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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规范依据来看,就业权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就业权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相对的是防御不当行政干预的功能,与社会权属性相对的是给付行政任务的要求,前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后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给付义务.政府应慎重"干预"和"给付",保障公民就业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国家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对私人间的侵权承担责任,非国家行为体是履行社会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义务亦要求国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其责任.这既是社会基本权保护须制定社会立法的原因,也是"社会"参与社会权保护的根据,还是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在制定法上的体现.惟社会基本权区别于自由权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国家保护义务权利救济品格的不确定性,及我国尚付阙如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保护在我国主要依赖社会法的制定与行政机关颁行的措施.  相似文献   

3.
社会保障权是一项独立的公民基本权利。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得我国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严重不足。社会保障各项具体制度都是依据法律而设定的,而各项法律的制定又是由宪法所引导的,可见,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规定,并将社会保障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样宪法在对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中能起到关键作用。  相似文献   

4.
国家对社会权法律义务的裁量与履行,必须以给付义务为重心,以物质财富为依托,并围绕最低核心基准而展开。坚持最低核心,即是要求国家在坚持和促成重要性平等原则的过程中,应且只应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最低水平的经济财富和社会保障为其在法律上的全部给付义务内容。在性质上,国家对社会权的这种最低核心给付义务,实为一种以结果义务为主导的行为义务与结果义务的统一体;在内容上,该义务裁量基准,要求国家应且只应以保证公民享有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生活水准为限度。在具体操作层面,只有同时满足贫穷线基准、扶养赡养人基准的公民,才能合格地成为其受助主体。国家对上述受助主体的给付,应当包括生活扶助、住宅扶助、健康扶助、教育扶助等内容。  相似文献   

5.
新兴权利喻示着现代法律制度与社会创新实践之间的现实张力。新兴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但要基于一定的合理性、正当性与有限性。学界现有研究对于新兴权利的保护问题,分别形成了宪法保护论、渐进入法保护论和行政立法保护论,相关理论既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现有研究缺乏义务层面与司法层面的反思,国家义务为新兴权利的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可以从权利本位论、"权利-义务"结构理论以及国家作为义务主体的宪法逻辑等角度对新兴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进行逻辑证成。国家保护义务的体系内容包括新兴权利入法的基本原则与判定标准、救济的主要方式与司法图景。新兴权利入法应当坚持维护正当法益、促进发展创新、平衡多方主体利益的立法原则,同时兼顾可行性与合理性。现阶段,权利推定和司法解释是新兴权利保护的较佳路径。  相似文献   

6.
公民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具有多种规范效力,对应公民的多种地位,既是法律义务,又蕴含自为义务和道德义务。在宪法上确立该义务,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内在要求,是保障公有制落于实地之必要条件,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实现之基础。爱护义务除了通过合理利用公共财产、对公共财产尽高度注意、对侵犯公共财产的行为进行制止以及力所能及地及时阻止公共财产损害的扩大等方式履行外,还可以通过向公共财产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或举报义务、行使监督权、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在国家机关指挥下参与保护公共财产的活动等方式履行。为了确保爱护义务的切实履行,立法机关应制定法律,规定不履行爱护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容错机制和激励公民履行爱护义务的机制,并在法律上认可公民有合理使用附近公共财产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文化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义务主体虽然是不特定的,但从伦理和法律上可以推知国家应当承担主要义务:国家义务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作为两个方面。消极的不作为主要指国家不得利用其权力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肉体上或文化上的灭绝或同化,也不能对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实行歧视待遇或排斥其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国家的积极的行动包括适当立法、采取优惠政策和特别措施、提供资源、促进多元文化教育和跨文化教育、促进充分参与、“正当关护”和加强国家合作等。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具体到劳动能力问题上,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法的主体,也就是法律所禁止的"童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工"。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有必要对"童工"和"未成年工"给予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9.
申请国际海洋法法庭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义务发表咨询意见,已经从理论探讨嬗变为司法实践。然而无论理论还是实践上,国际海洋法法庭全庭发表咨询意见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争议。各国的气候应对行为义务已有巴黎气候协定规制,而结果义务因国家自主贡献的多样性和自主性无法提出统一法律意见。即使法庭不顾反对坚持能动受理,发表咨询意见也难以对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现有特定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申请海洋法法庭对气候变化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可能带来的影响表现为溢出效应显著,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希冀籍此推动国家在后续进行的国际谈判中提升各自气候承诺的力度。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规范中明确规定家庭受国家保护,然而实践中家庭、户、家庭成员之间的边界却含混不明。同时,将对家庭的保护视为制度性保障还是权利保障,也素来存有争议。这些情形都很容易模糊化"家庭"以及"保护"的涵义,也会成为不当干预家庭事务的缘由。因此,分析宪法规范的原初意蕴进而确定国家调整家庭事务的时机、界限以及内容,将有助于实现对家庭真正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张佩国  王扬 《社会》2011,31(2):170-193
本文以“事件束”为切入点,遵循“整体生存伦理”的民族志认识论原则,把林权与水权置于当地人的生存智慧与道德表述中,从“他者”的视角全面审视林权与水权的历史实践,揭示林权与水权背后的民间法秩序。  相似文献   

