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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法律权威是法律的基本属性,且法律权威必须具有现实性,法律权威体现在实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实在法以法律体系的方式存在,法律体系由权威的实体规定和权威的程序规定构成。法律权威的现实性直接反映在公共权力的运行中,也与公民权利有着内在的关联。  相似文献   

2.
法律原则适用的困境 --方法论视角的四个追问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如果我们省略其他的形式分类,则大体上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和"实定的法律原则".通常情况下,两者本身不存在矛盾,实定的法律原则是由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转化而来的.但有时人们必须从方法论的角度考察"非实定的法律原则"和"实定的法律原则"效力的优先性,以及"非实定的法律原则"能否通过法律解释或论证纳入现行法律秩序的框架之内.法律原则是否具有可诉性,是通过个案来加以验证的,不能断言法律原则自始即无可诉性.相反,在对法律原则有否可诉性进行实证检验之前,预设其在性质上属于具有可诉性的法律规范,是符合逻辑的.  相似文献   

3.
构筑法网体系对克服机械司法执法有重要意义.法网体系需在动态中编制,不仅要建构行为规范体系、调整机制体制,还要运用法律思维在司法、执法等环节中缝合法网的缺陷.法网体系的语用,不仅要注意制定法体系的自主,还要考虑其他社会规范对法的影响;不仅要注意法自身内在体系的自足,还需要注意内在体系与外在体系的交叉.内在体系是指思维所要考虑的法律构成要素,至少包括法律行为规范、思维规则、法律渊源和法律调整机制体制等.外在体系不是法的要素,而是在开放思维姿态下,把法律放置到社会中探寻意义.法网体系是拟制的称谓,对建构法思维、塑造法治话语和实现法秩序等都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概念法学受到了法律学人的质疑和批判.但与其说是理性反思和批判的结果,不如说是对西方法律文明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所得结论的移植.在我国法内正义与法外正义、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冲突时,应以何者优先?回答不宜以"恶法非法"为由,否定实在法的效力.面对法律权威、法律信仰尚待确立的中国法治现状,认真对待概念法学是法律学人较为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法律、法治不是自然状态,而是一种拟制性的存在。在法律拟制与实施的过程中,体系性要求是法治思维的指引,其与体系化结合,可表征法治实现的逻辑性。体系化是指法律构成以及实施的一致性,既包括对构成法律的概念、规范、原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思索,也蕴含对法律实施的体系化要求。作为法治思维原则的体系性,是指立法和法律实施的诸环节都要展现体系性的要求。体系性是塑造法学原理的指导思想,是构建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实施的原则,是建构法律方法论系统的原则。关注法律的体系性,是对逻辑思维规则的重视。法治所需的形式合法性,主要来自法律的内在体系。而法治的实质合法性,则来自外部体系。体系性要求所衍生的体系化,是塑造法治思维的方法。  相似文献   

6.
针对2001年"泸州遗赠案"的判决,至今仍然为人们所争论.在有明确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时,是优先适用法律原则还是适用法律规则乃焦点所在.论文就案件判决的论证不足分别从理论角度与实证角度加以分析,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若要优先适用法律原则需符合严格条件,应当通过法益衡量来决定优先适用问题,使判决论证具有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7.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是30年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但法律权威并未充分彰显.现行法律体系更大程度上是文本意义上的,更多依赖国家强制力撑持而获得形式上的普遍服从.法律权威应当是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的统一.在规范和制度化特征方面,现行法律体系还有尚未形成内在一致的法律体系意义脉络、良性的吸纳和拒斥社会挑战的机制以及由中国社会多重二元性所导致的多重二元割裂等不足.法律权威树立依赖于法律制度化实施,但不能简单地将法律权威与公正司法等量齐观.若要仰赖法律权威推进司法公正,必须在澄清公正司法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之上,遵循若干法治标准和进行有效制度建构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8.
"法的目录"是指按一定次序排列的法的篇章名目。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设置"法的目录",便于人们了解法的结构框架、内在逻辑以及查找与运用。其设置的基本依据主要在于法的效力等级以及法的条款数量。在现行法律文本中,"法的目录"设置存在设置依据不明确、标准不统一、详略不当等问题,立法者需在设置依据、标准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化,完善其设置。  相似文献   

9.
法的安定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法律要具有权威性,要得到人民的普遍信赖就必须保持法的安定特性。本文拟从法的安定性的概念、影响因素开始讨论,进而得出研究法的安定性的意义,再提出提升法的安定性的一些措施,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0.
《南都学坛》2015,(6):56-59
确立老年法是相对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利于老年法的理论研究和进一步发展完善。传统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其合理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缺陷的存在。由于老年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老年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独有的特征以及待解决问题的紧迫性等,说明了其与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法等是同一层次的、由宪法统帅之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但是,鉴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部门法划分的现状,我们还应当关注确立老年法独立的部门法地位与相关部门法的冲突问题。因此,老年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是相对的。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几乎不存在只涉及单一社会关系的活动,老年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并无清晰的权限划分边缘,但是其在调整涉老社会关系以及解决问题的价值方面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可替代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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