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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与生效标志着两岸经贸发展迈入正常化、制度化和机制化阶段。本文研究了ECFA框架下的近期经济效应,并探讨了后ECFA时期两岸经贸合作趋势,即推动两岸制造业全面合作;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大力发展以商业存在为主的服务贸易形态;深化两岸战略新兴产业合作;积极推动两岸"双向投资"。为加快ECFA的后续协商以及两岸经贸发展提供了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2.
海峡两岸双向投资争议既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不同法域间的投资争议,也是WTO与ECFA框架下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的投资争议。针对两岸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应侧重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并完善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针对台资与陆资分别与投资地主管机构之间的投资争端,则应参照ICSID模式统筹考虑由两岸四地共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加以妥善解决;而两岸主管机构之间发生的因履行世界贸易组织TRIMs与GATS或ECFA及其后续投资保障协议而产生的争端应当在ECFA框架下,与其他经贸争端(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综合考虑,通过政治与法律混合模式加以妥善处理。  相似文献   

3.
2008年马英九上台以来,一改民进党时期对中国大陆采取的"对抗思维",结束了过去10年来两岸关系的低荡时期,两岸合作的领域得以不断扩大与深化,"先经后政,先易后难"成为两岸交往彼此认同的共识与默契。伴随着2010年6月29日两岸成功签署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其早期收割清单和经济效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会不断的发酵与释放,而这一切都将会对台湾未来的经贸战略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借助肯尼思.华尔兹"三个意象理论"的分析架构,描绘后ECFA时代台湾经济社会多元层面的发展趋势图景,深入探讨ECFA签署后台湾经贸战略的发展走向。  相似文献   

4.
加入WTO对台湾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作为协调国际经贸合作的世界组织 ,要求两岸在 WTO框架下必须遵循共同的经贸规范。这将使台湾当局对大陆限制性、歧视性的经贸政策面临考验。而大陆也应积极完善其投资环境和经贸立法。与此同时 ,两岸还应大力加强信息交流 ,加大政策透明度 ,增强彼此信任 ,大力推动双边经贸发展 ,充分发挥WTO框架下多边贸易体制的优越性 ,使两岸的经贸关系有更大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后ECFA时代,海峡两岸在经贸方面应充分利用ECFA搭建的平台,结合双方产业优势,实现两岸产业的整合与转型升级。其中,海峡西岸经济区应充分把握ECFA带来的新机遇,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并加大开放开发的力度,做好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划,使海峡西岸经济区成为两岸经贸合作的最佳连接点。  相似文献   

6.
文章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背景下两岸高等教育的交流合作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要实现ECFA的目标,推动两岸经贸和投资的发展,共同参与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人才因素是重要的基础,其间接或直接的要素都与海峡两岸高校的人才培养有关。因此,要推动ECFA及产业合作等方面的发展,海峡两岸高校应该广泛开展交流合作,共同培养熟悉两岸各类事务的高层次人才,为两岸的经贸、投资与产业合作发展服务,才能实现双赢。并就加快海峡两岸高校的交流合作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7.
WTO多哈回合谈判与中国的多边外交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TO多哈回合谈判,是中国第一次以正式成员身份参加此类谈判方数量众多、议题广泛、旷日持久的大型多边经贸外交,它为中国全面学习、适应多边经贸外交的游戏规则并积极影响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提供了宝贵契机。通过过去几年积极、务实、灵活的参与,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下一阶段,中国应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自身与谈判有关的能力建设,同时采取市场准入议题和发展议题"两手抓"的策略,推动谈判的成功结束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8.
行政救济概念范畴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救济问题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行政救济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国家有权机关予以补救的行政法律制度。它具有因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补救性、争讼性、相对独立性、个案性、程序性特征。对行政救济的重新分类有助于深入认识行政救济概念的内涵和特征,符合行政法律实践之需要  相似文献   