12.
2010年选举法修改,废除"四分之一条款",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象征着选举权观念从阶级论过渡到了权利论。选举权的阶级论,否定存在着抽象的、超阶级的选举权,其作为一种批判理论是深刻的,但也容易陷入工具主义的泥淖,将选举权局限在工具的意义上。选举权的权利论,强调权利主体的个体性、普遍性和平等性,其与政治正义论有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公平正义、和谐社会已成为我们社会的理想目标,选举权观念也有必要从阶级论过渡到权利论,承认选举权的道德权利性质。  相似文献   

13.
在北京商铺的租赁、倒卖过程中,先有铺底,后有铺底权,铺底权依着于铺底而存在。民国以前,铺底与铺底权皆为北京民间商业习惯,并未得到清政府的承认;民国后才逐渐被政府承认为一种权利,但一直亦未被列入民法典。本文主要就铺底与铺底权的概念、分类、铺底用钱占商铺总投资的比例、积极作用及负面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为商业承租人长期经营所形成之客户资源群的维护及商家经营稳定性问题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14.
频发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地震、海啸等公共危机促使我们从伦理的层面反思公共气象信息知情权问题。公共气象信息知情权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因为公共气象信息知情权是个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延伸。因此,对公共气象信息知情权的保护,体现了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尊重。公共气象信息知情权在人权观念方面带来的一个重要的启示是:公共气象信息知情权也是生存权,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获得公共气象信息才能维持生存,了解公共气象信息是生存的基本条件,公共气象信息误导就是对生命的误导。可见,公共气象信息知情权是保护健康权利和生命权利的基础。  相似文献   

15.
在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要求案主透露大量信息,而且随着工作关系不断深入,这些信息的广度和深度也将不断增加。很自然地,案主会非常关心社会工作者会怎样对待和使用这些信息,因此对案主有关资料的保密,既是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要求,也是社会工作者的道德要求,同时这也会影响到案主对社会工作者的信任,进而影响到干预的效果。但是这种保密也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社会工作者又不得不打破保密原则,这就使得保密原则陷入了伦理困境。怎样才能处理好这一困境?笔者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以期得到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6.
劳动者休息权的民生视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带薪休假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确认。休息权是劳动者最现实、最根本的权利之一,它与劳动权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改善民生,必须尊重并维护劳动者休息权。这是因为:只有尊重劳动者休息权,才能赋予其生命意义,才能改善其生存状况,才能提升其生活质量,才能保证其生产效率。而休闲是劳动者获得休息权的集中体现,政府作为改善民生的主体,应创造条件,积极引导休闲。具体为:开展休闲教育,普及休闲文化,引导公众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休闲理念;发展经济,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使休闲消费成为可能,进而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创新为依托,开发形式多样的休闲产品,满足劳动者多元化的消费需求;构建休闲配套体系,提高休闲服务质量和水平。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因此,刑事证人出庭问 题基本上可替换为以被告人对质权为核心的必要证人出庭问题。由于中国的刑事诉讼 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赋予被告人对质权,实践中必要证人出庭率仅为25%左右。这种 无对质权语境下的刑事审判,通常表现为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定罪量刑的非精细化 操作和裁判正当性来源的单一化。为改变这一局面,有必要确立对质权制度及相应的 保障机制。

关键词: 证人出庭?必要证人出庭率?对质权?裁判正当性

The main significance of witnesses’ appearing in court to testify in criminal trials is that this practice guarantees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confrontation. The issue can thus be framed in another way, as the issue of the appearance in court of the necessary witnesses. Here, the defendant's right to confront is the key point. Since neither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nor correspond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have granted the defendant the right to confront, the rate of appearance of the necessary witnesses amounts in practice to only about twenty‐ five percent. Criminal trials conducted in the absence of the right to confrontation usually conform to the doctrine of positive substantive truth and manifest a lack of care in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as well as reliance on a single source of legitimacy in reaching judgments. To correct this state of affairs, it is necessary to institute the right to confront and corresponding safeguard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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