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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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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持有型犯罪之主观罪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序上起诉机关对持有型犯罪主观罪过举证责任的免除并不意味着实体上主观罪过不再是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我们坚持罪过责任原则。我们就必须承认主观罪过是持有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罪过此时最大的意义在于被告人可以此进行无罪辩护。该类犯罪的主观罪过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 ,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该类犯罪故意的成立并不必然以对持有物的“明知”为前提  相似文献   

2.
由于刑法学理论界对持有型犯罪的研究尚不成熟,对该类犯罪的行为性质、罪过形式等问题争议很大。从规范层面看,持有型犯罪应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且只能由故意构成,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严格责任应是持有型犯罪罪过形式的合理补充。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过、严格责任等诸种观点 ,但这些观点都有不尽完美之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一般犯罪相比 ,其主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即应由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双重罪过形式构成。  相似文献   

4.
持有型犯罪的立法宗旨在于强化法益保护。它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又包括间接故意,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之要素。这种主观故意及其违法性认识是由立法推定而来的,因此,在诉讼中,被告人可以提出相关的证据来反驳这种推定。  相似文献   

5.
犯罪主观要件结构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的,行为人实施构成要件行为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以及其他说明行为危害性的有关心理状态。犯罪主观要件具有法定性、危害性、主观性、时间性、必要性等特征,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要素。其中,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必备要素;特定目的、特定动机、特定明知、排除特定目的等是犯罪主观要件的选择要素。就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来看,有的犯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相似文献   

6.
正当防卫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受到法律的鼓励和支持。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正当防卫理论中观点最混乱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界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直存在争议,而这又涉及犯罪论以及构成要件的要素符合规范性等相关知识。防卫意思在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故意与过失以及故意的不同层次对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责任形式有不同的影响,需要重新梳理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将直接故意排除出防卫过当的范畴,将防卫过当的主观心理责任形式限定为过失和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7.
从两大法系主要典型国家对强奸犯罪主观方面的立法规定或理论学说来看,两者在认定主观方面的标准侧重点不同,其认定标准都存在一定缺陷;相比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强奸罪主观方面的研究更加深入,对行为人“轻率”的心理态度的理解较富特色。我国对强奸罪主观罪过通说的界定不够全面,不符合行为人的正常认知,需要进行修正;将行为人在过失或间接故意心态支配下实施的奸淫行为一律推定为直接故意,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我国强奸罪主观方面应当修正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可以构成强奸妇女型犯罪;故意和过失皆可构成奸淫幼女型犯罪。  相似文献   

8.
论持有型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持有型犯罪是新修订的《刑法》规定的一类犯罪。目前 ,在刑法理论上对这一类犯罪的行为方式到底应归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抑或是第三行为方式以及这一类犯罪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罪过性争议较大。本文着重探讨了持有型犯罪的行为方式归属以及其所具有的客观行为性和主观罪过性 ,这无疑有利于我国刑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相似文献   

9.
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微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盗窃罪主观构成要件的微观内涵在理论及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存在争议。盗窃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盗窃罪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包括对行为及对象的认识 ,盗窃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种超法规的主观要素 ,此犯罪目的是指永久性剥夺他人财物的心理态度。非法占有目的并非盗窃罪故意的内容而是超越故意的要素。行为时的具体认识错误对法律后果的评价至关重要 ,不同的错误类型对罪的认定的影响也不相同。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犯罪,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醉酒驾车单独负刑事责任的重要理论依据。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犯罪构成重在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主观心态是醉酒驾车肇事时这个特定时段的心态,行为人主观上应持有间接故意。醉酒驾车构成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法律已经明确,但有失笼统,应随着实践的发展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1.
三大犯罪构成体系虽然在构成要件与思维进路上迥然各异,但是在犯罪认定的实质内涵上却几无差别.三大犯罪构成体系均囊括全部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涵摄证明犯罪人主观心态的诸种客观方面,明晰主观方面是犯罪认定的核心,洞彻客观方面佐证主观方面的功能,旨在为犯罪认定提供统一的抽象模型.同时,犯罪构成体系的生成又与一国的传统文化、社会情势、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的交互作用休戚相关,紧密相连,意在关照个性基础上的公允认定.犯罪构成体系是指导犯罪认定的思维方法,理解相关法律规范的过程,并无孰优孰劣之分,而仅有适正演绎之别,需要在把握犯罪构成体系的共性特点及甄别个性差异的基础上,予以刑事一体化的方法考量.具体而言,犯罪构成体系的选择和适用应恪守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中核地位,秉持犯罪构成体系与公众逻辑思维过程的趋同性,凸显控方举证责任的增加,着力犯罪构成有机体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贪污罪被告人将赃款去向辩解为用于公务,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处理,其原因在于现行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其不合理性.国外多见对被告人举证责任的规定,这不但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反而能更好地实现公正和效率,且具有可行性.中国也应建立被告人举证责任制度,在某些情况下由被告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行为人将赃款去向辩解为用于公务的场合,对"用于公务"的举证由被告人来完成.如果不能完成,就视为贪污罪成立.  相似文献   

