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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垄断认定的理论架构应从垄断概念开始 ,进而解构出垄断认定原则、类型化和构成要件等。这是一个从抽象垄断概念到相对具体的构成要件的思维和认知过程。这种认定路向有助于建构起中国的反垄断法学。  相似文献   

2.
数字经济时代大型平台企业对具有竞争潜力的新兴平台公司或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的混合合并行为“反竞争效应”凸显,亟需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潜在竞争与双边市场理论可为反垄断法规制存在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平台企业混合合并行为提供理论指引。现行平台企业混合合并控制制度在规制“扼杀式”混合并购以及平台“生态垄断”型混合并购时面临着适应性及有效性不足等现实困境。我国可在遵循“营业额”标准的基础上纳入“交易额”因素,以改善原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应对平台企业混合合并反垄断监管乏力状态;平台混合合并的反垄断审查参考标准应尽量多元化,数据控制力以及未来创新目标实现难易程度等标准应作为新的重点参考标准;可对符合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标准的超级平台企业混合合并适用竞争损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从而降低反垄断监管成本并减轻监管过度带来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3.
垄断行为认定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垄断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垄断行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两者的逻辑有差别,但都与竞争有关联.按照一般逻辑,垄断行为就是垄断者的行为,然而法学上的垄断行为是指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也称为反竞争行为.不能简单地将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行为视为垄断行为,而不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反竞争行为却不视为垄断行为.垄断行为认定是一个运用经济学、法学知识判断的过程.垄断行为的法定类型有三类,每类垄断行为有可识别的基本特征和可判断的构成要件.合理分析规则的运用对垄断行为认定是必要的.例外与豁免除外规则对于垄断行为认定具有界限作用.  相似文献   

4.
经营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可能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在认定研讨会是否构成垄断协议时,主要看它是否具备行为的主体、行为的内容和行为的方式这几个必备要件,还需要考虑它是否具备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这两个选择性要件之一.对于构成垄断协议的研讨会,要基于反垄断法的要求和研讨会的特点去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还要就其是否能够获得豁免待遇问题进行恰当的处理.  相似文献   

5.
董新凯 《学术界》2023,(11):67-80
从维护公平竞争和为算法运用创造良好环境的角度考虑,反垄断法应当加强对算法运用的规制。基于各种算法的特点、限制竞争情况以及境外反垄断实践,轴辐类算法共谋应当成为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尤其是对于其在反垄断法上行为属性的认定。从各类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看,绝大多数限制竞争的轴辐类算法共谋可以归入垄断协议的范围,偶尔也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经营者集中。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轴辐类算法共谋可能同时触及多种垄断行为,究竟是按照多种行为分别处理还是仅仅按照其中一种行为处理,要考虑当事人是否重合、各种垄断行为涉及的法益、行政处罚的原则要求和轴辐类算法的特点等要素。  相似文献   

6.
试论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正在抓紧制定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和自由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反垄断法。而企业合并规制一直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要课题,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要保护有效竞争,防止企业经济过度集中,就必须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为此,本文对企业合并的涵义、企业合并中垄断问题规制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实践、我国企业合并中垄断问题的规制、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豁免进行深入论述,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反垄断立法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7.
垄断机制与规模经济─—兼论发展我国大型企业的规模经济雷兴长垄断机制与竞争机制是大企业进行规模经济的两大主要经营机制。二者的协调统一构成大企业市场经营机制的完整体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重新进入关贸总协定,迫切要求我国大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在市场...  相似文献   

8.
考察美国、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等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变迁发现,在“跟进诉讼”中,法院承认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所作出的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和行政决定的约束力已成为一项占主导地位的规则和发展趋势。如果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关于认定存在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通过正式的行政法律文件的形式作出并已经生效,则该结论对于受理相关反垄断“跟进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具有约束力,但人民法院承认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决定仅以该行政决定认定存在垄断行为为限。  相似文献   

9.
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判定应坚持混淆可能性标准、驰名商标反淡化标准以及即发侵权法理的标准,否定以定牌加工不构成商标使用进而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将“合理注意义务+实质性损害”作为判定涉外定牌加工侵权的做法。是否将定牌加工中的出口行为纳入商标法规制范畴,取决于一国商标司法政策的考量。在法律属性上应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但商标使用行为不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前置条件。在解释论、立法论、法政策视点下,现阶段不宜将涉外定牌加工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在“走出去”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我国驰名商标的海外市场与定牌加工产品所销往的海外市场重叠时,可将相关公众标准拓展至一般公众标准,来判定定牌加工企业侵犯我国驰名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10.
产生于19世纪末的企业集团,可以说是商品经济发展中企业组织形式所发生的最重大事件之一。今天,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集团甚至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是,同样在这些国家,随着企业集团规模的日益扩大,也相应地引发了一些弊端的产生,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垄断问题。由此,也就形成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制企业集团垄断的因应对策。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规制企业集团垄断的措施中尤以法律措施较为完善。如美国,对因“合并”或“合谋”而形成事实上的企业集团之垄断行为,法律制裁措施极为严厉,甚至可以强令该企业集团解散。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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