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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琦恒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240-243
从提单的法律性质的双重性———物权性和债权性入手,分析无单放货这一行为的法律责任。无单放货行为存在违约性和侵权性,承运人由此产生责任竞合,然而这种竞合是有条件有限制的,应允许受害人选择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2.
何海军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9(1):40-43
提单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运和国际贸易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随着航海技术的进步等原因,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应这种快捷的变化。无单放货频频发生,给理论和实践带来难题。从无单放货的表现形式入手,分析了“无单放货”行为违约和侵权的性质,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希望为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3.
李伟弘 《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从案例出发,从提单的概念着手,即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阐诉了提单在实际操作中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陈向军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0(3):82-84,113
在国际贸易中,托运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违约事实,往往与想要顺利拿到运费的承运人一起共同欺骗收货人,按照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签发提单,实施倒签提单行为。该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非违约方的合法权利,也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相似文献
5.
郑少霖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2(2):28-30
无单放货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毋庸质疑的 ,但到底应承担何种责任 ,司法实践和学理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 ,综合目前学说界的几种观点 ,我们对提单的功能及无单放货应负的法律责任加以分析 ,这对司法实践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6.
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与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胡正良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2):4-8,27
通过对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分析 ,引申出海运提单项下的提货权的概念 ,提出持有提单是主张提货权的必要条件 ,提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而请求提取货物是主张提货权的充分条件 ,指示提单只有通过有效的背书才能成为提货权的凭证 ,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侵犯的客体是提单项下的提货权 ,提货权是索赔人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7.
记名提单的性质与放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立志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3):23-27
通过对Document of Title的涵义的分析,指出记名提单就其性质而言,是货物占有与授权凭证,记名提单与海运单的本质区别也在于此,论述了记名提单作为Document of Title应当凭单交货。 相似文献
8.
徐明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3):9-12
从一起案例入手,结合英国、美国提单立法及UNCI-TRAL《货物运输法公约草案》有关规定,分析提单有效转让的条件,尤其是承运人无单放货后提单转让的效力问题。认为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后,除非某人是根据承运人交货前的合同或其他交易安排善意取得提单,否则提单转让无效,承运人对其不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相似文献
9.
何佳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90-97
国际贸易中,常出现承运人无单放货现象,尤其是在记名提单项下,记名收货人是否仍须凭正本提单才能提货,凭单放货这一海运基本原则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被突破,各国(地区)立法不尽相同,学界也存有争议。问题的症结在于如何理解提单的物权凭证性质。文章以提单物权凭证属性为论证中心,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分析解读,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并将记名提单与海运单进行比较,得出承运人在记名提单项下仍不可无单放货。 相似文献
10.
刘秀慧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1):35-37,59
随着国际贸易与航运的发展,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有关记名提单是否要凭单交货在中国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不同观点作出不同判决。基于具体案例对记名提单无单放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目前存在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责任竞合论、缔约过失责任论以及多重责任论五种学说。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非常复杂,任何一种学说均无法单独给予全面正确的解释,因此,对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2.
国际海运中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海运中,承运人无单放货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该问题的关键在于确认无单放货这一法律事实的法律性质。关于无单放货的种种学说都是将提单作为一个静态的定型的法律关系并以此分析其性质,或在定性上存在偏差,或在论证的理由上不能自立。实际上,提单本身并不能决定其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会引发法律关系的发生与变动。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签发提单与转让提单而发生:因提单的签发,原运输合同关系物化到提单之上,提单得以表彰债权请求权;因提单的转让,提单得以表彰占有权。因而,承运人无单放货违反了提单之债下的凭单放货的义务,继而侵犯了提单持有人的占有权,属于违约性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3.
杨雁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0(3):75-78
现代国际货物贸易已形成了以提单为核心的单证交易方式.在跟单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下,提单的签发日期对贸易各方都有重大影响,由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倒签提单的现象.文章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倒签提单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而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行为的竞合,受害者在此种情况下拥有选择请求权,并探讨了两种情况下各自的准据法及赔偿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14.
尹冀东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5):62-65
承运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签发提单,承运人不如实签发提单的行为,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或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无疑构成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的一种欺诈,并应当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享受中国《海商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对此,承运人应当从严把握签单,对保函的接受亦应当慎重。 相似文献
15.
吴岚 《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3):39-42
因为各种原因,无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越来越普遍,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行为往往导致正本提单的持有者提不到货,尤其在买卖合同采FOB术语时,当该提单由于某种原因滞留在买卖合同的卖方手中时,卖方往往钱货两空,而此时的卖方既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又因不符合表面要件而无法证明自己是提单的合法持有者,在诉讼中陷入了极为尴尬的处境。此时的卖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诉权?如果有,其诉权的基础是什么?文章拟就此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 ,我国一些媒体的报道因为新闻来源的失实而造成了新闻纠纷 ,其间媒体及其从业者也免不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媒体的声誉与权威性也因此而受损。因此 ,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应明确自身的责任 ,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确保新闻的真实性的同时 ,加强新闻法律意识 ,以避免不必要的新闻纠纷 相似文献
17.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Z2)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无单放货现象频发,而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更是占据了多数。在文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什么是承运人无单放货,然后从多个方面入手分析了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原因,接着介绍了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定性的不同观点,最后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应对策略,力求为我国航运业的良好发展和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8.
19.
20.
杨雁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0(5):139-143
无单放货问题被称为现代提单制度的"癌症".国际贸易界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进行了多种尝试,其中对运输单证的设计与创新主要有三种:电放、海运单以及电子提单.文章简要介绍了"电放"及"海运单"形式在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着重分析了电子提单形式的发展和电子提单法律制度的现状,并指出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应用电子提单,建立完善的电子提单法律制度,应是海上运输单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