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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由于我国金融体系法律依据不足,金融监管不完善,信息不对称严重,金融消费者素养较低以及纠纷解决不畅等,导致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事件频发,金融投诉数量总体先升后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涉及多方面,金融消费者维权比例较低。金融消费者的监管保护、自律保护、自我保护、市场保护、法律保护等方面均有不足。为提升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应该健全金融消费者机构监管制度,强化金融消费者市场保护力度,弥补金融消费者司法保护缺陷,提高自律组织保护水平,金融消费者自身也应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相似文献   

2.
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是建立现代商业保险制度的标志之一,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是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从法律的视角观察,健全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已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欧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取向,也是我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的着力点。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确立倾斜性保护法制理念,改善维权法制环境,保障依法自主维权;需要改革现行的监管体系,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实现监管功能转型,强化对消费者的依法保护。  相似文献   

3.
刍议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深化,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已日益凸显。如何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结合国内金融业消费者保护实践及相关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金融监管机构应更新监管理念,制定和完善交易规则,强化纠纷处理机制,重视消费者的意见与消费者参与,以消费者保护为导向,重构金融监管体制等思路,以此促进我国金融消费关系和谐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4.
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上一直存在空白。在我国现有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无论是内部投诉还是诉讼仲裁都无法很好地处理这类纠纷问题。以英国金融督察服务(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简称FOS)制度为首的督察解决模式在解决金融消费纠纷上,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认可,通过FOS制度与本国金融消费实际相结合,可为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提供示范性参考。  相似文献   

5.
消费纠纷的解决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所在。现行法律规定了多种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但这些途径并不能保证消费纠纷得以快捷、高效、低廉、便利地解决。在此情况下,应充分运用行政裁决,促进消费纠纷的解决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此,建立行政裁决解决消费纠纷的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英国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早在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英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就已确立。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维持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地位的整体利益息息相关,要求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负责保障消费者,推行消费者教育,加深公众对金融体系的认识,以及确保消费者获得适当保障。后金融危机时代,英国金融系统在遭受重创后,监管当局在保持原有监管模式下加大金融服务局的监管权力,完善监管机制,加强消费者赔偿制度的建设,巩固风险防范措施等等,这些改革措施均以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为落脚点,试图对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重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可以充分借鉴英国的经验,比如完善监管结构框架,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立法,构建纠纷处理机制,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培养行业组织的媒介作用,等。  相似文献   

7.
垄断固然侵占消费者剩余,市场竞争也并不能自动改善和增进消费者福利,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共同目的,但由于采取的路径不同,在竞争秩序维护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张力,行业监管机构的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实现两者协调均衡的重要手段。我国应以消费者利益作为电力体制改革的考虑基点,避免以社会公共利益侵夺消费者权益,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电力消费合同订立阶段的干预,并完善电力消费者争议庭外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8.
2010年,美国政府在深刻反思次贷危机的原因后,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在这部法案中,关于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规定格外引人注目.法案赋予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在机构设置、资金保障、人员任免和问责制度等方面的强大独立性,预示着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双峰”监管模式将成为继统合监管与分散监管、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等不同模式之后的监管新体制.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使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很多制度上的空白和实践中的盲点,应在借鉴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尽快设置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确保金融消费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相似文献   

9.
强化消费者社会责任,并不是说现今消费者权利已得到充分实现,也不是说已无保护必要。相反,在生态经济时代消费者权利的保护需要转向可持续消费保护。确立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既是实现可持续消费的前提,也是真正实现消费者权利的出路。政府应完善传统的行政监管制度,积极建构新型的支援行政制度以及消费者教育制度,以确保消费者获得充分、全面的消费信息;否则让消费者承担社会责任,结果只会恶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最终让消费者责任沦为政府不作为的借口和经营者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相似文献   

10.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性突显,如何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灵活多元的救济途径是理论界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对金融消费者替代性纠纷处理机制进行了探索,形成了许多有益经验,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消费者纠纷处理机制单一,缺乏灵活性和实效性。在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借鉴他国经验,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首要基础价值,建立统一的金融纠纷处理中心,整合现有的资源,制定严格和完善的纠纷解决程序,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目标。  相似文献   

11.
自1980年中国恢复保险业务以来,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日益深入,中国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的融舍程度不断加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开始对现行中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行检讨,目前讨论较多的一种方案是将目前的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合并成为大金融部。从中国保险产业30年来的运行实践分析,保险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险市场垄断程度持续下降,保险业的赔付率和费用率水平保持稳定,保险投资收益率不断提高。这证明了几年前国家作出的分业监管决策是十分正确的。中国的金融业发展快,问题多,情况复杂。继续保留“一行三会”的体制有利于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有利于中国的金融业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尽快做大做强。  相似文献   

12.
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问题。金融审慎监管分为宏观和微观两部分,微观审慎监管的终极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我国为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含义,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3.
针对目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不清、维权程序不健全等立法和监管模式的不足,通过对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详细解读,界定金融消费者概念,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提出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等措施,以此完善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4.
在后危机时代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议题多次被各国政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一直被忽视,法律法规不完善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中美两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可以进一步认知当前我国在此方面的不足,并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本土资源,设计出一个全方位、高效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在后危机时代金融市场中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从而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部门普遍认识到对金融领域消费者进行特殊保护的重要性,但鲜有人论及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存在的必要性。对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确立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最大动因。不过,通过对现有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法律及金融领域的法律的整合、修改,即可达到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目的,因而无须设立金融消费者概念。事实上,因金融消费者存在内涵上的局限性,并不利于对金融领域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机构的交易相对人的统一保护。因此,应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确立为一种法律理念,而无须为此专设一个概念。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愈发紧密,金融市场数字化转型的趋势不可逆转,且呈现高度融合与加速发展的态势。当前,数字化转型下的金融市场风险逐渐显现:企业金融化普惠表象蕴藏高杠杆与高泡沫,数字技术发展构成的天然技术鸿沟加剧对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排斥,大数据应用于金融领域威胁金融数据安全。我国在数字金融时代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式构建中,应通过厘清监管理念、激发市场活力,健全监管体系、增加监管专业性,打破金融壁垒、缩小信息鸿沟等措施,回应数字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面临的新型风险,适应金融市场数字化转型的新形势。  相似文献   

17.
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最根本原因是金融交易中的金融机构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损害了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通常容易被忽视的是当金融消费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及过度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通过运用经济学当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对金融交易中产生的双重道德风险进行分析,更好地防范双重道德风险的产生,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18.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是否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关系到是否能够有效地制裁这些违法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建立的小额诉讼、团体诉讼、选定当事人诉讼和民事公诉制度,形成了消费者、消费者保护团体和政府共同参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体系,对完善大陆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制度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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