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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我国直接调整职务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法律或法律规范,既有属于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法》,也有属于典型私法的《民法通则》。在职务侵权赔偿制度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区分公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不区分公私法,但在救济公民权益这一目的上殊途同归。这启示我国在处理职务侵权赔偿问题时,应淡化公法与私法之区别。要基于尽可能救济公民权益的目的,在《民法通则》与《国家赔偿法》之间游移,进行合理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2.
算法运用导致的算法歧视正危害着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同国家(地区)分别从事前预防或事后问责两个维度展开对算法歧视的治理;目前我国在事前主要通过公法进行数据规制与个人赋权,同时在事后采用行政问责来应对算法歧视。在事前预防模式下存在新型权利行使障碍、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事后问责机制则忽略了民事主体的私法救济路径,存在效率低下等弊端。鉴此,需要明确算法歧视作出方的民事义务,在行政问责机制基础上完善以私法救济为核心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丰富事后问责体系,与事前规制共同治理算法歧视。在路径上可通过厘清算法歧视归因、公法规制困境以及侵权责任救济的适配性,将公法中对算法歧视治理的理念纳入侵权救济体系,对算法歧视侵权的归责原则、过错认定、免责事由等内容进行丰富与扩展,达到国家干预与调控算法歧视相济的正当性目的与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3.
宪法规定的国家侵权赔偿制度应当包括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公法性质的国家赔偿制度体系和《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的私法性质的赔偿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赔偿制度模式的分析,指出不宜把国家侵权赔偿制度完全"公法化",而应该充分发挥民法规范的调整功能。  相似文献   

4.
现代商法与古代商法区别在于商人身份是否为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特权性质是古代社会中的现象。并非决定商法存亡的本质属性,商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身份。直接有效调整商事关系的是商事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发展的现代潮流是对于完备且封闭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体系中出现并未导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属于私法。具有技术性,发挥构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统一条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将行政法规范与商法规范放进同一部法规中。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从环境污染与破坏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最初的环境问题,只是通过私法的救济,相应的公法管理手段来处理的,并不将其作为一个有普通意义的社会问题。但随着环境污染与破坏发展到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程度,环境污染由“私害”变“公害”时,人们逐渐认识到法律救济手段不仅有私法和公法上的救济手段,还必须注意各项法律救济手段的综合运用,注意对环境问题的事前防止以及新的环境侵权救济方式的发展。对此,不少国家已有新的立法实例和实际作法,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和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对环境侵权及其救济方式开展系统研究并付…  相似文献   

8.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历史流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法强制性规范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主要阶段.罗马万民法时期,私法中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民法规范而非商法规范.中世纪商法的强制性规范主要是针对商行为的构成性规范和教会法影响下的商业伦理道德规范.近现代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由于从"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转型,而扩展到商主体法领域.当代商法的强制性规范因为"商法公法化"运动,形成了私法属性的强制性规范与公法属性的强制性规范共生的状态.  相似文献   

9.
现代商法与古代商法区别在于商人身份是否为一种特权,商人身份的特权性质是古代社会中的现象,并非决定商法存亡的本质属性,商人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是一种身份。直接有效调整商事关系的是商事法律规范而非抽象的商法典,商法发展的现代潮流是对于完备且封闭僵化的商法典的突破而非民商合一。公法因素作为商法的手段在商法体系中出现并未导致商法公法化。私法不可能完全排斥强制性规范,商法中的强制性规范性质属于私法,具有技术性,发挥构建功能,形成交易的统一条件,便利效率追求;商事立法中为了操作方便往往将行政法规范与商法规范放进同一部法规中。  相似文献   

10.
国家赔偿法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性质。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了国家赔偿责任,作为国家赔偿法渊源,其性质也兼具公法、私法双重性,因而有别于其它特殊侵权责任。应当将其独立,成一类“公务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并列。  相似文献   

11.
本文认为在立法、执法中处理好私法与公法、私法强行法与任意法、法律规则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论述了私法中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区分,具体分析了在私法体系中各主要领域强行法的表现,并进一步论证了私法强行法与公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2.
从经济法主体制度入手,以公法与私法区别的角度批驳了国家必然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观点,进一步论证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不应单纯地属于公法,而是由传统公法与传统私法发展而成的一种新型公法与新型私法的融合体。经济法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法与微观经济法,在前者中,国家当然地作为经济法主体;而在后者中,国家不必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一方主体。  相似文献   

13.
国有股权的公权本质与私法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股权是国家所有权在公司法人制度下的转化形式。国有股权来源上的公法性、运行目的的公益性、意志形成过程中的公法性决定其本质上属于国家公权范畴,但在公司法人的内部运行过程与市场环境中,国有股权应当保持股权的一般私法特征。明确国有股权的本质属性与其私法运行方式对于完善国家所有权制度与国企公司治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环境保护法》和各单行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均未涉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性要件”的要还是不要的问题,我们不能籍此认为其符合“行为违法性要件不要说”.基于“构成要件”的律解释方法能够较好适应法律人的“构成要件思维”,运用它来解释原国家环保局的“行政解释”,我们发所谓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不要,指的是不需要违反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保护环境防污染的规定”,不是指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绝对的合法行为,而是指该行为是一种“合公法”的行为.对于境侵权民事责任“行为违法性要件”的要还是不要的问题的回答应当是:法律构成要件要的是“行为违反法要件”,不要的是“行为违反公法要件”,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应以行为违反私法为要件,不以违反公法要件.  相似文献   

15.
学界通说基于过错责任、惩罚性赔偿以及《侵权责任法》出现“制裁”的字样,认为惩罚是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之一。然而,我国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重在赔偿而非惩罚,过错责任也只是分配损失的依据,并不能承载惩罚性,真正能够体现民事责任惩罚功能的民事制裁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却没有规定。肯定侵权责任法惩罚功能不但混淆了公法和私法责任界限,而且违反了平等主体间无支配权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不应具有惩罚功能。  相似文献   

16.
论公法私法的划分与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我国应当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出发,结合社会主义社会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实际,依据现行宪法的精神,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在适用领域、本质、法律本位、精神及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具有很大的差异,区别公法与私法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7.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既规范和限制政府的权利,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既包含公法规范,也包含私法规范。宪法是公法与私法的辩证否定物,具有公私法双重属性。确认宪法的双重属性,对宪法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英烈精神具有的双重公共利益属性,对其保护有私法救济和公法保障两种路径,但均存在局限性,导致公法与私法未能有效衔接,难以实现最佳社会治理效果。由于英烈精神与文化引导的国家义务高度契合,同时《英雄烈士保护法》蕴含公共文化法益,有助于建构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完善《英雄烈士保护法》,增设适合于文化领域的处罚协商履行方式,以达到既追究适当的法律责任、维护公共文化法律秩序,又促进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的融合;既达成社会治理目标,又教育侵权行为人,实现预防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问题,应当基于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模式,明确公法规范在私法上的效力,承认社会权损害的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的兼容性、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和用人单位侵权之债的包容性。依效率和公平原则界定工伤保险基金给付义务、依过错责任及激励原则确定用人单位给付义务并调适两者之间的给付边界,从而在此基础上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给付规则。  相似文献   

20.
人格权的双栖性与人格利益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耿焰 《东方论坛》2004,(3):113-119
文章从公民人格权的定义出发,认为人格权同时存在于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中,具有双栖性,这种双栖性本身导致了人格权在公法和私法中不同的人格利益保护(虽然人格利益的字面表述相同).同时也提出针对人格权的双栖性问题,人格权的保护不是单纯依靠公法或私法能解决的,而是应由公法、私法共同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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