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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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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机构在应急管理中的角色与作用一直未被系统研究。在过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我国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与时间赛跑,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方式进行紧急立法授权,生成政府应急防控急需的行政应急权,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挥了重要的法治支撑作用。原本被“虚置”的人大决定权也因承载着行政应急权的生成职责而被应时激活。地方人大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生成行政应急权具有内在的契合性,遵循着三重基本逻辑:其一,应急防控亟需权威机构紧急立法,以确立紧急时的社会规范,即紧急立法需求是地方人大生成行政应急权的基本前提;其二,人大决定权的准立法性、应急性与补缺性等属性与应急功能高度匹配,具备紧急立法能效,即立法功能匹配是地方人大生成行政应急权的基本要素;其三,“上位法”与预先设定应急权的重申、行政应急权优先性的确立以及临时管控权力的新授是行政应急权生成的三个面向,即确权与新授是各级地方人大生成行政应急权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2.
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是基于自然正义而理应拥有的不可剥夺的一项权利,但该项权利行使的主体、对象、时间、方式等应当有一定的限度,其抵抗权的确立是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的,不过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在我国存在一些实现上的障碍,因此需要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来扫除这些障碍:一是在立法规定中明确将抵抗权的行使对象与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结合并确定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二是建立"抵制必须答复"制度和"争讼停止执行制度";三是针对行政行为建立独立的"无效确认之诉";四是规定行使行政抵抗权的相对人须对特定事实承担一定程度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现行行政法立法公平不足,政府及其部门有权无责,“可以”和“以上以下”等规范授权太宽。和谐社会构建要效率更要公平,学界与立法界应当对行政立法公平问题给予充分关注。有必要完善我国行政立法,使行政“法”真正成为法律。  相似文献   

4.
公定力宣告行政行为具有绝对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服从,而抵抗权却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不服从甚至是抵抗的权利。这二者之间似乎是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关系,不可能同时存在于行政过程当中,但随着公定力与抵抗权两种理论的发展,二者的价值冲突正逐渐趋于缓和。二者矛盾的调和体现在制度建设上,就是建立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将公定力与抵抗权的相互关系制度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行政抵抗权制度仍处于理论设计层面,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制度化体系.基于这种现状,从性质上探讨行政抵抗权,对于抵抗权的制度化无疑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对行政抵抗权性质的讨论,明确行政抵抗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进而为铺平行政抵抗权制度建构的理论道路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6.
抵抗权是一种公法上的“自力救济”,有其法理基础,在制度设计和实践中也有必要。我国有必要突破抵抗权的具体授权而赋予相对人一般的抵抗权。可以一种内部的行政程序,使相对人的抵抗权不致被强大的行政权吞噬,也能避免相对人滥用抵抗权而阻碍行政权的行使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论地方立法的宪法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立法主体的宪法控制“地方立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但总体上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的地方立法仅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 ;广义的地方立法还包括与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对应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显然 ,地方立法概念的理解不同 ,其立法主体的范围就不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 ,大多数学者都在广义上使用地方立法概念① 。笔者主张在狭义上使用地方立法的概念 ,因为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常称为“地方政府规章” ,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  相似文献   

8.
公众参与是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保障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的前提。目前,中央层面有关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缺失,更无具体的公众参与相关规则。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虽对公众参与进行了些许规定,但总体上重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忽视日常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且立法内容较为原则和雷同。各地出台的行政决策程序立法虽然也规定了公众参与机制,但存在公众行政决策启动权缺失、公众参与方式有限、听证制度回馈机制建立不足、决策后评估阶段公众参与规则匮乏等问题。为了推进我国行政决策法治化进程,我们应认真梳理总结地方公众参与立法中的问题与不足。  相似文献   

