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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居民住宅小区车库产权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居民住宅小区车库产权问题的实质,是小区内车库能否独立于房屋成为一个产权客体。判断小区内车库能否独立成为产权客体的标准,关键在于独立产权设置是否影响小区居住功能的正常发挥。由于住宅小区内房屋与车库在居住功能具有互补性,如果小区车库产权独立,必将影响居住功能有效发挥。因此,小区车库不应独立设置产权,而应与房屋一起设立统一产权。在交易前,其初始产权归开发商;在交易后与房屋一起归业主所有。  相似文献   

2.
试论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属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勇明 《兰州学刊》2004,(3):173-175
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私家车拥有量的增加 ,引发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之争”。而目前较大比例的地下车库实为人民防空工程。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 ,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疏漏 ,不利于人防工程投资者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也造成了许多纠纷难以处理。本文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了法理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刘传刚  李雪媛 《理论界》2009,(8):123-124
本文将小区停车位分为小区内的地面停车位、小区内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住、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位车库、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成的非人防工程性质的车位车库,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刘阅春 《学术论坛》2012,35(2):96-101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归属,一直是物权法颁布施行以来的焦点问题。实践中地下车位分为两种类型:普通地下车位和人防车位。其判断标准应当结合车位的性质来进行判断,普通地下车位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并且具有登记可能性,可以成为专有权的标的。而人防车位由于其隶属于住宅小区的人防工程,属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成分,只能成为共有权的标的,归属于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5.
李磊 《理论界》2014,(2):89-92
《物权法》颁布之后,小区地下车库问题成为一个焦点。原因是物权法第74条规定过于简单和模糊,因此发生了很多争议,这有可能导致法院在这类问题上判决可能会有多种可能。本文重点讨论是如何在《物权法》的现有框架内解决地下车库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时厘清与物权法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即应当肯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客体地位,同时应该将地下车库所有权纳入登记交易框架。本文同时认为,物权法的本身不承载解决社会问题的职能,从保护业主利益角度出发,地下车库的制度设计应当更多的向公共政策空间延展。  相似文献   

6.
王勤芳 《兰州学刊》2006,1(10):200-202
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房产公司开发完毕未售出的部分房屋,开发商视为业主。作为业主的开发商应该享受到作为业主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履行作为小区业主应履行的相应义务,然而此业主与真正生活在小区中其他业主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开发商拥有大量未售出的房屋,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常常发生权利冲突,不能体现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愿。这一矛盾在房屋高品化、住宅小区化的今天日益突出,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关于车位(库)的权利归属界定不清晰,在法律实施中有诸多问题亟待研究.除了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地面车位归属业主共有外,未计入容积率亦未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的车位(库)应归属业主共有,否则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未计人容积率,有独立土地使用权的地下车位(库)属于开发商所有.对于归属明确的车位(库),开发商、业主、非业主可以在首先满足业主需要限制下进行约定;在出售和出租的方式上,应赋予业主选择权.  相似文献   

8.
住宅小区车位(库)流转制度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从所有权或租赁权取得的法律事实角度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车库的出售、附赠或出租问题作出了规定,但该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尚有缺漏,难以有效解决我国车位(库)流转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此,可借鉴各国家和地区立法,在<物权法>中明确车位(库)归业主共有或开发商所有,同时,可根据车位(库)属性的不同设计相应的流转制度.  相似文献   

9.
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作。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只有将人防工程建设与地下空间开发统筹考虑才能达到节省资金、有利于人防体系化的目的。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私家车的数量急剧增长,而居民小区停车位的增长却相对缓慢,现实生活中关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第74条就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首次作出了界定,但《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太过粗糙与原则,容易产生歧义,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应尽快对其做出司法解释完善其法律制度,以实现权属清晰、物尽其用、充分保障当事人根本利益。  相似文献   

11.
城市社区业主维权:现状、成因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城市社区业主维权是伴随我国住房商品化改革而出现的新兴社会现象.现阶段社区物业纠纷和业主维权事件日益增多,矛盾和冲突呈升级态势,所涉及的公共问题亦日趋复杂.住房产权体制变革、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房地产开发商的侵权、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低下、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及一些行政人员的腐败行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欠缺、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是导致社区业主维权事件频发的系统因素,这迫切需要对基层党和政府进行角色定位,加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公共治理.  相似文献   

12.
物业管理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分析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 ,应对物业管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作一界定 ,并针对我国在物业管理相关立法上的缺失 ,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论业主权及物业管理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物业管理纠纷的增多,"维护业主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在现行的《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权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这一缺陷,导致实践中业主权与物业管理权之间产生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冲突。对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业主权法律化,构建业主权和物业管理权之间的和谐体制。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建筑物所有权可以归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而建筑物所依存之土地的所有权却只能归属于国家。建筑物所有人所拥有的只能是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基于建筑物与土地的不可分性,当土地使用权到期时,必然产生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权属冲突。关于如何解决这一难题,《物权法》虽有规定,但不具体,对解决冲突无明显作用。实际上,解决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冲突的最好办法是确立建筑物所有权人的优越地位,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间,赋予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续期权、补偿权和优先权,降低土地使用权续期负担。  相似文献   

15.
刘云升 《兰州学刊》2007,(6):121-123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实现业主无偿获取物业公司股权,并由业主作为惟一股东组织和运作物业公司,以达到物业自治的目的,尚存在诸多法律上的难题.无论由开发商投资设立公司,还是业主利用共有公用的物业财产自设物业公司,均存在一定的障碍.因此,物业股权的设想并不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宁杰 《家庭科技》2007,(11):51-51
对于住在高楼里的业主来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法律概念.小区的道路、绿地、车位、车库归谁所有?住在一楼该不该交电梯费?等等.这些在物权法里都可找到答案.  相似文献   

17.
孔彬彬 《理论界》2013,(4):184-18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已经由单位行政化管理转变为业主自治管理。然而,现阶段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引发了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多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此,本文将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18.
屋顶平台的权利归属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屋顶平台不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不能单独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同时,屋顶平台也不属于顶层业主区分所有权效力所及的范围.屋顶平台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其上可以为个别业主或业主之外的第三人设定专用使用权.专用使用权依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设定,开发商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定专用使用权.  相似文献   

19.
由于对商品住宅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商品房地下室所有权归属不同的状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开发商与商品房业主之间在地下室使用、收益问题上的矛盾.业主认为,地下室属于物业的公用设施,应为全体业主共有,房屋开发商将房屋售给业主后,该公用设施也随之转让.房地产开发商则认为,地下室为其投资建造,谁投资谁得益.业主购房时分摊的公用面积中不包括地下室的面积,该没有被业主买受的建筑物属开发商所有.  相似文献   

20.
小云 《家庭科技》2006,(2):48-48
由于对商品住宅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在实际操作中又存在商品房地下室所有权归属不同的状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开发商与商品房业主之间在地下室使用、收益问题上的矛盾。业主认为,地下室属于物业的公用设施,应为全体业主共有, 房屋开发商将房屋售给业主后,该公用设施也随之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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