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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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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期间的存在是为了防范保证人的风险,从而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寻求某种利益上的平衡,其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或者责任免除期间。保证期间的确定、始期的界定以当事人自由约定为原则、法律补充规定为例外。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要求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两者分别处于不同的阶段,相互衔接,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谭庆德 《东方论坛》2002,(6):11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相混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保证期间当作除斥期间,但又缺乏民法基本理论支撑,使保证期间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为不便.本文依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基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视角,对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及其司法适用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3.
诉讼时效期间可否约定延长或者缩短,比较法上存在不同立法例。就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延长而言,这种约定不会损害被告的利益;同时如果约定的期限适当,也不会损及公共利益;此外简单禁止这种约定的规范也容易被规避。因此这种约定只要不超过必要的限度,立法应当允许。就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缩短而言,立法不仅不必禁止,且不必为这种约定设定最短期限。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非常不合理的短期时效期间,权利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最高院《诉讼时效解释》第2条的规定应该予以废止,未来立法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规范由强制性规范改为有限度的任意性规范。  相似文献   

4.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具有支配性,在学理上并无期间制度之适用,同时,抵押权又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行使又存在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不消灭,但抵押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协议不得仅因主债权诉讼时效而无效。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保证期间的分类为依据,论述了保证期间始期和终期的确定,重点探讨了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以及连带保证责任与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问题,并就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问题及如何保护一般保证责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6.
我国《担保法》的实施效果表明该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立保证人监督和保证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借鉴“对价”概念,完善保证合同制度;采用一般保证为当然、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的原则;抵押权登记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最后文章指出了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在依据、起算时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  相似文献   

7.
我国学者对诉讼时效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界定,而分歧主要产生于对诉讼时效效力的不同理解.通过对诉讼时效效力的深入分析,认为诉讼时效的效力应采用抗辩权发生主义为妥.将诉讼时效的概念重新界定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使义务人取得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司法实践中,对担保债权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的认识和处理办法:一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有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其效力当然及于担保人,在处理案件中,不单独考虑债权人对担保人的诉讼时效,时效期间未完成的,将保证人一律列为共同被告,判令承担保证责任。此为“时效一致说”或称“时效从属说”。二是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或不完成,其效力并不当然及于保证人,在诉讼中单独审查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对时效期间届满的,或者不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列为共同被告而判其不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9.
《民法总则》第196条将"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纳入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由此产生该条规定与《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的关系问题。将《民法总则》第196条的规定叠加在《物权法》第107条之上,所表现出的失主的未经登记的遗失物返还请求权规则为:失主对拾得人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遗失物的受让人及次受让人享有前手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但是失主在该条所规定的期间内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受让人不具备善意取得的一般要件,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且遗失物的转让行为应具有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上述解释表明,在遗失物返还问题上,善意受让人并未享有比恶意受让人更大的法律期间利益,即出现了法律漏洞。其弥补方法有三:或是将物权请求权排斥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或是大幅度延长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或是将遗失物排斥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0.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时效制度中一项尤为重要的构成要素,然而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对其规定失之简略。合同之债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请求权类型,以解释论为路径对其时效期间的起算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力图从法技术层面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可为分析时效期间的起算提供一个范例,并可为缓和诉讼时效制度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紧张关系,为实现时效制度的本土化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形成权的不需要相对人的行为配合的特征,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它们的除斥期间的起算基准的差异;对于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担保物权,因债权实体存在而存续,除斥期间,应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之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2.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的形成权不需要相对人行为的配合,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它们除斥期间的起算基准的差异;对于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担保物权,因债权实体存在而存续。除斥期间制度可适用于它,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之时起算。  相似文献   

13.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途径,除具备保证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担保对象及担保类型的特定性、专业性、高风险性、政府推动性等特征,包含保证、协作、委托、风险分散四种基础性法律关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应该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法律属性出发,厘清相关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14.
《九民纪要》第71条确立了“名为股权让与,实为债权担保”的裁判路径,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审理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尚有若干问题有待澄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公示的法律效果以及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确立的裁判路径在克服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手段超越经济目的”缺陷的同时,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技术上的困惑以及体系上的龃龉,实际上并不可取。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既有担保规范和制度进行调适,为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路径的重构提供实质性的保障。《民法典》所确立的担保体系下,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明确债权人的股东地位,尊重当事人运用股、债这两种融资工具所创设的交易模式来处理相关纠纷。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固有缺陷,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股权的享有和行使,对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予以限制,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激活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潜力。  相似文献   

15.
中国《侵权责任法》构建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用于解决公共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安全问题,有力地保障了这些场所消费者和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设置有其相应的法理基础。现行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立法上应确定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原则、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明确第三者侵权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是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相互关系的准则。其含义包括意思自治和权力制约,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处分权。处分权建立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之上,处分权作为人性要求和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处分权的行使约束法院审判行为。因此,适当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处分权的保障,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7.
各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存在较多弊端,不利于中国进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也不利于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参照各个知识产权管理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我国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机构设置进行改革,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总局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下设工业产权司和版权司,为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体制基础和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8.
FRAND承诺是一种善意协商义务,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履行该义务则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寻求禁令救济的请求宜采取限制适用态度,不满足特定条件的禁令救济请求,应当认定为必要专利滥用行为;在考虑Georgia-Pacific因素的基础上,可采用事前技术竞争模式合理确定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费用。欧美相关法律实践表明,运用多个部门法保障FRAND承诺实施是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  相似文献   

19.
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处于利益冲突的中心。为了保证公司收购的公正,目标公司董事应严格履行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我国现有法律在规范目标公司董事行为方面,应在充分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修正:在公司法中增加董事信义义务的一般规定;在收购办法中完善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20.
教育要成为丰富、提升人性和成就人生幸福的教育,就必须捍卫崇高精神,以崇高的精神去引领人,使受教育者成为具有崇高精神的人。教育不应被时尚牵着鼻子走,更不应对粗鄙化的种种流俗失却精神免疫力,而应创造一种氛围,有效地引导学生追求崇高。这绝不是一种"矫情"。因为崇高精神是人性提升的必要前提,是人的尊严的体现,是人的物化的解毒剂,是社会前进、发展的动力。要涵养学生的崇高精神,应发挥榜样教育的作用,应将榜样作为生活化的、有着鲜活生命的真正的人来向学生展示和显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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