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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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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源于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节或干预.这一认识值得商榷.通过对西方有关国家经济发展史的考察,可以发现事实上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均采用了各种积极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源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干预经济构成了经济法的一大源头.而在20世纪晚期第三部门兴起、"第三之手"作用于经济领域的过程中又产生了经济法的另一源头.二者均反映了法的社会化趋势.本文亦对我国经济法发展、特别是其中的第三部门问题做了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2.
传统经济法理论是以经济为出发点和核心,其经济法的存在价值是通过经济法授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对市场经济缺陷进行弥补,以实现社会经济在国家干预下的发展。但是,这一学说的经济法受经济役使,被定位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下的经济领域,经济发展成为经济法的导向。实际上,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法学界之经济法,并非以经济为其要旨。法学界之经济法有着独特的调整主体、调整工具、调整对象、调整目标和调整价值,是通过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从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间利益和需要的经济法权要求入手来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  相似文献   

3.
国家干预经济,主要是通过经济法来实现的,经济法反映的特殊法律关系,正是国家与市场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的体现,反映了经济法的国家观。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一方面,在经济法指导下,国家成为了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又受到了经济法的定位和限制。总之,经济法的国家观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价值诉求。在经济法的调整下,国家不断改进着权力的行使方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4.
一要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首先必须考察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经济法是以国家直接干顶经济活动的一种行政性的法律形式出现的。“经济法”的概念最初出现于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国为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以供战时需要,制定了一些有关的经济法规。德国战败后,德国资产阶级为缓和国内矛盾和恢复国民经济,不得不对企业的主要经济活动进行直接的干预,或者扶助或者限制,这样就突破了原先的“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经济法成为国家对经济实行强制性干预的重要法律手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了。资本主义国家机器要用各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对整个经济生活进行多方面的综合调整,所以作为国家干预和监督企业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经济法便得到广泛实施和迅速发展。  相似文献   

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交易行为规范,其立法理念体现了国家对市场进行的必要的宏观调控。这恰好与经济法的一重要理念——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是一脉相承的。本文就经济法的理念和消费者保护法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建议,以求得经济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6.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存在,这些争论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笔者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经济法调整对象具有动态性。经济法作为需要国家干预之法,它是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形态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正是这一特征,表明社会经济中许多经济关系必须由经济法来调整。  相似文献   

7.
"需要国家干预说"之经济法认为,市场经济固有市场失灵之弊病,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国家权力进行经济干预,因此经济法出现以供给国家干预权力。但此学说存在着基本的缺陷:"国家干预"一词存在歧义,导致理解和使用混乱;以"国家干预"定经济法之名,弱化了市场自组织的价值;"需要国家干预"之经济法的目标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之经济法的目标不符;"需要国家干预"之经济法被赋予了太多经济期望,经济工具性色彩过浓。  相似文献   

8.
主导型经济影响和决定经济发展方式,目前,我国的经济类型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其决定了发展方式的粗放性.文章从我国主导型经济与经济发展方式的形成、转变政府主导型经济的必然性和建立完善市场主导型经济等方面,论述了主导型经济与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9.
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践必须解决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研究经济法的形成过程和形成机制。文章试图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国家干预经济中分析经济法的形成机制,通过对经济法形成机制的分析,探讨经济法在我国的形成过程以及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如何建构我国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完善经济法制度的创新机制。  相似文献   

10.
经济法部门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核心问题。表面上看,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之所以成为难题,主要是因为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直接由行政部门实施所致;实际上,国家权力对市场主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干预或协调,并没有改变原有经济关系的双方主体,也没有产生新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界线应当是清晰的。经济法独立的调整对象是需要国家权力干预的特定市场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经济法部门独立的另一个重要根据是,经济立法与执法遵循着与行政立法和执法完全不同的原理与精神。  相似文献   

