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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蕾 《大江周刊.城市生活》2011,(1):118-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这里的人没有限定职业,所以,从事警察职业的人有作证的义务;其次,警察作为特定为人民服务的人,作为人民的公仆,他也应当无条件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警察作为某些案(事)件的知情者或办理者,也应当承担作证的责任。因此,警察应当具有作证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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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 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就是说,律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收集证据。特别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更是他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律师在取证的时候应当注意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缺乏证据的合法性,该所谓证据便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毫无疑问,赋予证据以合法性的品格和要求,乃是时代进步的表现,也是诉讼文明的表征。随着法律制度的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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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制度在我国始终是一个难以攻克的问题,为此《新民事诉讼法》做出了一系列规定,而隐藏在背后的理论难题以及法律实践中产生的种种分歧仍需要更多的研究和关注,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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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婚姻.家庭:养生》2020,(3)
正你知道女性有哪些特殊权益吗?你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如何维权吗?安徽省妇联在今年"三八"维权月期间,特别邀请了工作在法律维权一线的律师、法官、社区维权工作者,通过视频连线直播,为全省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大餐,引导妇女姐妹学好法律、用好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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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 《婚姻与家庭(性情读本)》2012,(10):30-31
<正>自去年8月,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以来,它对我们的婚姻生活有着怎样的改变?我们又该如何应对?本刊特邀著名律师王芳坐堂,为你讲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那些事儿。上周五的下午,我正要下班,却接到了一位余女士的咨询电话,"王律师,我的孩子才刚刚半岁,老公却要跟我离婚,你一定要帮帮我啊……"我赶忙安慰她:"别着急,你的孩子才半岁,根据法律规定,即使他要离婚也得等孩子一周岁以后。""可是,他说孩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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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与律师私下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所以,当事人聘请律师,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同时向该所交纳代理费。一般情况下,律师事务所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让当事人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参加代理。这样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当事人就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而私下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可能会使当事人承担更大的风险。二、不要到案件开庭前才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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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温州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一直在往好的方向发展。不少企业认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企业内部来说,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和职工的归属感;对企业外部而言,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的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但也有一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规定内容太超前,不适应温州非公有制经济特点尤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部分业主甚至误解《劳动合同法》只是注重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而没有兼顾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面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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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17)
《刑事诉讼法》及《检察院诉讼规则》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相关章节对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于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的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至少在立法层面上为检察权的履行提供了有力的依据,特别为司法解释在实务层面上提供了依据。但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司法实务的超前性和多变性中间会有很大的真空。因此在实务中往往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延伸基层法律监督触角愈加显出其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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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及现状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中开设法学专业或律师专业,基于法学的应用性特征,绝大部分高校都注重学生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专业的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各高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一般以法律调研、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毕业实习等形式进行实践教学。其中使用最多、最能锻炼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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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岁月:学术版》2013,(8)
虽然商标注册审查有法定的标准和客观的条件,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实践中出现错漏、受蒙骗以及审查工作的失误等人为因素,目前还难以避免,因此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需要建立一定的监督纠正机制。目前我国《商标法》主要规定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行政撤销方式处理,而商标注册不当大部分是因为侵犯第三人民事权利,基于其民事纠纷的性质,就应该可以通过民事司法途径处理,而禁止注册商标使用正是其处理方式之一。本文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撤销注册商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注册商标禁止使用的司法解释,论述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商标注册不当处理存在的问题,分析禁止使用注册商标制度在我国的法律适用基础,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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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与13研年7月26日,由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究中心举办的“职业病法律制度研究”研讨会在北京理工大学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召开,多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律师及非政府组织代表出席会议并展开座谈。
《职业病防治法》已修订一年多,新的规定在实践中落实得如何?期间遇到哪些障碍?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带着广大劳动者关心的问题,本刊记者全程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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