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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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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等四机关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于犯罪人与被害人所处地位、立场不同,二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诉求更多表现为对立和冲突,《意见》就蕴含了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正当程序的价值冲突,集中体现在程序的参与性与被害人侵害恢复、程序的对等性与被害人法律援助、程序的公开性与被害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基于利益权衡原则,《意见》在程序层面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在场、法律援助、隐私保护、获得告知等保护制度,在实体层面规定了民事赔偿、禁止令、司法救助等救济制度,在被害人保护与正当程序的价值冲突中选择了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但《意见》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上也存在诸多不足,包括精神康复治疗费用不能涵盖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全部精神损害,由法院予以被害人司法救助有悖于其中立性和独立性,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和案件范围较小。因此,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对未成年被害人赔偿范围,实现对被害人由司法救助转为国家救助,扩展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和诉讼阶段。  相似文献   

2.
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更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结率一直处于低迷状态,长期徘徊在10%左右,有些法院甚至很长时间都是零执结率.面对如此严峻的执行现状,欲保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有效实现,应做好两个方面工作:一是保留和完善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刑事和解及刑事赔偿先行审理、刑事赔偿主体、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相关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赔偿;二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济金制度的探索上,尽快建立和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已逐渐形成了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结对救助、司法救助、住房救助等十大救助体系,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刑事被害人实施社会救助。但存在的问题是:在治疗费用、生活照顾和心理救助方面考虑不够。完善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医疗保险制度中明确规定,刑事被害人也属于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建立刑事被害人生活照顾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制度。  相似文献   

5.
张光君  陈正勇 《创新》2014,(4):71-75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尤其是司法救助起步较晚,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积累制度建设的经验。重庆市大渡口区针对涉诉、涉罪案件中的困境未成年人开展的司法救助,创新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为他们维持学习和生活需要、走出困境、走向新生搭建了一座"金桥",具有拓展司法职能,实现了未成年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创新了社会管理,增进了儿童权益与社会和谐双赢;完善了司法救助,弥补了现有社会救助体系的不足等三方面的价值,增添了一道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司法屏障。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深入,已逐渐形成了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结对救助、司法救助、住房救助等十大救助体系,解决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现在虽然做到了“应保尽保”,但“应退尽退”的情况却始终处于一种尴尬的状态,低保户家庭挂牌制的动机也是为了实现低保的合理流入与流出。  相似文献   

7.
理事风采     
王永福 《社会工作》2009,(21):F0003-F0003
近年来,江西省都昌县始终把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解决民生问题当作民生工作的第一要务,切实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转变运行机制、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不断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该县先后启动了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救灾救济、慈善助医助学助孤、创办太阳村、住房救助、司法救助、教育救助等工作项目,构建起全民共享的“民生大厦”。  相似文献   

8.
2005年以来,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立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补充,以慈善救助、礼会互助为配套的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当时的社会救助工作大多呈现救助手段单一、救助内容单一、救助形式单一,一般都停留在向困难人群发放金钱和物质救助上,没有考虑不同救助对象之间的特殊需要。  相似文献   

9.
腐败案件的高发案率是中国当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期的突出特点。为了适应治理腐败犯罪的需要,中国刑事司法形成了一整套独具特色的侦查体制、办案原则,并且注重依靠群众查办腐败案件,注重打击重点的随时调整。中国刑事司法注重提高腐败案件的侦查能力和加强反腐败刑事司法的规范化建设等,这是中国反腐败策略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同时,中国在反腐败刑事程序如何与国际公约对接等方面面临着一些挑战,这也指引着中国刑事司法改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0.
法院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4月6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符合以下14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都可以申请法院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相似文献   

11.
《社科纵横》2016,(8):77-80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之前,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应否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在学界及实务界一直都存在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既有重审后犯罪事实发生变化而加刑的案件,又有重审后犯罪事实无变化而加刑的案件。人们反对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加刑,并不是反对重审加刑本身,而是反对二审法院借发回重审为名的变相加刑以及原审法院重审后的"随意"加刑。绝对允许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加刑或绝对禁止加刑均无法解决司法实务中的其他问题。解决之道在于因案而异,应根据不同上诉案件类型明确发回重审后能否加刑的条件。  相似文献   