13.
在中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下,四要件与阻却事由是并列关系,由于但书的存在,犯罪成立甚至需要进行3次评价,加之四要件只是符合与否的判断而没有程度的考量,导致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同意、被害人特殊状况等被害人样态被散布于四要件、阻却事由、但书、酌定量刑情节中讨论,无法统一在四要件体系中找到其应有的地位,其影响刑法评价的根据变得扑朔迷离。实际上,如果对四要件体系的内涵做实质性和扩张性解释,把违法阻却事由、社会关系破坏程度、主观恶性大小等内容涵摄于客观方面、客体、主观方面,那么被害人样态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就拥有相应的地位,其影响刑法评价也就有了统一的根据。  相似文献   

14.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陷阱侦查作为其出罪的抗辩理由之一,此抗辩即为陷阱抗辩。出于对控辩双方证明能力和证明手段对比之考量,陷阱抗辩的证明责任分为客观合法性证明和主观倾向性证明两个层面,分别由控辩双方承担。这种独特的证明责任构成是诱惑侦查案件中重要的分配正义的方式之一。  相似文献   

15.
犯罪构成体系在结构表现上“仪态万千”,在达致犯罪认定的结果上“殊途同归”,其体系内涵均强调犯罪认定主观方面的总领地位,凸显客观方面对主观方面的印证作用,侧重犯罪人格的预防功能,体现思维的渐进性,囊括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世界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中核将主观认定贯穿始终,并恪守客观方面印证主观方面之原则,正确厘清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在犯罪认定中的各自作用,具有贴近民意,契合实情之功效,予以合理把握均能在犯罪认定中发挥积极作用。犯罪构成体系仅是犯罪认定的方法和工具,无优劣之分,有适正把握之别。  相似文献   

16.
贪污罪被告人将赃款去向辩解为用于公务,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处理,其原因在于现行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其不合理性.国外多见被告人举证责任的规定,这不但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反而能更好地实现公正和效率,且具有可行性.我国也应该建立被告人举证责任制度,在某些情况下由被告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7.
通说认为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一概念存在如下问题: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责任要件;混淆犯罪的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混淆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混淆犯罪构成与案情;此外,通说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也存在需要批判之处。  相似文献   

18.
片面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具备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是单独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而片面共犯的构成则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修正形式。片面共犯对全面共犯构成要件的修正主要表现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上。片面共同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一人。片面共同犯罪故意也具有双重认识因素和双重意志因素,与全面共同犯罪故意不同的是,其意思联络具有单向合意性。片面共犯必须有加功、协力等参与犯罪的行为。片面共犯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还可以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19.
环境监管失职罪罪过形式的立法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困难。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单一罪过形式,有且只能有过失这一种罪过形式。较之一般犯罪而言,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犯罪构造稍显特殊,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承担两个层级的注意义务,一是对被监管者之危害行为或者其他外力因素存在的认知义务,二是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法益危害结果的预见义务和对危害结果的回避义务,违反注意义务便有成立过失犯罪的可能。环境监管失职罪属于监督过失型犯罪,审判实践中应将其与出于故意心态的滥用职权罪区别开来,准确定性环境监管领域的渎职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20.
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往往是引发犯罪或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重要原因,准确判断被害人过错的有无、性质及程度,对于公正、科学地裁量刑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行刑法理论孤立地从犯罪人的角度研究犯罪,片面地以犯罪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该判处多重的刑罚,常常忽视了被害人过错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影响。被害人过错情节量刑功能的缺失,导致量刑上的不均衡、不合理,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司法窘境和不公。探讨如何在具体案件中认定被害人过错以及被害人过错在何种程度上影响对犯罪人的刑罚裁量,力求规范和完善被害人过错情节在量刑中的适用,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确保量刑的均衡与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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