9.
抵抗权是指人民拥有权利,在有必要时,可以对其由国家法律所产生之义务,采取不服从及抵抗之行为。抵抗权一般在政治学层面、宪法层面、行政法层面等三个层面得到使用。从正当性和意义两方面分析,我国都应当对抵抗权加以规定。而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对抵抗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行政法领域,并且在近几年有较大的进步,但相关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并未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对此,可考虑在宪法中对抵抗权予以规定,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判断标准,同时,建立无效确认之诉以及完备的人事争议仲裁体制。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7,(7):184-191
《刑法》第90条确立了刑法变通实施权,学界对该权利存在误读,主要原因在于对该权利性质认识不清。《刑法》第90条是立法者综合考虑我国少数民族社会发展不平衡、民族平等理论政策及立法质量三方面因素后作出的规定,其受权主体有明显的特殊性。法律变通实施权在确立之初的性质是地方立法权,此后法律变通实施权中的一部分开始向立法自治权转变,但刑法变通实施权一直未做改变。将刑法变通实施权调整为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单行刑法来解决刑法变通实施问题是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1.
欧亚非 《南方论刊》2007,(5):66-67,60
“单行制”行政管理模式是指对传统的党委办公室和政府办公室两套行政机构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党委、政府“两办”合署办公的行政管理模式。“单行制”行政管理模式的职能核心是协调工作,即协调党政领导决策、协调职能部门关系以及协同内部机构行动。  相似文献   

12.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填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统一立法的空白,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和行政法学研究都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诸多原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对这些不足和缺陷加以剖析,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不仅可以促进湖南省地方行政程序的法治化,还能够以点及面,推进全国行政程序制度体系建设.  相似文献   

13.
少数民族语言权是由国家给予保障,使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其实现取决于立法的有效供给和政府活动的法治化.在行政法治框架内审视民族自治地方对少数民族语言权的立法保障问题,要突破现有体制和传统思维固有的局限性.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保障的路径选择上,要解决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民族自治立法建设,二是有关少数民族语言权行政活动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14.
民生立法应基于正确的给付行政程序观念,这要求我们对给付行政程序概念进行澄清.“给付行政程序”不等于“非控权行政程序”、不等于“授益行政程序”、也不等于“给付行政行为程序”.目前国内法律界对给付行政程序的认识存在诸多误区.2008年颁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显缺失给付行政程序观念,2011年颁布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虽有所校正,但仍未厘清是否统一适用于给付行政领域的问题.《社会救助法》(草案)则在诸多方面存在给付行政程序的偏差.  相似文献   

15.
曹瀚予 《山东社会科学》2022,(8):178-184+192
地方立法在进入精细化时期后,逐渐开始由细化、执行中央立法的执行性立法向着具有先行性、补充性和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转变。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地方创制性立法在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偏差,表现为“形式增长”、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立法的“地方性”特点不鲜明等,暴露出地方立法存在对法制统一的传统理解与先行先试之间存在张力、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冲突等现实问题。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健康发展要求从法理上对立法理念进行革新,主要包括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16.
试论行政行为公定力之有限性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无效的行政行为就没有公定力,相对人对之可以不予理睬甚至予以抵抗。但是在实践层面抵抗权的行使却处于尴尬的境地,由于实定法上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阙如,因而也就缺乏判断行政行为无效的可操作性标准。所以,立法上应确立行政行为无效制度。行政行为的有限性,除了行政行为的无效这种最主要的情形外,还包括在执行、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例外。  相似文献   

17.
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面临国家层面法律制度缺位之危机.而在地方立法层面,虽有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总体而言现行规定一是涉嫌与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则相冲突,二是涉嫌与法律优先原则相冲突.化解上述合法性危机,首先应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层面制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律,然后辅以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的配套规定,形成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为中心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体系.在具体立法内容上,则应当着重构建完善的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效力等制度.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国家管理民主化水平的提升和相对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相对人的抵抗权问题,日益引起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关注.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是合法的,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违法的行政行为特别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时,有没有一种法律所支持和认可的抵抗权?如果有,这种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性何在?从这些问题出发,旨在探究行政抵抗权制度.  相似文献   

19.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区别。在我国现阶段,自治州、自治县是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主要是在“变通”和“补充”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20.
我国理论界多将金融科技监管权视为一种斟酌市场因素的行政权,忽视了金融科技监管权的多元特性。我国深受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立法的影响,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合法性的监管,但其并不适应于金融科技监管之需求。金融科技监管权缺乏合适的理论支撑,导致实务中陷入“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英美立法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权脱胎于市场自律规则,主张以“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客体,这就形成了金融科技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的本质区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管制关系。相应地,金融科技监管权是以“风险监管”为双方共同目标的特别行政权。基于此,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既有监管规则框架内引入原则监管理念,形成“规则+原则”的二元风险监管机制,确保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权“收放自如”,实现法律规范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与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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