12.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合意型司法的一种,属于司法交易行为。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状况,对于污点证人的豁免应采取刑事责任豁免的方式,证据使用豁免无法达到良好的效果。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案件的范围方面不宜有限制,应将污点证人的豁免权赋予法官和检察官,由他们根据案件和犯罪行为人的综合情况裁量决定。为避免豁免权的滥用,可以通过限制裁量权和设立相关配套监督机制来加以控制。在程序设置方面,参考德国的法院和检察机关协商机制和检察机关不起诉权能相结合的方式,确立法院和检察机关共同行使的豁免权赋予机制,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和司法机关组织机构不变的情况下,最具有可行性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程序设置方式。  相似文献   

13.
创新救助方式实施有效分类救助安置发挥社会福利机构潜能,有效救助安置无家可归人员。为解决无家可归人员生活困难,保障其合法权益,防止其再次流浪,各级民政部门充分挖掘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的潜能,对无家可归人员实施救助安置。目前,全省各地民政局共出资124.2万元,利用撤并乡(镇)的契机,将  相似文献   

14.
"十一五"期间,被称为经济发展的"减震器"和解决贫困问题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山西省得以逐渐完善,社会救助水平不断提高,但终因社会救助缺乏统一的救助法规、现有政策法规出自不同部门、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多重部门操作等原因,目前社会救助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本文立足于山西省社会救助现状,针对目前山西省社会救助立法、实施现状和存在问题,对建立山西省新型社会救助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15.
2004年12月、2005年4月,高淳县境内先后有两名流浪汉因车祸身亡,经刊登认尸启事无人认领后,依照规定进行了火化,骨灰由殡仪馆保管。2006年3月,高淳县民政局以民政部发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为依据,以肇事方、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两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0余万元。  相似文献   

16.
阳成勇 《社会工作》2010,(13):59-60
香港社会虐待配偶、虐待儿童常见的形态包括:身体虐待、性侵犯、疏忽照顾、精神虐待、多种虐待。虐待的形态多种多样,比家庭暴力的含义要广得多。其救助机制可以从福利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方面来考察。  相似文献   

17.
刘志民 《探求》2013,(Z1):15-19
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得到很大发展的一项司法制度,其基本理念就是通过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协商交流,就犯罪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在一定程度上达成谅解,使受害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使犯罪人得以免除或减轻刑事制裁,司法机关也可以摆脱诉累。过去由于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刑事和解制度只能依靠各地方进行探索,有关部门一直在呼吁尽快出台刑事和解的相关法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8.
在法律领域,特别是在诉讼等争端解决领域,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简化简单多数和优化复杂少数实现最优司法资源的配置。司法机关简化简单多数,是要在保证法律主体基本权利的前提下,本着简化程序而不简化权利的原则降低司法活动的边际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并促进司法公正。基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定量分析结果,中国刑事司法领域通过简化简单多数来优化复杂少数的资源配置机制还有较大空间。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认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易程序的实施,需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并提高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的司法效率,才能在整体上科学配置刑事司法资源并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19.
《探求》2015,(4)
有传统看法认为,部分当事人热衷通过信访而不是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原因,包括中国的厌讼传统、想维持与被告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法院不够独立,导致在纠纷解决中的权威性不足。对西南某地区的疑难信访案例的经验研究显示,信访对部分访民具有更强吸引力的原因,是因为法院缺乏相关的经济、政治、组织资源,在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能力方面不如行政机关。特别是对于那些具有转型时期特色的案件,法院解决起来尤其困难,往往需要政府的协作或介入。这意味着,在缺乏其他配套制度的情况下,法院与地方的脱钩,可能不一定导致其增强处理这类案件的能力,甚至可能削弱其权威。在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一种较灵活的、司法与行政手段结合的纠纷解决体制有其现实的必然性。  相似文献   

20.
吴君霞 《探求》2013,(3):64-71
新刑事诉讼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在立法上得以正名,为司法提供了正当根据。但由于行业的特殊性,涉林案件刑事和解在理论上没有得到重视,实践探索上也极为不足,立法上则被忽视,这将使涉林案件刑事和解在新刑事诉讼法框架下举步维艰。生态恢复的时代背景要求大力推行涉林案件刑事和解,并根据涉林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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