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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的手段和方式等发生了许多新变化,本文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物质性利益应认定为受贿,受贿罪构成中应取消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必备要件和行贿罪构成中应取消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必备要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性贿赂应认定为受贿等观点,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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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张应准确理解贿赂犯罪中的利益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行贿罪构成要件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修正为“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利益”。同时对贿赂犯罪中的几个相关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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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腐败 ?对此 ,人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阐释 ,笔者赞同腐败简单来说就是“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的观点 ,但更认为腐败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由于“在市场经济中 ,人们通常把市场进行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一次分配 ,把政府主持下的收入分配称做第二次分配”1 ,“而在两次收入分配之外 ,还存在着第三次分配——基于道德信念而进行的收入分配”2 ,因此笔者把腐败称为“第四次分配”。第四次分配是公共权力与经济利益交换 (交易 )的结果 ,它是一种经济利益的不正当转移——为实现不正当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手段从资本拥有者向权力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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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行贿罪的适用范围要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狭窄得多。对此,为了处理各类行贿案件,应当用实质解释论来填补“主动型行贿条款”中的某些漏洞。具体而言,结合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应当将主动型行贿的保护法益理解为社会公众对于公职行为不可交易的信赖,应当将主动型行贿理解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应当将“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结果,应当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理解为包含意图使公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速或者拖延履行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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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首次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64条当中。其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其所谓财物,包括一般意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刑法》第164条存在片面性,应该对索贿的情形作出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并非指利益本身违法,而是指获得利益的手段违法。只要行贿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至于其主体的性质则不是决定定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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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大多数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差别。应通过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贿赂的行为分则化,将受贿罪主体改为国家公职人员、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设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修改完善间接受贿罪、从立法上取消介绍贿赂罪、完善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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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刑法》第 389条规定 ,行贿罪的客观表现有两种 :一是典型行贿 ,即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二是经济行贿 ,即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随着近年来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腐败官员、腐败分子纷纷落马 ,但是 ,那些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分子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1999年 3月 ,两高联合发布通知 ,再次提出要严厉打击行贿犯罪。尽管如此 ,我们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仍然存在“一手硬 ,一手软”的现象 ,其中《刑法》对该罪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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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为他人谋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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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必须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均应以本罪共犯论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对向行为不应以独立罪名论处,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犯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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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间接受贿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冀建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3,15(7):69-71
间接受贿犯罪的依据是现行《刑法》第 3 88条的规定 ,其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包括四点内容 ,其中一点规定“行为人必须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一般理论 ,可称之为“控制论”。这种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存在与实践脱节、需要完善之处 ,可以考虑将“职权”与“地位”分开进行解释 ;另一点规定将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之利益限定为“不正当利益” ,立法上事出有因 ,但却有违反法理之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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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琳 《河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55-59
笔者在《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一文中曾提出受贿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及公众对廉洁性的信赖的观点,据此得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必备要件的取消是受贿罪客体的必然要求。取消这一要件将会增强法条的可操作性、明确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而且不会产生有些学者所顾虑的与馈赠、诈骗行为无法区分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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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腐败的定义,各国的政治学家们意见不尽一致,大约有三种观点:一是以公职为轴心的定义。这一类定义认为,如果一位政府官员接受贿赂,做他本不应做的事情,或为不正当的理由采取合法行为,那他就腐败了。二是以市场为轴心的定义。这一类定义产生于对现代发展中国家政治的研究,因为这类国家政治发展程度较低,公职或者说政治体系不健全,有的甚至不存在。依据这种观点,一个腐败的官员就是一个商人,他把职权作为谋取私利的资本,即所谓“权力资源”,获利的多少取决于市场行情。三是以公益为轴心的定义。这种观点认为,公共和公民秩序体系的共同利益高于特殊利益,为特殊利益而侵犯共同利益即为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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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一般将该条称为斡旋受贿。对法条如何正确理解、掌握并准确适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存在分歧,本文试就斡旋受贿罪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予以探讨,以就教于同仁。 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界定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斡旋受贿罪的前提。所谓“职权”,指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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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公共权利的非公共运用。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腐败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即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利用职权为行贿者提供利益。交易是一种双向活动,“权钱交易”具有交易的基本特征,它由行贿和受贿两方面构成。根据贿赂案中主动方的不同,受贿有两种形态:第一形态是“索取他人财物”,第二形态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第一形态的受贿案中,国家工作人员是主动的,被索贿者如果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属于行贿行为;而在第二形态的受贿案中,受贿者是被动的,行贿者是主动的,行贿者为了不正当的利益用财物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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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但包括利用本人当前的职务便利 ,还应包括利用将来的职务便利 ;贿赂的范围仅限制为财物是不适当的还应包括财物和其他非法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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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族国家”出现于近代西方为据而认定“国家利益”形成于近代西方的观点,混淆了 “国家”与“民族国家”、“国家利益”与“民族国家利益”的关系。如同民族国家本身只是国家的一种具 体形式,“民族国家”是“国家”的种概念一样,民族国家利益也只是国家利益的一种具体形式,“民族国 家利益”是“国家利益”的种概念,而不是国家利益的全部外延。准确把握“国家利益”概念还需要理清 国家利益意识与国家利益本身、国家利益与国人利益、国家利益与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国家利益与公共 利益、现实的国家利益与理想的国家利益、实际的国家利益与声称的国家利益等等之间的关系。弄清这些 关系,对于准确把握“国家利益”概念,深入研究国家安全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