11.
随着国家的出现产生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其法律表现形式便是经济法。把握经济法的起源及定义以便于厘清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得到了各界的认同。通过对经济关系中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社会分配四要素进行调节,经济法弥补了市场和政府的内在缺陷,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国家干预市场的法治化发展,并且为国家干预的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2.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什么,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个争论焦点.文章通过对国家干预一词的语义解释,论证了国家干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文本解读,阐明了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接着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国人受益于国家干预的情形,同时引述了外国学者对中国国家干预绩效的评价,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国家干预运行机制的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13.
经济法基本理论构建历程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 ,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结果 ,其实质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体现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平衡法“。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 ,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经济法基本概念不适宜借用民法“调整对象“之理论来构建 ,而应以“主体 -行为 -责任“模式来构建经济法理论体系。经济法的内容包括规范国家直接干预社会经济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国家间接干预社会经济行为的法律两部分。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的激励功能是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结合下的信息驱动力而在我国法律适用中,该功能兼备程序性与实体性、规则化与归属化、基础性与补正性特征,其促进市场自由、克服市场失灵等类型化表征需通过干预供给、制度指引、规则强化及价值认同等方式实现。但激励信息同时呈现非对称性、作用范围有限性及对法律责任的依赖性,尚需公平、秩序、公开等因素介入,以使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发挥出最大功效。  相似文献   

15.
中国经济法学说评价及其应然趋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92年以来的六大经济法学说在定义模式、主体认识、作用领域和调整目标上基本取得共识。但是,这些学说由于具有过于浓重的国家干预主义色彩和对其他法律的封闭性态度,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要求有不符之处。它发展的应然趋势是以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为中心、重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其他法律的合作关系、强化对经济法实务和经济法部门法的研究。  相似文献   

16.
改善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保障,法治为两者提供程序化的规范和权利保障。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提供制度路径和制度约束,在资源合理配置、经济安全保障和经济效率提升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转型期,民生和发展问题的解决关涉经济发展结构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市场运行机制的转变。通过对民生与发展的历史分析、法源性解读和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及非法学学科的比较,能够突出民生与发展法治保障中经济法的功能。深化经济法保障民生与发展的功能是民生法治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7.
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法律保障。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虽然学术界尚未形成定论,但大都定位在弥补市场缺陷,规范国家干预之上。如果说,成熟的经济学与幼稚的法学的提法过于偏颇,在市场与国家关系领域,经济学的确比法学成熟得多。运用经济学理论,对民法与经济法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不失为科学界定二者调整范围的佳径。  相似文献   

18.
从法律经济学的成功看经济法学的危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同样致力于在法律与经济的场域开拓,法律经济学借鉴了经济学方法论强大的剖析力和解释力,在不断的反思中保持了对研究场域内外资源的配置能力,自发地走出了一条独立的发展道路,全新了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复杂关系。这正是中国经济法发展所欠缺的。中国经济法要全面反思发展路向,厘清经济法层面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重新对经济法进行本质认识。经济法是人类心智创造力对客观自由经济世界介入的结果,经济法发展的路向应确立自由的基本信念,强化对国家与政府经济法行为的约束,并保持经济法发展的自身独立性。  相似文献   

19.
经济法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已达成共识,但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什么,能否象民法调整财产关系那样被确定?一般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但这在逻辑上难以成立,这在实践中则使经济法成了反映政府决定资源配置的法律形式,从而也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实行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又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以劳动力为客体的经济关系,它保护劳动力权益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民法商法保护财产权益,它可对保障经济发展产生巨大的正能量和促进共享发展理念的实现。  相似文献   

20.
西部大开发:平衡协调论的一次伟大尝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同样存在着“路径选择”问题 ,但经济法是西部经济发展的主导法治保障。立足于现代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本质 ,对西部大开发中特殊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应改变过去国家全面强制的方式 ,坚持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宏观的、适当的、间接的调控模式 ,并以此为基点加强西部大开发的经济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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