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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玉荣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1):49-50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我国刑法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本文试用对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参考借鉴国外相关成熟的做法,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2.
刑讯逼供是一种暴力取证的方法,被我国政府明文禁止,但刑讯逼供现象仍屡屡发生.文章首先从历史、制度、司法技术等角度分析了我国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认为只有改变司法人员的思维模式,加强监督,赋予嫌疑人沉默权,确立非法证据除外原则,实行悬案搁置制度等措施,才能消除刑讯逼供现象. 相似文献
3.
王向君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9(3):55-58
主观主义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 ;人权观念淡漠是存在刑讯逼供的根本原因 ;法律制度不健全为刑讯逼供提供了客观环境 ;司法人员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 ,业务素质低下是刑讯逼供发生的直接原因。我国要彻底铲除刑讯逼供 ,必须尽快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完善立法 ,建立制度保障 ;彻底铲除主观主义和封建诉讼意识 ,树立现代诉讼观念 ;提高司法人员的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优化司法队伍。 相似文献
4.
谭超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3(4)
刑讯逼供一直是我国学界与实务界所诟病的痼疾.它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立法规定又存在重大缺陷.因此在遏制刑讯逼供的同时,我们必须完善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使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完善,并能极大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5.
略论刑讯逼供的成因及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讯逼供深为人恶 ,但屡禁不止。本文从多角度多层次剖析刑讯逼供的成因。以我国实情为基点 ,结合国际通常作法 ,作者提出以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为核心的综合矫治策略 ,期冀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6.
徐凤利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50-52
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本文提出了制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途径和方法,特别强调了在立法和实践中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陈述义务的重要性,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实现从实体公正到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7.
张云玲 《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0(2)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是保障人权、维护法治尊严的需要,而且还能够促进发现案件的实体真实。笔者从我国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在我国建立非法证据规则需要正视的问题,进而探讨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当确保的措施。 相似文献
8.
刑讯逼供产生的根源及其遏止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进成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2002,3(1):83-87
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个痼疾 ,不仅严重地侵犯了人权 ,而且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基础 ,也是酿成冤假错案、积案、疑案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 :目前产生刑讯逼供并屡禁不止的根源 ,在于立法上的缺陷和司法上的执法不严。对策是 :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赋予律师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到场的权利 ;在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问题上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 相似文献
9.
赵海涛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1(3):192-194
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解决,学界主要论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侦羁分离措施等有“立竿见影”之效的对策性制度,对此制度所赖以生存的土壤则少有论及,而对其深层原因的分析正是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笔者试图从人性论、人权论、价值论三个方面来剖析刑讯逼供在中国存在的深层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0.
刑讯逼供问题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大顽疾,多年来对其的遏制与预防一直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以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主要背景,从刑讯逼供的含义、特征及其危害,新刑诉法在遏制刑讯逼供上的改革与突破,对新刑诉法所确立的遏制刑讯逼供相关制度的评价与反思三个方面系统论述与评析新刑诉法对刑讯逼供的遏制与防范,力图在构建遏制刑讯逼供的有效途径与制度体系上表达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徐跃飞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在人权保护视野下,传统刑法理论关于刑讯逼供罪的法律特征存在明显缺陷,必须加以重构:刑讯逼供罪侵犯的客体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刑讯逼供故意“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作为刑讯逼供罪的加重结果,按刑讯逼供罪处罚,而不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应是具有刑事案件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中过失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2.
当代刑讯逼供之刑事政策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立志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1):43-49
刑讯逼供在中国属于非法行为,但由于"活法"的力量使其在现实层面仍顽强存在。尽管当代刑事政策对刑讯逼供的禁止具有某种不彻底性,但仍然体现出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促使刑讯逼供刑事政策变动的真正原因并非启蒙时代人权教义或原则的提出,以科学技术为代表的人类物质文明的迅猛发展才使人道观念的实现具有可能性。只有科技进步才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决定性力量。 相似文献
13.
于晓川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Z1)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程序性违法现象屡屡出现,并且有愈禁止愈严重的趋势。本文对刑讯逼供的危害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治理刑讯逼供的对策。 相似文献
14.
朱卿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1):145-154
民国时期,政府三令五申,明确了废除刑讯逼供的基本方针。在具体措施层面: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试图在诉讼内规范司法官员获取被告口供的方法,并遏制司法官员刑讯逼供的动机;呈诉机制为受刑讯者提供了获取诉讼外救济的机会,也使政府有了获知刑讯事件的途径;追究刑讯逼供者的法律责任,不仅使违法官员受到了制裁,也有利于威慑其他官员使其不敢使用刑讯。民国时期的刑讯逼供治理就是通过这三种途径来实施的。 相似文献
15.
论“反复自白”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万毅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138-144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反复自白,形成多份甚至十数份口供,而一旦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问题,则是否排除以及如何排除反复自白遂成为困扰实务界的难题。反复自白应当排除,并非基于"毒树之果"规则,而是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延续效力。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机制出发,对反复自白应当坚持全部排除的观点,即只要刑讯逼供等非法取供行为一经查实,则犯罪嫌疑人所作的全部有罪供述均应无例外地一体排除。反复自白排除后,在对遭受刑讯逼供的被告人提供心理辅导的前提下,法官可以重新依法对被告人展开讯问,若被告人仍作出有罪供述,该口供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是我国司法实务中一大痼疾,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阻碍我国人权建设的进程和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然而我国现行刑诉法上关于遏制刑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法律制度严重缺失.本文欲借刑诉法大修之际,提出有关遏制刑讯的法律制度构想,具体从事前制度约束、事中制度控制以及事后制度救济三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7.
刑讯逼供行为举证责任的检讨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音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4):53-56,64
长期以来,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讯逼供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缺位。根据公平正义的原则,对于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向弱者倾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告人提出表面证据后,证明责任即由控方承担,控方须证明其无刑讯逼供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在此前提下,为保障举证责任的履行,还必须对相关的举证规则和配套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59-64
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的构建包含对程序和实体双重角度的考量。对于程序性排除标准之设定,以实物证据收集行为是否侵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为判断基点;对于实体角度的排除标准之设定,则是以司法公正的实现为目标。不过,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中的对实物证据收集行为可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之界定,表明其侧重于实体公正与惩罚犯罪目的之实现。可以认为,如何平衡程序法与实体法不同的价值追求,同时在强化可操作性的基础上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乃是未来完善我国非法实物证据排除标准需要考虑的根本问题。 相似文献
19.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1):46-5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体化"审查、适用标准不统一的困境,亟须摆脱"合法性"的桎梏、摒弃"真实性"的干扰,实现由"一体化"向"两步走"的理论转型。对非法供述的界定,须淡化"刑讯"与"逼供"之间的因果关系:以肉刑或变相肉刑为基准,以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为判定要素。对毒树之果的判断核心在于源头证据与衍生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则可确认二者具备同源性,应将其一并排除。同时,非法实物证据亦无需以"补正或者合理解释"为要件。 相似文献
20.
李晶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0):93-94
传统的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讯问方式简单粗暴、非法取证、超期羁押嫌疑人、对嫌疑人的权利告知流于形式、限制律师会见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得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受到冲击。检察机关应当在更新侦查手段、注重证据转化等方面加以改进,注重保障人权,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