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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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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环保组织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基本持否定态度。究其原因,主要是法院对《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三部法律有关条款的解读适用所致。确定环保组织能否获得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需要对海洋环境利益属性、海洋环境公共利益判定标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原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等,进行综合分析,以厘清环保组织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在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诉讼角色、诉权依据与起诉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2.
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步骤。行政公益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诉讼,它不要求起诉者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为了保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转,特定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比公民个人更应该成为起诉主体。虽然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拓宽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但为了保证原告起诉能被法院受理,国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认公民享有环境权。根据环境问题跨区域发生的特点,应当建立起多层级的案件管辖制度。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对《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  相似文献   

3.
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私人总检察长理论指引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拓展的方向。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演变呈现出拓展与抑制共存的基本方略。我国现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存在公民资格缺位、环保组织资格缺乏活力、行政机关资格模糊、检察机关资格明确但不完善等问题,导致制度实效难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亟需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予以拓展,并最终建立环保组织、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为主,检察机关为辅,公民直接起诉为补充的多元协调共治的原告主体资格制度,同时亦需设置必要的配套措施,以抑制主体资格范围过宽所带来的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仍未明确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依据法理分析,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犯却乏有救济时,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益代表国家支持起诉或提起诉讼,是其行使法定职能的表现.基于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有理由也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起诉权予以肯定.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环境损害评估及其举证责任、法律程序、诉讼费用承担和案件执行等问题存在法律适用上的模糊或空白,这些为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提出任务.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定位于“支持起诉”,反映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以及特殊性,是民事法律关系私法属性和法律监督机关内在属性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路径应从支持起诉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进行设计.同时,健全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保障、组织保障以及实效保障,使检察机关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确有成效,更好地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6.
《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缺乏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程序,使得司法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最合适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也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检察机关具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甚至优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在制度构建方面,确定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直接起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包括登记备案、环境公益损害调查、提起诉讼等方面。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文章在分析我国公益诉讼的定义、特征、必要性等基础上,分析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界定之争,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社会组织是环保部门进行管理和开展工作的有益补充,世界各发达国家也都将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环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使满足相应条件的社会组织具有了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但通过对近年来一些相关案例的分析发现,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仍然存在着诉讼提起时资格限制较多、诉讼过程中资金压力较大、诉讼胜利后判决执行较难的现实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当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条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判决执行监督的力度,从而使社会组织能够依法顺利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好地发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9.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深究其因,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影响是检察机关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论是从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还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来看,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实属公权力的后盾式彰显,其诉讼主体资格源于公权力而非依据通常意义的诉讼权利(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无明晰的理论来源。鉴于环境诉权是依附于环境权益的程序性权利,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非宽泛化,严格限制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及权力,明确其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发挥公力救济的弥补作用。  相似文献   

10.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走出困局迎来了良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污染破坏事故频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环境纠纷急剧上升,而环境公益诉讼却一直被“原告资格”卡住瓶颈,环境公共利益长期陷入无人、无力、无法申请司法救济的困局.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但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到底该由谁来启动?何时启动?如何启动?所以该法实施两年多来,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困局仍未得到明显改善.在未来《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建立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多元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启动模式.  相似文献   

11.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缺失对环境公益案件的救济制度,即使是环境公益屡屡受损,而司法却无法成为最权威、最有效的维护手段.倘要使环境公益得以最终维护,还必须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是: 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诉之利益的扩张使得任何公民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现行法并未明确规定环保NGO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背景下,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通过地方司法机关实践的方式确认的。环保NGO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优原告,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最优原告主体资格应获得相应的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13.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在我国已初见端倪,但还未形成制度,就其原因主要是在实践中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起诉主体很难确定。我国应借鉴国外公益诉讼的模式,即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同时鼓励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4.
原告资格问题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此学界存在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等观点。现行立法将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身份界定为“公益诉讼人”,回避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法律性质及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问题。应当说,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突破了传统诉讼理论中的原告适格理论,具有宪法基础,在我国社会个体公共意识有待增强、诉讼能力有待提高的现实背景下不失为一个合理选择。但建立在传统理念基础之上的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忽略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公共利益维护机制的多元化,容易导致检察机关陷入角色混乱和权力混合的困境。着眼于未来,应不断放宽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赋予更多社会主体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权。具体可以通过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或《公益诉讼法》)重构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制度,围绕“法律监督”逻辑重塑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和身份职责。  相似文献   

15.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对传统诉讼制度的有力补充,是公众通过司法程序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它对于有效解决环境问题,促进公众环境参与权的行使,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但要使环境公益诉讼得以有效实施,实现立法目的,还需要对起诉主体、起诉及证明标准以及诉讼程序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  相似文献   

16.
在“风险社会”中生态损害具有严重破坏性的背景下,对环境公益诉讼预防功能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刻度盘理论,构建了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框架,同时结合“绿孔雀案”等案例,对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阶段尚存在起诉条件不明、举证责任不清、制度衔接不畅、责任承担方式不适等问题,为此提出四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从“重大”和“风险”两侧面区分起诉条件;依诉讼对象不同分类型具体调整举证责任;理清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内外部程序顺位;将环境禁令作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7.
环保组织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参与者,在《民事诉讼法》与《环境保护法》赋予起诉资格后,并没有发挥预设的作用。通过对比分析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前后的状况,揭示环保组织虽有较大的发展,但早期面临的困难仍然影响其发展,并且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出现发生新的变化。不适合的管理体制、缺失的保障制度、较低的参与意愿、组织自身能力建设的不足限制了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有必要树立环境优先的发展理念,放宽环保组织的登记注册方式,建立保障体系,统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8.
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我国对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加以限制,降低了对潜在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监督效能。环保组织的公益性及专业性特点符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要求。检察院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履行监督职能,符合检察院内在职能的要求。设置环境行政管理前置程序,在行政环保职能部门穷尽行政管理措施后,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了防止滥诉,个人暂不能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建议建立原告诉权冲突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9.
卫国平 《南都学坛》2010,30(4):99-100
公民只有在自身环境利益遭受了事实上的损害时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起诉难的现状,可通过司法解释把损害扩展至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非实质性损害;也可在实体法上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使环境公民诉讼有实体权利保障。环保组织的起诉权应该与其成员的起诉权连接在一起。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自然延伸。检察机关可以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但不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院同时显现出政策实施者、自我创新和突破者、与行政的合谋者、政治问题向法律问题的技术转化者等多重角色,逆向选择效应可以解释环境纠纷高发而诉讼低发的现象,环境公益诉讼基于案件社会结构的差异存在受理与否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环境公益诉讼中法院应当注重被动中立审判,保障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级独立,保证环境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立案和裁判标准的统一,同时注重自身的去利益化。应当克服选择性立案弊端,避免潜在的起诉者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逆向淘汰出诉讼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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