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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忠禹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2(4):24-26
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的"合理内核",规定了第402、403条即间接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往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缺失。但是,自《合同法》颁布以来,学界和实务界对间接代理的评价莫衷一是。该文从间接代理制度本身和立法动机分析入手,进而指出间接代理制度虽然有其制度的合理性,但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2.
《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又进一步拓展了我国代理制度的内容,其分别规定了隐名代理制度和间接代理制度,二者存在本质的区别。具体分析其不同的司法适用条件,厘清二者的关系有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将《合同法》402条、403条混用的情形,并且正确选择适用法律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3.
杨会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65-76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主体仅指居住用途的承租人,不包括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行使前提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给买受人,出卖也包括抵押权实现中的变卖、折价、拍卖和破产财产的拍卖及法院强制执行的拍卖,而买受人不能是出租人的近亲属。行使条件是同等条件,不仅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等相同,承租人还应额外支付一定比例的房屋价款。行使期间为出租人在与买受人订立租赁房屋买卖合同之后的3日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行使。行使后果是出现双重买卖,但出租人只能向承租人履行,且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4.
唐俭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65-69
本文通过对《合同法》颁布前,我国调整外贸代理关系的法律规定与国外相关规定的比较,总结了《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外贸代理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了《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规定,它借鉴了英美法系间接代理的合理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外贸代理中外商、代理人、被代理人各自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完善了该领域的立法,使之更有利于外贸代理制度的运行. 相似文献
5.
戴孟勇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4)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权利,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可以提出“同等条件”行使其权利。关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宜坚持解释论的立场,适当考虑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乃是与出租人之间成立一个买卖合同,而非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6.
宋宗宇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7(4):81-84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定性为法定抵押权 ,该权利成立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成立之时 ,但行使该项权利还须具备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这一条件。此权利优先于一般抵押权 ,但在与预售商品房请求权发生冲突时 ,应不允许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建设工程不以提起诉讼为前提 ,应当准许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7.
徐卫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3):49-51
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尽管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二者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信托法在委托权行使之前提条件的设置上较为科学,但在费用负担、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8.
蒋子翘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67-71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是基于对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而产生的。在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原本就不存在合同关系,且狭义无权代理关系并不适用权利外观责任理论,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不宜作为无权代理人责任的一种形式。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就相对人因该合同有效而可取得的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并且不存在过失,则仅应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赔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且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行使撤销权的相对人仍享有该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时履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定。 相似文献
9.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 ,外贸代理制实行了十余年 ,因其缺陷过多推而不广。《合同法》对代理制度的补充和修正 ,使外贸代理制的法律依据更全面、更明确、更完善。随着《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外贸代理及外贸经营权的放开 ,外贸代理制的发展会越来越快 ,作用会越来越大。 相似文献
10.
自罗马法时期,关于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应为让与人还是受让人的问题已有争论,但迄今为止各国立法对该问题的态度依旧存有分歧.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由让与人履行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但对受让人能否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则未予涉及.纵观各国立法,将受让人作为债权让与通知的适格主体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因此,我国《合同法》第80条应进行扩张解释,将受让人纳入到让与通知的主体范畴,以应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 相似文献
11.
12.
“显名主义”虽然是我国代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也承认非显名的代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代理人没有明确指明被代理人的名称,但是法律行为的后果仍然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此类特殊情况可以总结成为:行为所关涉之人而实施的行为、未指名被代理人姓名的代理、与企业相关的法律行为,它们被称为“特殊的显名代理”。然而,与之不同的是德国法中的“间接代理”和英国法中的“隐藏代理”。虽然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效力归属,但是这与“间接代理”和“隐藏代理”都不完全相同,修订《合同法》时应重新检视第402条。 相似文献
13.
纪海龙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文章以比较法为基本方法 ,分析了狭义无权代理制度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行使前提 ,分别讨论了明示追认、推定追认和沉默三种追认的方式 ,对追认期限进行了界定 ,讨论了因意思表示在错误、欺诈与胁迫影响下所作出的撤销 ,并且探讨了追认权溯及力的例外 ;最后 ,对如何解释《合同法》第 4 8条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14.
范力军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9(2):85-88+100
我国合同法对于隐名代理制度的吸收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突破了长期以来我国民法代理制度中仅限于显名代理的规定 ,使得我国民法中的代理制度更加完整、全面。文章通过对大陆法系中的显名代理、英美法系中的隐名代理及隐名代理在现代商品经济生活中对传统显名代理的冲击的论述 ,明确了我国合同法确认隐名代理的现实意义及必要性 相似文献
15.
唐飞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7(6):34-37
表见代理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但将其归为有权代理却有诸多弊端 ,将其认定为无权代理则更具有合理性。对于表见代理是否应以被代理人过失为要件 ,应视构成表见代理的各种情形而定。 相似文献
16.
段威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5(2):152-156
对于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表现之一,被代理人因相对人不履行合同所受损害是否应得到赔偿,学界观点不一。本文针对学者反对就被代理人所受损害予以赔偿的若干理由,主张应赋予被代理人就其所受损害直接向相对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但须受到诸多限制。 相似文献
17.
陈霞明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1):64-67,97
平等权的效力在消极方面表现为禁止歧视。国际上间接歧视的概念产生于欧共体,一些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也确认了间接歧视理论。间接歧视理论在美国是以“差别影响分析”的形式出现的,最高法院拒绝把“差别影响分析”引入对平等保护条款的理解中去,间接歧视理论只是在普通法律案件中得到了有限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对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介绍我国相关法规中的复代理规定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从允许法定代理人可委托复代理人、增加代理人对复代理人选任的监督义务、变更构成复代理人的主观要件以及规定紧急情况下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等方面对我国的复代理制度提出相关的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19.
邹洋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7,(2):26-28
新制度经济学为深入研究公司治理问题奠定了大量的理论基础,包括契约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企业与经济组织理论和现代产权理论等。新制度经济学家们就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代理问题和代理成本做了深入的研究。本文将新制度经济学在委托代理理论方面的相关观点分门别类的与现代公司治理中代理问题的研究方法做出比较,认为造成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的不对称,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主要途径是:约束和激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