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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结构与立法原意——“人大释法”的法律技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本文分析了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三次解释中所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结构解释和立法原意解释等。文章强调"人大释法"在娴熟地采用这些法律解释方法时对法理学说的运用。文章指出,在居港权案中,特区终审法院与人大释法在法律解释方法上的分歧主要在于确定体现立法原意的权威本文的过程中,究竟是采取程序主义的形式审查,还是实质主义的意图推定,这不仅是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而且是法理学说和政治立场的不同。在此基础上,文章批评了立法者不适宜解释法律的流行偏见,呼吁将基本法纳入到国家宪政体制中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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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是对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案件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这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被动解释的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三次释法实践发展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程序,特别是创设了主动释法的程序.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关条款作出解释时,行政长官有权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主动释法,但在一般情况下还是以不主动释法为宜.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基本法的解释程序及其本身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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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关系着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稳定实施和"一国两制"的贯彻执行,故最高权力机关对基本法进行解释是正当、合法和必要的。为保证国家主权统一、促进特区民主发展、维护特区繁荣稳定并兼顾港澳过渡期后的法律制度衔接,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四次释法实践,本文主张,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以"决定"的形式规范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动解释,并明确解释的范围和必要的法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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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普通法院解释的模式,也不同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或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解释的模式,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终立法解释权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它符合我国完法之架构,又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之制度运作,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经验之结晶.由于港澳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政制的产物,在内地似乎缺乏移植的可能性.但是,笔者仍认为,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不失为内地法律解释体制尤其是宪法解释体制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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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裁,是在欧盟法律系统成功运行五十多年,并仍富有活力地发展进步这一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一个制度.我国的两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制度,与欧盟的初裁在原理上有相通的地方.这两个制度具有可比较性.通过深入分析初裁制度的机理,建议在权力的归属、解释权适用的范围以及运行程序等方面完善基本法中的法律解释制度.使静态成动态,变封闭为开放,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使"一国两制"更具发展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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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哲学解释学解析,法官的解释是一种理解后的适用.这种理解解释是一种法律适用的前提性要件.宪法解释发生在宪法诉讼层面的宪法案件之中,而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宪法义务,发生在普通法律案件的审理中.合宪性推定原则与合宪性解释只是在宪法案件和普通案件两种不同的案件中采用的两个不同的原则.由于合宪性推定发生在宪法案件中,合宪性推定与宪法解释的联系更紧密一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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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是一种确定具体事实与抽象规范的对应关系的认识过程,也是寻找涉外民事关系冲突规范的逻辑前提。信托作为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系的独特法律制度,在法律理念的构造上与大陆法系存在显著的不同,需要经过复杂的比较甄别才能够相对准确地识别出争议案件的类型归属,据连接因素之指引,找出用以规范涉外信托关系的准据法。因此,识别在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中至关重要。鉴于信托制度的独特内涵,信托识别的范围应包括对事实的认定以及冲突规范中"范围"和"系属"的解释等方面的内容。针对信托识别中的冲突,应根据法院地国对信托制度的态度,分别采取法院地法或准据法作为识别标准。同时,根据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了制定信托统一示范规则,并通过当事人合意选法的方式在具体案件中实现信托规范的统一,进而解决信托识别中存在的一系列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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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可能导致某一证据材料在一国诉讼程序中被采纳,而在他国被排除使用。证据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将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晚近国际私法立法体现出对证据能力冲突适用法院地法传统的突破。在确定证据能力冲突的法律适用时,除了考虑证据能力的属性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实体审理的公正和便利,应当针对不同的证据能力规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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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持续引发法学界广泛关注。时至今日,有关本案的深入讨论依然热烈。两审法院的一致判决,使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具体适用及其关系问题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作为一起道德与法律相冲突的疑难案件,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分析该案,能够避开规则与原则的适用困境,避免两种极端的结果而寻求一种"调和"的骑墙结论,从而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按照利益的层次结构,衡量的标准并非仅仅是案件当事人所诉求的一阶利益,还必须重视一阶利益背后所蕴含的二阶利益或高阶利益,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制度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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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阐明了“一国两制”的概念及其法律化。“一国两制”在我国法律体系各个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中均有表现。宪法是“一国两制”法律表现的最高形式。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国两制”全面、系统的法律表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解释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有些也是“一国两制”的表现。法律表现的多样化显示了对“一国两制”的多层保障和它的重要意义。今后尤要着重解决两地的法律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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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迅速变化的社会,法律解释体制必须能够适当容纳法律解释的创造新规则的功能。由于我国传统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不能容纳这种创造新规则功能,因此需要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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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争端解决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WTO规则所作的法律解释均只对个案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均不构成判例法意义上的先例,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尤其是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被后案事实上作为先例遵循。未获通过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的法律解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对后案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与专家组法律解释相比具有更高的效力和更大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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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个人因素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法官重要司法活动之一的法律解释并非纯粹根据法律进行的,有若干因素对法官释法产生着重要影响,其中不乏法官的个人因素如法官的政治理念、文化传统、人生经历、认知能力等.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法官不可能摆脱这些个人因素的影响,法官需要做的是充分发挥这些因素的积极作用而尽力避免其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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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随着中国内地与澳门之间经贸和民事交往的增多,跨法域的民商事案件将出现,并引起不同法域的法律冲突,建立区际司法协助是解决法律冲突的重要途径。本文拟就中国内地与澳门的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原则、范围、程序及协助的实现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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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需对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展开必要的批判性反思.就其性质而言,与其说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是制定法解释的方法,毋宁说它们是制定法续造的方法或法律类推的方法.就其操作功能而言,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尚需依赖其他实质性或权威性论据的支持,因而并不能称其为相对独立的"解释"方法.必须谨防法律适用者打着"解释"的旗号,错误扩张或限缩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扭曲、破坏法律."公鸡啄眼案"和"非法占用农地案"就反映了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之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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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述发生于十年前的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具有方法论意义.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提案答复存在合法性质疑.传统的"上位法-下位法"、"特别法-一般法"、"新法-旧法"等冲突解决框架无法解决所有冲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同一机关,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不能作为划分法律效力位阶的标准.法律冲突的本质是法律适用的冲突,归根到底要在个案中进行价值权衡.在形式层面,通过对立法法第94条进行体系解释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了对包括律师法与刑诉法冲突在内的法律冲突的裁决权,并依照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接受全国人大监督.实质层面,通过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排除律师法的规定,从而适用刑诉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