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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琦恒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240-243
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双重性———物权性和债权性入手,分析无单放货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存在违约性和侵权性,承运人由此产生责任竞合,然而这种竞合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应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周凯丽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2):50-54
无单放货是FOB卖方时刻面临的风险,正确识别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对实践中FOB卖方如何应对无单放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无单提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等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与无单放货行为的关系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责任主体而言,无单放货主要是承运人的责任,但特殊情况下的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对于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的,无单提货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货运代理人由于身份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是否需要承担无单放货责任关键在于其与无单放货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3.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Z2)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无单放货现象频发,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更是占据了多数。在文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承运人无单放货,然后从多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原因,接着介绍了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定性的不同观点,最后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应对策略,力求为我国航运业的良好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4.
徐明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3):9-12
从一起案例入手,结合英国、美国提单立法及UNCI-TRAL《货物运输法公约草案》有关规定,分析提单有效转让的条件,尤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认为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后,除非某人是根据承运人交货前的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善意取得提单,否则提单转让无效,承运人对其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相似文献
5.
何海军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1):40-43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运和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等原因,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无单放货频频发生,给理论和实践带来难题。从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违约和侵权的性质,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为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6.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无单放货这一法律事实的法律性质。关于无单放货的种种学说都是将提单作为一个静态的定型的法律关系并以此分析其性质,或在定性上存在偏差,或在论证的理由上不能自立。实际上,提单本身并不能决定其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会引发法律关系的发生与变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签发提单与转让提单而发生:因提单的签发,原运输合同关系物化到提单之上,提单得以表彰债权请求权;因提单的转让,提单得以表彰占有权。因而,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提单之债下的凭单放货的义务,继而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占有权,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郑少霖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2):28-30
无单放货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毋庸质疑的 ,但到底应承担何种责任 ,司法实践和学理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综合目前学说界的几种观点 ,我们对提单的功能及无单放货应负的法律责任加以分析 ,这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8.
刘秀慧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35-37,59
随着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关记名提单是否要凭单交货在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不同观点作出不同判决。基于具体案例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祁欢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5(6):56-62
无论是现有国际公约,还是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一般都认为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执行运输合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但是,由于船速提高等方面的原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一直是困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问题之一。《鹿特丹规则》试图设计一套合理的制度使无单放货合法化,但其无单放货的规定与当前航运实践中的习惯做法是根本不同的,也会对中国《海商法》的修订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10.
吴岚 《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3):39-42
因为各种原因,无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越来越普遍,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往往导致正本提单的持有者提不到货,尤其在买卖合同采FOB术语时,当该提单由于某种原因滞留在买卖合同的卖方手中时,卖方往往钱货两空,而此时的卖方既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又因不符合表面要件而无法证明自己是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在诉讼中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处境。此时的卖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诉权?如果有,其诉权的基础是什么?文章拟就此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正良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4-8,27
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引申出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的概念 ,提出持有提单是主张提货权的必要条件 ,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而请求提取货物是主张提货权的充分条件 ,指示提单只有通过有效的背书才能成为提货权的凭证 ,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提单项下的提货权 ,提货权是索赔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12.
何佳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90-97
国际贸易中,常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现象,尤其是在记名提单项下,记名收货人是否仍须凭正本提单才能提货,凭单放货这一海运基本原则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各国(地区)立法不尽相同,学界也存有争议。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文章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论证中心,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分析解读,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进行比较,得出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仍不可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13.
杨雁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0(5):139-143
无单放货问题被称为现代提单制度的"癌症".国际贸易界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多种尝试,其中对运输单证的设计与创新主要有三种:电放、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文章简要介绍了"电放"及"海运单"形式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着重分析了电子提单形式的发展和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现状,并指出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应用电子提单,建立完善的电子提单法律制度,应是海上运输单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4.
结合案例 ,重点分析了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有效条件、提单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约束力 ,以及在伪造、倒签、预借提单和无单放货等特殊情况下提单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5.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9(1):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计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般违约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的竞合、管理事务中所收取孳息的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的孳息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的竞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恶意占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需要事由的合同解除与任意解除的竞合。准确地把握其规则及学说对于实务和理论均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王兴卓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63-64,67
想象竞合,也称观念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构成行为在法律规范评价上属于犯罪行为,在该一行为的单复数问题上,关于想象竞合犯的各种学说大都认同想象竞合犯构成上要求行为的单数,但是如何辨别行为的单复数却众说纷纭。本文试图通过借鉴行为相关学说的观点,分析想象竞合犯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单复数问题,为研究想象竞合犯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7.
申茹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9(5)
本文详细分析了电子银行市场的技术经济特性与需求特性,认为电子银行市场存在自然垄断特性,即成本的劣可加性,此类市场的可维持性要求市场竞争主体间竞合机制的建立。文中建立了一个市场扩容的竞合机制,对竞合机制的外部规制进行了深入讨论,并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性建议。 相似文献
18.
扈晓芹 《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4):25-28
转化犯的立法本质是法条竞合中的交互竞合与包容竞合.转化犯包容竞合立法例又包括准犯的立法及与包容犯立法逻辑相反的以他罪定罪的立法,其立法的理论根据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其行为形态与国外刑法理论中“犯罪的发展”和“伴随行为”相近.转化犯法条竞合拟制性规定应具有充足的理由,并坚持一定的原则.转化犯包含的刑法理论并非我国独创,其立法本质是对法条竞合下法条适用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从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两个层面分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无未遂问题。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既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也不存在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以法条竞合的司法适用为出发点,从法条竞合的内在结构机制及其形成原因诸方面,运用逻辑学和行为科学等手段。对法条竞合进行了理论剖析,提出了法条竞合是数个法条在主观形式一致下,行为客观状况三要素的分别重合的新看法;并在法条竞合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研讨了法条竞合的各种运用规则;同时,针对法学界在适用原则问题上的众说纷纭,作者认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只有一个,即。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从而克服了“重法优于轻法”在理论上的缺陷性和司法实践上的有害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