伦理正当性的法律即背离法律之"真";而法之合目的性又必须立基于法之真理性,唯有与法之"真"相互契舍的法之"善"方可视为法的正当性.由法之"真"与"善"或日法之合规律性与合道德性的相互结合而产生的就是法之"美",这是良法的形成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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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一直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项重要课题。按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观,法律的理性化与司法的形式化是保证司法结果客观性的两个前提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刑事诉讼中事实裁判的客观性取决于刑事证据法的理性化水平以及刑事证据司法运作的形式化程度。然而,根据形式理性来确立影响事实裁判客观化程度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否可能,却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法律本身客观上存在的漏洞、法律相对于社会现实的滞后性、司法解释的弹性等方面的因素,使细密司法的理想很难实现。因此,对形式理性的理论预期,需要保持相对客观而冷静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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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义解释与法律模糊的释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理性产物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带有某些先天缺陷,这些缺陷可以被称为"法律的病灶".解决法律病灶的最重要的救济机制就是法律解释.但法律解释只是面对意义模糊的一种姿态、一种取向,进行意义释明需要具体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基本的方法,文义解释优先是法律解释主体必须恪守的原则.根据进行文义解释时所把握的尺度松紧,文义解释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字面解释、限缩解释和扩张解释,这三种解释均有各自不同的适用场域,各自发挥着释明法律意义模糊的功能. 相似文献
10.
司法过程中法官分别对法律规范及事实作出解释,并在两者的循环往复中形成最终的法律解释。此过程并非法官的单向、孤立行为,律师也会参与其中。律师以利益导向性作出自己的法律解释,并以沟通的形式寻求法官的理解与认同。因为法官角色的多面性,以及法律解释所考量因素的多元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并非简单的直线型,而是一个多维度的复杂过程。通过这种多维度的沟通,律师与法官取得法律解释所隐含的社会语境中的共同价值、理念,以及社会责任的合意与认同,协助法官完成其对事实及法律规范的解释,并通过抗辩式博弈进行法律论证,从而使法官的法律解释更具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律师与法官的沟通是否顺畅,亦是决定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11.
《求是学刊》2018,(1):75-87
"法律思维"的基本含义是"根据法律的思考"。很多人把其中的"法律"仅仅界定为法律规定,这样,简单的"依法办事"就成为法律思维的主流思维。这种简单的基于文义解释方法而衍生的思维方式只能解决行为判断的合法性,而难以解决法律解释和运用的恰当性问题。法律运用是法律方法的综合使用,不仅包括文义解释,还包括体系解释等其他方法。中国人的思维属于整体性思维。整体与体系思维关系密切,本应容易接受体系解释方法。但由于这种整体思维不重视形式逻辑,整体就成了各要素的简单相加,不重视运用法律方法寻求要素间的融洽性。法治建设需要把整体性思维改变为体系思维,运用多种法律方法以解决司法、执法的合法性、恰当性以及正当性要求。 相似文献
12.
文章认为狭义的法律解释只不过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即仅指国家授权的一定机关对法律作的有相对的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而不是法律解释的全部。如果用这种法律解释的概念取代人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解释的概念(或所谓广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势必引起许多无谓的争论。承认狭义的法律解释的概念,既无必要又有害处。法律解释按照解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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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方法的目的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中,学者们对目的解释方法争议最多。这主要是因为:1.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具有复杂性。在法学著作中能够见到的目的就有多种,如法律的目的、立法者的目的、司法者目的、法规的目的、法条的目的、法律的形式目的以及实质目的等等。这还不包括社会中形形色色的各类主体更为具体的目的。能作为法律解释方法的目的究竟是指什么(包括谁的目的,什么样的目的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很大争议。2.在法治理念下,目的解释方法与文义解释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冲突。传统的法治理论,奠基于法律的文义解释方法,认为只有文义解释方法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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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解释——对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功能之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解释方法能够为疑难案件的裁判提供思考方向,并为判决结论提供论证。但这些解释方法本身并不确定,方法之间也没有固定的效力位阶,这些局限使其难以保障法律解释的客观性。由于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进行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因此其裁判具有决策性质。为了增强裁判的科学性和妥当性,法官还应求助于其他社会科学。中国法学应在深化法律解释方法论研究的同时,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法学教育中也应考虑完善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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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司法过程中政治修辞、道德修辞的过度使用,部分学者主张在法治社会中应该把法律作为修辞来构建法治时代所需要的法律思维方式.把法律作为修辞要求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的时候,把法律概念当成思维的关键词,应该把法律规范当成思维的根据,运用法律逻辑和修辞的方法证成、表述法律命题.把法律作为修辞的问题意识除了要抑制过度的政治、道德修辞外,还针对法律人思维过程中的法律沉默,要彰显思维过程中的法律话语的权威;要在法律思维中把逻辑与修辞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使司法更讲法说理.在法律思维中树立把法律作为修辞的观念,对法律文化的重建,特别是对法治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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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区分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的证立一直以来,法律解释的方法是异常杂多且混乱的。笔者认为,法律解释方法的杂多和混乱,其实是由于未能区分两个基本的概念所致,即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的证立,法律解释指的是对法律字面含义的说明,但是由于对法律的字面含义可以作多种多样的理解,所以就必须有一种方法来锚定何种理解是正确的或恰当的,这种锚定何种理解是正确的或恰当的工作就是法律解释的证立。基于法律解释与法律解释的证立的区分,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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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所体现的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体的政治需要,是一种政治制度.中国检察制度具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双重属性.法律监督成为中国检察制度的核心,是由中国检察制度的政治 地位所决定的.司法制度从属于政治制度,并为政治制度服务.中国检察制度的司法属性要以有利于政治属性的确立和发展为目标,但司法制度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也不能被否认或轻视,更不能以法律监督来破坏司法和诉讼的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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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所以需要解释,端在于人类创造的法律先天存在着诸多不足。人类理性自身的缺陷与追求无美不具的大全式法典之间的矛盾,使得人类要达致对社会生活的有效管理,就不得不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明晰法律的意义并弥补其不足;用以表述法律的日常语言存在的词不达意、一词多义和一义多词等问题导致法律的意义模糊,需要法律解释予以克服;语境转换导致的法律意义理解的多元化,亦需要通过解释辨明特定语境下法律的具体含义。法治需要法律解释,尤其需要法律方法指导之下的合理解释,这是我们必须牢记的法治训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