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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姚大志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45(4):91-96
自由、平等和民主是最基本的政治哲学概念。就民主理论而言,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处于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就自由和平等而言,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试图取代古典自由和新自由主义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第三种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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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理论,商议民主包含了两个核心的要素,一是制度化的商谈机制,一是非制度化的公共领域中的商谈.制度化的商谈机制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来保证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在其中得到表达.为此,商谈的程序必须按照论辩的逻辑来制定.制度化的商谈只是解决问题的机制,而发现问题则要依靠非制度化的公共领域中的商谈.非制度化的商谈还是一切制度和法规的合法性来源.然而非制度化的商谈不是在理想的环境中进行的,其中存在着交流赖以进行的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平等.政治制度和法律就是要调节这种社会资源配置的不平等,从而使公共领域的自由交流得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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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理论被一些人看做是乌托邦的构想。但是,这种理想的建构包含了对于民主的本质的新理解:民主就是要探索正义制度,而不是进行权力的更迭。哈贝马斯在讨论商议民主的时候确实进行了理想的建构,但是,这种理想建构是方法论意义上的,其目的是要找出那些妨碍商议民主的要素。一旦这些要素找到之后,他就试图借助于一定的程序来克服这些要素,这种程序包含了制度化的商谈和非制度化的商谈。制度化的商谈是要把所有相关人平等商谈的原则加以制度化。公共领域中的商谈是非制度化的商谈。只有当公共领域具有中立性的时候,它才能过滤掉那些妨碍商议民主的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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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与宪法爱国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哈贝马斯的话语民主理论并不是自足的制度设计,它必须获得宪法爱国主义的支持.20世纪90年代后的哈贝马斯也正是把话语民主理论与宪法爱国主义结合起来,试图解决文化多元主义、欧洲一体化以及全球化等问题.宪法爱国主义与话语民主理论的结合,实现了理性与美德的沟通.但宪法爱国主义的实质是对普遍主义的正义原则或宪法原则的认同和忠诚,由于过于强调宪法爱国主义所依赖的政治文化与民族文化的分离.使得他的这种爱国主义具有明显的乌托邦色彩,同时又缺乏确保一个国家公民团结的凝聚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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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是一个介于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独特"组织。按照民主国家的标准要求欧盟,的确存在民主赤字,但如果按照国际组织的要求来看待欧盟,那就根本不存在民主赤字。然而,欧盟毕竟具有了一定的"主权",所以,欧盟在政治一体化的过程中需要大力发展民主,但又不能对欧盟苛求民主,因为与欧盟政治一体化的现状相适应,欧盟离开了民族国家民主的此岸但还没有到达后民族民主的彼岸。我们同样也不能苛求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因为他的民主理论是规范理论,是一种民主的理想状态,现实可能永远都不具备完全实现其民主的条件,但是其价值就体现在对这种理想状态的不断追求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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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哈贝马斯看来,晚期资本主义公共领域发生结构转型的根本原因在于由国家干预市民社会和市民社会获取政治权力而导致的相互融合以及随之响应的市民社会结构的转换。因此,在晚期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的语境中谈论公共领域的重建问题,最根本的应当是讨论国家和市民社会之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以及市民社会结构的改造问题。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如果我们把公共意见理解为是公民根据其自身的权利,在道德和法的公正性原则的框架内通过商谈和论辩形成的一种作为所有相关人员认可的意见,那么,公共意见也就不同于达尔的民主概念中的那种"公意"或非反思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大多数人"的意见。因此,公共意见形成于理性交往形式而构成的公共领域,而非有组织的或制度化的政治公共领域。达尔试图建立一种更加注重政治参与和更关心平等的公民自主性权利的民主,以达成一种能够彻底摆脱亚里士多德式的、以伦理的实质性权利为基础的民主政治。问题在于,达尔并没有意识到公民实质的权利只有通过以公正原则为根据的程序性的商谈才能实现。由此,现代民主法制国家只有充分意识到自身所具有的社会一体化的反控导的技能,并按照一种反思性的原则来引导政治公共领域内部的实践,才能把自己置于与经由交往理性织构的公共领域平行的地位上,并由此确定它作为一个民主的政治话语的主体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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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主义的民主模式与商谈伦理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政治哲学话语模式的深刻反思,哈贝马斯提出了程序主义的民主概念。这种新的商谈理论是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表现出来的民主形态,它表明哈贝马斯从交往行为理论的系统与生活世界范式转向事实与规范的司法与民主范式。然而,此种转向并不意味着断裂,应该说新的民主模式是对交往合理性的积极回应,在程序主义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中总有商谈伦理学基本原则的回现。商谈伦理所坚持的普遍性、论证性和主体间性原则同样适用于程序民主的建制化过程。在此意义上,阐释商谈伦理原则有助于我们对哈贝马斯商议性政治理论的基本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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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如果我们把公共意见理解为是公民根据其自身的权利,在道德和法的公正性原则的框架内通过商谈和论辩形成的一种作为所有相关人员认可的意见,那么,公共意见也就不同于达尔的民主概念中的那种“公意”或非反思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大多数人”的意见.达尔试图建立一种更加注重政治参与和更关心平等的公民自主性权利的民主,以达成一种能够彻底摆脱亚里士多德式的、以伦理的实质性权利为基础的民主政治.问题在于,达尔并没有意识到公民实质的权利只有通过以公正原则为根据的程序性的商谈才能实现.由此,国家的政治公共领域只有时刻把自己视为一个对话者,才能避免从策略性的角度来展开对话;现代民主法制国家的原则是通过国家把自己置于反思性的话语者的地位加以达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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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根本问题是对其本体———人民的论证。