9.
中国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是在WTO体制内区域贸易协定的一种表述方法,是在无损于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承诺前提下对一国两地经贸关系所作的优惠安排,也是为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最惠国待遇的一种例外.较之传统自由贸易区的区域经贸合作形式,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所涵盖的范围更广,更具灵活性,它对WTO有关区域经贸合作的理论与实践,对WTO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安排,对"一国四席"下两岸四地经贸法律框架,乃至对亚欧之间的区域经贸合作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0.
ECFA为海峡两岸实行"宏观经济政策合作"提供了可能,而"宏观经济政策合作"则是全球化条件下应对金融危机的新机制。但ECFA和两岸宏观经济政策合作都以"九二共识"为隐性政治前提条件。ECFA的执行和推进,须以两岸"和平协议"提供政治保障,而"和平协议"的核心议题是:台湾摒弃"台独",大陆放弃对台施用武力。两岸的和平发展与合作,将不断推进两岸经济融合与政治磨合,经过长期努力,两岸的和平统一将会水到渠成。这是"两岸和平统一路线图"所期待的愿景。  相似文献   

11.
ECFA:“两岸特色”的区域贸易协定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 ECFA)是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RTA)实践和两岸经济合作机制的重要发展.ECFA在名称、主体、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执行机制等方面显示出鲜明的“两岸特色”,不仅不同于一般的主权国家之间的RTA实践,也不同于中国RTA实践特殊形式中的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CEPAs.ECFA对于实现两岸经济合作关系的正常化、法制化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其对中华台北RTA实践发展可能具有的法律意义也值得关注和研讨.  相似文献   

12.
中国税收法制一直处在不断改进和完善之中。加入WTO后 ,我国税收立法和税收行政执法不能完全自由决定 ,而要按WTO基本原则办事 ,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 ,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必须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保证税收各项作用的良好发挥。  相似文献   

13.
深化两岸产业合作对于夯实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经济基础、加深两岸经济结构性与深层次相互依赖、推进两岸产业转型升级与产业对接、促进两岸经济整合与两岸经济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两岸要充分把握世界经济格局变化与全球产业发展趋势,结合大陆"十二五规划"与台湾"黄金十年"发展规划,确立两岸产业合作重点与领域,进一步完善产业合作机制,创新两岸产业合作模式,加快两岸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合作水平。  相似文献   

14.
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改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知识经济、"法治"、"入世"、全球化、统一司法考试、世界经济-法律一体化等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迫使与之极不适应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必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本文在论述以上挑战和机遇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法学教育规范和质量标准,对法学教育实行法制化管理;改革法学教育体制,保留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增加且主要采用6年本硕联读制;撤消一切法学成人教育和部门法学学历教育,将法学教育统归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将单科政法院校和部门院校统统并入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保证统一的人才培养质量,理顺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的标准化管理等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5.
WTO所规定的多边贸易成员方的法律义务,主要是成员方政府在其国内履行的义务,是政府的职能活动,而非贸易商的经营活动.如何发展与WTO相衔接的行政法制体系,以规范和保障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使之适应WTO的需要,应是法学界研究的新课题.构建与WTO相衔接的行政法制的基本思路是促进行政法制的立、改、废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强化监督行政法制机制.  相似文献   

16.
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行政复议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日益重要;在其实施过程中收到的成效亦显而易见,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不断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中国入世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本文以WTO对行政复议法的要求为视角,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范畴及WTO对其要求着手,管窥WTO规则下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基本思想和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17.
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即在国内体制中 ,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 ;而在WTO体制中 ,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 ,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 2 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 ,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 ,而是部分内容受WTO规则规范和调整的一国国内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  相似文献   

18.
WTO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离WTO司法审查原则的要求尚有相当的距离。从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即人权保障着眼,行政诉讼需提供具有完整性和实效性的权利救济制度;从行政诉讼的手段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发,其转变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合法性”的丰富蕴涵。WTO规则在国内的实施,迫使我们建立完备的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建立两种可行的审查机制:一是推行行政诉讼体制改革,确立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二是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负责审查违宪或违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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