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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刑法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两大方面加以论述 ,认为刑法界影响最大的必然说和二分说分歧的焦点在于对哲学上的因果性、必然性和偶然性等概念以及哲学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等问题理解上的差异所致 ,分析认为二分说更具有其客观的基础和刑法上的客观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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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两种具体样态,构成了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一种客观对应。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是立于“因果关系计划”中的结果出现的时间所作出的一种分类。在提前的因果关系中,预备行为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故因果关系得以形成;在延后的因果关系中,实行行为通过受害对象自身相关因素或后续行为的“同质性”而引起了最终结果,故因果关系也得以形成。提前的因果关系与延后的因果关系都是已经“成就”的因果关系,故其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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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刑法关于因果关系的研究其实起源于关于正犯的刑事责任不同于帮助犯的解释理由。关于普鲁士法中的"发起人"与"帮助人"对于结果发生的不同原因力问题,刑法学界最初形成了(1)原因说(客观说)、(2)条件说(主观说)与(3)黑格尔学派的三足鼎立局面。为了弥补"条件说"的不足,相当因果关系说应运而生。但是,关于过失帮助、异常因素的介入、中性行为引发结果等问题,相当因果关系说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解答。因此,在德国,客观归属论取代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通说地位。而在日本,因为有"实行行为论"的辅佐,所以通说仍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但是,伴随着"柔道整复师事件"、"大阪南港事件"等案例的出现,相当因果关系说也出现了危机。以此为契机,主张以客观归属论取代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刑法学在重构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时也应借鉴客观归属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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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是在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呈统计学上的关系,同时在行为人不具有例外情节或者免责事由时,即可推定因果关系存在的认定规则。污染环境犯罪发生的跨国性、污染环境犯罪责任追究的经济性以及科学技术性等因素决定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要合理认定污染环境犯罪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呈现的统计学上的关系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的例外情节或者免责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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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结果的客观定型而且要求从实行行为方面来把握,过失行为的本质既是结果的不法,也是行为的不法,肯定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建立在二元违法性的行为无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过失犯不仅存在于结果犯之中,还存在于行为犯之中.注意义务是实行行为的前提,实质危险性行为是本体,行为发生的自然过程是实行的存在时点.在规范评价基础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过失行为和结果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了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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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阶层理论,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有责性的内容由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等主观方面的要素构成,被称为主观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的刑事责任包括决策过失责任则属于后果责任,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应当承受的刑罚处罚.因此,刑事责任与犯罪构成存在着密切联系.一般说,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应负刑事责任,具有形式上的一致性.但具体到决策过失类犯罪时,对其构成就由职务身份、过失心理、客观行为、危害后果等要素组成,并不完全等同于犯罪构成.确立决策过失责任形式可以细化刑事责任的分类,丰富刑事责任的理论体系,精确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活动,有助于正确地认定、惩治和预防职务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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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刑法学界关于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各种区别标准进行探析的基础上 ,明确指出其缺陷之所在 ,进而倡导法益状态之学说 ,认为通过法益状态可以清楚区别不同危害行为与其危害结果之间不同的因果关系结构———直接的因果关系和相对的间接的因果关系 ,据此 ,能准确地将危害行为区别为作为和不作为 ,进而界定各种具体犯罪为作为犯和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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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行为责任是单位犯罪人格刑事责任构造之一。这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根据。单位的意志是单位人格的主观表现形式;单位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单位人格与法律规范的冲突;单位行为是单位人格的客观外化。单位人格的形成责任是单位犯罪人格刑事责任构造之二。这是单位成员承担部分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单位成员是单位人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其一,单位成员是单位内部环境的直接营造者;其二,单位成员是单位外部环境的直接改造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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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6,(7):147-154
监督过失理论的主要旨趣是追究监督者的刑事责任,其犯罪主体、注意义务、实行行为、因果关系等基本构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一种全新的犯罪理论,监督过失理论只有置于共同过失理论框架下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而共同过失的成立是有现实需要和理论根据的。当共同过失犯罪越来越多且危害越来越严重时,发展共同过失理论有利于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护机能的平衡实现,有利于司法实践解决相关疑难案件,降低司法成本。在监督过失犯罪成立的场合,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具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过失行为,共同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为打击和预防监督过失型渎职等犯罪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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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案件处理都有其独特意义,但也有不足,所以客观归责理论得以产生。客观归责理论将实行行为概念形式化;试图弱化甚至消灭传统因果关系论的影响力,将因果关系降为纯粹自然的联系;放弃对行为和后果之间的相当性判断,因而也有不合理之处。如果对实行行为作实质评价;对因果关系不是仅仅从存在论的意义上,还从论理的意义上进行理解;对相当性是否存在作审慎判断,就基本上可以得出客观归责理论不需要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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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无规定,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比较模糊,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应强调: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且非致害人有推定的过错;客观方面,行为人行为应具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关联性,实际致害人不能确定;因果关系应为择一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法律对无辜的加害人与无辜的受害人利益的取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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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以“吏治”思想为思想基础,通过不断地发展演变,形成了比较系统的职务过失犯罪的法律体系。具有比较广泛的立法规定和一定程度的理论建构。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职务过失犯罪论责不考虑主观心理,仅依据危害结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具有明显的结果责任色彩。因此,必然存在着不能将职务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间接故意犯罪加以区分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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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的监管往往有多个部门共同实施.如果在监管过程中,各个部门均出现了过失并造成了危害后果,这种过失究竟是共同过失犯罪还是过失竞合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不能准确界定将必然影响到监督过失主体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明确相应行为的性质,以进一步做出合理的量刑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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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6):46-52
刑法果关系论的主要任务不是确证结果由哪个行为引起的,而是探求作为归责的客观条件,决定哪些事实性原因具有刑法规制的意义,从而能够归责于造成该事实的行为。刑法中所谓的因果关系论,应当为客观归属论所替代。客观归属要依次判断行为的条件关系、是否制造了危险,这个危险是否在规范的保护目的中实现。它的理论基础分别是危险增加论和规范的保护目的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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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上限问题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长期以来,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于人们内心中的是一种确凿无疑的认识,即: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1]换言之,潜意识里,人们普遍认为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动的年幼者实行刑事责任的减免是符合一种无须验证的先验性公理的作法,是天经地义的,而早早地将年老者刑事责任的减免问题排除在了思维领域之外,并进而以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将这种不容置疑的认识予以确认。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而不包括最高年龄。这就是人们的普遍认识。殊不知,年老者作为与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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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明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30(3):30-33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对渎职侵权职务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对渎职侵权行为归责的重要前提。直至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研究基本上采用的是"若无A就无B"的必要条件分析框架,但它因其固有的缺陷确有予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