在宪政民主观的视域内,人民的地位和作用是隐晦、消极、被动的。在宪政制度建构中,人民实际上被“虚置”了。在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宪政与人民这两种话语之间的相互需要程度与日俱增。哈贝马斯基于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提出一种程序主义的商谈民主理论,通过沟通理性,把“人民”建构化于既有的宪政秩序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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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规范的理解,既可以从法律理论的内部视角出发把法律规范理解为法律体系中的具体内容,也可以从一个更为广阔的历史视角出发把法律规范理解为某种法律文化的产物。这就涉及对法律规范的前理解,即特定法律规范所在社会中那种默认的社会观念(法律范式)。在对从资产阶级形式法到福利国家实质法范式转变的历史过程考察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指证了程序主义法律范式,试图为现代法律的反思性自我理解找到一条新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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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领域是哈贝马斯早期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为其后来的学术研究,尤其是政治哲学研究确立了重要的方向,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公共领域所具有的民主意蕴.公共领域的基本特征决定其具有促使统治合法化的政治功能,从而决定了公共领域是民主的生成场所.哈贝马斯正是立足于此,提出其民主理论的新范式--话语民主,对以往的自由主义民主与共和主义民主构成超越,并成为其日后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最重要的理想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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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的基本宗旨是把交往理性当中的商谈原则贯彻到政治领域,试图通过利用商谈的手段在公民间形成政治共识,以解决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危机.尽管哈贝马斯的商谈民主理论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却偏离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现,背离了马克思主义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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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议民主与直接民主相结合的新民主诉求 --西方生态主义基层民主观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西方代议民主的官僚主义化弊端严重,生态主义主张一种直接参与性基层民主,它是一种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将古典直接民主与现代代议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形式的新探索.其根本特点是诉求一种在不摧毁现有代议民主体制的基础上,加强公民的直接参与性,即为现有代议民主注入更多的直接民主因素,以实现政治自决.它并不完全否定或要求取缔中央政府作为共同体的决策中心的作用和地位,但要求决策形成过程的重心向基层转移,从而达到矫正代议民主的不足、促进合法决策、制约行政权的膨胀、培养公民精神,以实现人类社会自身及其与自然的双重和谐与可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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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民主是一个弱民主概念,而共和主义民主是一个强民主概念。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结合了两者中的某些东西,走出一条中间道路。他接受了自由主义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区分,但是又像共和主义那样,划分出一个具有强民主意义的政治商谈公共领域。同时他还把民主理解为追求共同的善和利益的协调,把人民主权理解为交往权力,而不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权力或者议会中的权力。显示了他把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结合起来的理论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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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如何"现身"--从宪政民主到程序民主的思想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主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对其主体--人民的论证.在宪政民主的视域内,人民实际上被"虚置"了,其地位和作用是隐晦、消极.多元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宪政与人民这两种话语之间的相互需要程度与日俱增.哈贝马斯基于现代社会的合法性危机,提出一种程序主义的商议性民主理论,通过沟通理性,把"人民"建构化于既有的宪政秩序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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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和芬伯格都认为应该推进技术民主,但他们提出的具体方法却有很大不同:哈贝马斯认为应该在技术领域推行话语民主,主要是在科学技术专家和政治家之间建立民主对话机制;芬伯格则认为只有公众参与技术设计才能实现技术民主。哈贝马斯的商议民主理论很值得芬伯格的技术民主借鉴,二者的融合应该是技术民主未来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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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认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和冲突都是由于人们在交往过程中的语言缺乏共通性而难以形成共识的结果,因此他希望建立一种人人都能理解的"普遍语用学"来重塑人们的交往行为.通过交往理论、话语理论和商谈理论"三位一体"的讨论,哈贝马斯完成了对协商民主的理论建构.尽管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但其从"对话"与"商谈"的角度来确立现代社会公共生活伦理建构方式的独特思路和路径,对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正确处理国内各方面社会矛盾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一种可资借鉴的全新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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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哈贝马斯以其交往行动理论为根基,阐发了独特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其主旨是以主体-主体结构为基础的交往理性取代以主体-客体结构为基础的工具理性。交往理性法律观认为,交往理性基础上的话语共识决定着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陷于窘境的“自由主义范式”和“福利国家范式”应由“程序主义范式”来取代;法律是制度和生活世界的中介,也是交往权力转换为行政管理权力的中介。在一定意义上,这一法律理性观实现了对西方传统法律理性观的某种超越和变革,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建构也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