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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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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立星  隋国成 《理论界》2005,(3):104-104
本文通过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通说的四种观点进行论证,确定违约责任中应有精神损害赔偿,其后分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与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2.
违约损害赔偿的比较与探讨卢文道损害赔偿是救济违约的一种最主要、最普遍的途径。各国法律都规定,当事人一方没有合法理由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确定损害赔偿固然要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及损害赔偿作为合同责任形式所需的...  相似文献   

3.
旅游合同纯粹以精神利益增益为目的,若发生违约,未实现的精神利益应当予以赔偿。《民法典》颁布后,其中增设的人格权编第996条成为支持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为旅游合同下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排除实体法障碍。但《民法典》第996条因规定“侵害人格权”等要件,无法完全救济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在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赔偿符合可预见性、补偿性原则,且损失计算可以通过衡平方式补偿。应当借鉴典型国家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的成功经验,以《民法典》第584条为基础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予以认可,从而构建我国更加完善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4.
一般以为,惩罚性赔偿主要应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在合同损害赔偿基础上再加以惩罚,与合同的交易关系性质不符.合同责任排除惩罚性赔偿表现出合同违约制裁的软弱,违约救济局限于补偿性、合同责任完全排除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是传统观念,惩罚性赔偿应在合同责任的一定范围和情形下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5.
针对我国法律规范以及的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合同违约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旅行社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旅游者精神方面的损害显得尤为复杂.鉴于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和分析,学习其先进的立法规范和实施经验,探讨在我国建立旅游服务合同违约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立的条件,以指导相关的立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韩成军 《学术界》2007,(4):190-196
一般而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以受害人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著作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著作权财产损失额的确定,要以受害人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为依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计算确定赔偿数额,既可以弥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可以有效地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在人格精神利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漠视权利主体的精神损害而不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途径并非现代法治国家所应该提倡的。应该依托《合同法》中违约财产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借鉴侵权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张雅玲 《理论界》2004,5(5):105-106
本文首先论述了赔偿原则及赔偿范围,并对赔偿金额在理论上的计算方法进行了阐述,最后以国外立法为参考,提出了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效力瑕疵合同返还不能时应折价补偿,但并未对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作具体规定。对此主要有客观价额说与主观价额说两种观点。《九民纪要》坚持以双方约定价款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并对标的物的涨跌以平均分摊为原则,综合考虑多种要素予以适当倾斜。《九民纪要》中的这一主观价额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存在一定问题。最高院在《合同编通则解释》中对《九民纪要》作了部分修正,采用了以客观价额标准为主的计算标准,但在如何确定评估客观价额的时间以及合理方式等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折价补偿原则上应采客观价额标准,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例外。在因转售标的物等情况产生增值或贬值时,相应的增值或贬值部分应在折价补偿时全部归于得利人。标的物客观价额的评估时间点应为财产移转时,对其估价方式的选择应遵循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10.
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赔偿并非因其产生在合同中就都是违约损害,也可能有侵权损害.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否予以赔偿,采取何种模式予以赔偿取决于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的性质.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是由违约行为引起的违约损害,当然适用违约责任予以救济.这里所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的给付目的具有非物质性(精神性),但是不妨害其本身的物化交换意志,因而此种给付本身就具有了财产属性.因而此种合同下的违约性的非财产损害仍旧属于对合同债权的侵害,仍应按违约损害赔偿来救济.  相似文献   

11.
王娜 《东岳论丛》2006,27(4):178-180
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长期引起争议的话题,对于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应否予以赔偿更是众说纷纭。通说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予以赔偿。但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应从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历程开始,通过理论分析与比较法上的考察,才能论证由违约责任造成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植根于"经验的合意"的传统观点并不能对可预见性规则的正当性做出充分合理的说明.民法典语境中,合同制度的意义在于当事人之间以某种制度性、规律性的认识为前提做出自我约束,从而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规范合意".以此为基础,应将预见的对象界定为"情形"而非"损害";预见的时点为"违约时"而非"缔约时";预见的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债务人";并否定"故意违约例外"的必要性.此外,以"因果关系"来统一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规范模式系以损害赔偿的"一元论"为前提;而我国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的做法表明了损害赔偿"二元论"的立场.  相似文献   

13.
刘金凌 《理论界》2014,(6):73-75
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违约责任是传统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本文通过文献整理,结合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依据和建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严掌握,避免滥用。  相似文献   

14.
诱使违约是指第三人的诱使行为和债务人的自愿违约行为偶合在一起形成的侵害债权人合同利益的行为,第三人和债务人在主观上是偶合故意,非共同故意.诱使违约的实质在于违约与侵权并存.债权人所受损害一方面是由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由第三人的诱使行为间接造成的.债务人是第一责任人,第三人是第二责任人即补充责任人.我们应依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而不是连带责任理论追究第三人和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以我国首批建立环保法庭的三地——贵阳、无锡、云南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地方规范和司法实践为考察对象,三地规范在原告资格、被告、裁判方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在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完善作出较大贡献的同时,也存在若干值得检讨的地方。为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可以考虑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保险、环境污染保险等制度,避免企业因巨额诉讼成本、损害赔偿金额、罚金等而破产。  相似文献   

16.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包括合同领域,文章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进行了界定,对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及法律规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突破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赖秋蓉  卢胜乾 《天府新论》2007,(Z1):157-158
合同法中的合理期限允许当事人自行把握,也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大致表现为三种情形:义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权利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行使权利前应当给对方合理期限。适用合理期限时应坚持和把握几个原则,依据交易习惯和惯例而确定、依据技术条件而确定、依据客观紧急情况而确定、依据标的物的对象而确定。  相似文献   

18.
李彤 《理论界》2007,(6):72-74
英国契约法的发展滥觞于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出现,它是从侵害令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诉讼形式。从14世纪开始。违约损害赔偿之诉逐渐产生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从中逐步发展出了一些现代契约法中的理念和原则。  相似文献   

19.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高,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据以调整的标准应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为参照.  相似文献   

20.
违约行为致合同当事人精神遭受损害的情形客观存在,我国囿于传统民法理论中违约与侵权的二元救济体系的桎梏,排除对违约精神损害的救济。纵观域外立法例及司法实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际条约秉承时代法的精神,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应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进行扩大解释,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通过限制规则的适用将赔偿范围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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