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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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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3月,某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称该企业员工张某到外地出差期间,在与客户洽谈结束回宾馆途中,因下雪路滑,不慎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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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诉人:张某,原某米厂合同工被诉人:某米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主管局申诉人张某1979年4月经某县主管局介绍到某米厂工作。1982年9月某日下午3点左右,张某在岗位上操作时,挂面机上的止头螺丝超长露出,将其左臂衣袖绞在轴上致伤。伤后厂方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医院在  相似文献   

3.
王斌 《劳动世界》2016,(10):66-66
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订立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工作后,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提高张某的职业技术技能,于2013年3月29日派张某到上海某培训机构参加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共发生培训共费用12000元。培训前,双方当事人签订《员工培训合同书》一份,该培训合同书第十一条内容为:“本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费、交通工具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共为人民币12000元。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张某培训结束三年内因个人原因(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300%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张某自2015年3月31日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以张某旷工为由,对其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先后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张某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2015年6月15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张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6000元。  相似文献   

4.
<正>「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9月应聘某酒店厨师岗位,由于酒店一直处于装修状态未开业,张某并未实际上岗。酒店同期对张某进行岗前培训,规定每天9点至16点在酒店内部上课,每周上5天课,每半个月进行一次考试,每月发给张某2000元生活费。此期间酒店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张某于2013年3月1日离开,并于同月25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相似文献   

5.
<正>案情简介张某为医疗影像技术人员。2010年5月,张某与某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医院按规定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但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2013年6月,医院经联系派张某到国内某大型医院专项进修学习医疗影像技术1年并签订专项技术培训服务期合同,合同规定张某进修学习期间医院为张某支付学习培训、差旅等费用暂计为10万元,张某服务期自进修学习结束即自2014年7月起计算为5年,张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规定向医  相似文献   

6.
<正>案情简介张某出生于1999年8月。2013年8月,刚年满14周岁的张某从中学辍学,到平安饭店做服务员工作。平安饭店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9月份的一天,张某与另一服务员沈某到饭店更衣间,从酒精桶里往外倒酒精,因操作不慎将酒精洒落在地面上。张某问沈某是不是酒精,沈某说"试一下不就知道了吗。"原告张某即用打火机点燃洒落地面上的酒精,立感炸了一声,周围都是火,他们急从屋子里冲出来。原告张某头、面、颈、胸、腹、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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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空军航空开放活动暨转业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军地座谈会在长春举办,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姬国海参加. 同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吉林省工作动员会在松苑宾馆召开,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李宝君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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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世界》2020,(7):80-80
1月12日,吉林省政协十二届三次联组一组会议在南湖宾馆召开,吉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厅长吴兰参加。同日,吉林省政协十二届三次联组二组会议在松苑宾馆召开,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黄明参加。1月13日,吉林省政协十二届三次大会发言会议在吉林省宾馆召开,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立福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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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军 《中国劳动》2012,(3):57-58
案情简介张某是一防水材料公司的职工,48岁,2011年7月5日16时左右,张某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区脑出血、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当日给予手术治疗,术后入住重症监护室。张某由于呼吸不稳定且有呼吸衰竭的症状,加呼吸机辅助呼吸。7月6日,在张某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张某于7月7日8  相似文献   

10.
正(2014年2月11日——2014年3月10日)2月11日,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暨吉林省政府系统第二次廉政工作视频会议在省政府111会议室召开,吉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吉林省人社厅厅长张志军参加。2月11日~12日,吉林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部署会议第一阶段在省政府111会议室、第二阶段在松苑宾馆会议中心二楼松苑会堂召开,吉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吉林省人社厅厅长张志军参加。2月12日,吉林省组织部长会议在松苑宾馆会议中心二楼松苑会堂召开,吉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吉林省人社厅厅长张志军参加。  相似文献   

11.
<正>案情简介张某系某公司修布工,公司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数月前,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八级伤残,后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提起劳动仲裁。张某请求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6210元。仲裁委裁决确认,张某与其所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由该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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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2017年吉林省双创周主题活动在松苑宾馆召开,吉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吉林省人社厅厅长曹宇光参加. 同日,全国人社信访工作座谈会在青海省西宁市召开,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赵春林参加. 9月15日—16日,人社部就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会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吉林省人社厅副厅长姬国海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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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2011年7月20日,在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的张某,当日加班工作到21点下班骑自行车回家,22时10分在回家途中被一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成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中,张某负次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张某亲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张某死亡性质为工伤死亡。争议焦点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其时间和路线是否合理,死亡性质可否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建筑公司认为,张某下班回家途中只需要几分钟时间,而下班后1个小时才发生交通事故,其死亡性质不应认定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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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问:张某于2006年2月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至2007年10月9日,月工资600元,公司为张某参加了养老保险(缴纳了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继续在公司上班,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28日,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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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1995年8月参加工作,于2006年4月11日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4月1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期限届满之后双方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张某工作至2008年7月15日,因个人原因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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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在某有限公司任车间主任兼机修,白天跟班晚上睡在车间楼上,随叫随到。2003年12月某日晚10时左右,李某在本单位工作场所修理属于张某(与李某系同村人且同学关系,同时也是本单位总经理的表弟)所有的硫化机时因电热管爆炸受伤。伤后李某经他人调解与张某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一次性赔偿给李某事故补偿费5万元。2004年4月,李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查明,公司管理人员确认没有指派李某为张某修理硫化机,该公司依法核准的生产经营业务不需要硫化机作为生产工具,认为李某为张某修理机器受伤不属因工作原因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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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事件回放某服务公司铁路维修工王某,2010年8月15日(星期日)下午2点左右,接到工长电话让其到单位帮忙给工友张某装枕木(张某家盖房借枕木私用),王某在装枕木过程中从车上摔下受伤。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为因工负伤。争议焦点职工之间帮忙干个人私活造成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因工负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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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6日--2008年2月15日1月16日,共青团吉林省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开幕式在吉林省宾馆召开。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巩固参加。1月17日,2008年吉林省卫生工作会议在吉林省宾馆召开。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副巡视员刘丽焕参加。1月18日,吉林省政府省长韩长赋主持召开第一次常务会议。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骆德春参加。1月18日—19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在涿州市召开2008年全国工伤保险工作座谈会。吉林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巩固参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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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底.一则“芦山县农民工张某被烧伤无钱医治”的报道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经省委领导批示过问,省总工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张某工伤案法律援助团,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但代理律师面临的是,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业主不及时支付医疗费,致使农民工张某得不到及时有效医治,生命垂危.而此案,涉及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不能就医疗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申请工伤性质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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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斌 《中国劳动》2014,(4):46-47
<正>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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