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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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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了解决流域的整体性与地方政府区域化治理之间的矛盾,流域污染中的跨区协作逐渐增多,流域综合治理成为主流趋势,然而河流污染情况依然严重。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间协作治理的内容规定较少,流域治理的法规中关于政府协作可操作性规范有待完善。多地通过协作协议的方式实施政府间协作治污,但是政府间协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不明,协作协议法律拘束力不足。水污染纠纷发生后,解决途径有限且缺乏法定的最终解决手段,导致纠纷解决容易陷入僵局。需在完善协作治污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的流域综合管理、协调职能。通过明确协作治污协议的法律性质,完善协议中执行条款、责任条款以及监督条款,增强协作协议的法律拘束力。同时,应拓宽水污染争议的多样化纠纷解决渠道,以促进政府间水污染纠纷解决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2.
在科层管理体制下,分割的行政区域管辖和部门管理体制容易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陷入“碎片化”困境,从而偏离流域整体性治理和公共治理要求。为此,需要推动治理模式从科层管理向流域共同体治理转变,使政府、企业、公众等主体基于伙伴信任关系与共同利益形成参与、合作、共同担责的流域社会集合体。从法制层面看,为实现流域共同体治理目标,应在借鉴域外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推动《长江法》立法进程,构建权义明确、多元融合的共同体治理主体制度,形成中央引导、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地方参与的磋商合作制度,构建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流域共同体治理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随着长江经济带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洞庭湖流域保护的立法问题更加凸显。现行的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存在水事法规体系结构性缺陷,水生态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统筹性不足等问题。在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中,我们应依据可持续发展,优先保护、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等原则,对洞庭湖流域开发与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洞庭湖流域保护综合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监察制度、洞庭湖流域水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洞庭湖水污染防治制度、洞庭湖流域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制度、洞庭湖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和洞庭湖流域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等制度进行建构或完善,为洞庭湖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4.
日本中央政府和滋贺县政府高度重视琵琶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通过湿地公约、环境基本法、富营养化条例等一系列立法实践,取得了琵琶湖水污染防治的成功,琵琶湖由此成为世界湖泊流域综合治理的范本。先进的环保理念、完善的法律体系、多种应对机制、自下而上的立法推动是琵琶湖水污染防治取得成功的经验。综合生态管理的立法理念、完善的湖泊水质保护法律体系、公众参与立法是琵琶湖水污染防治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流域跨界水污染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的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流域跨界水污染治理亟待打破各自为政的行政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催生地方政府合作治理。通过分析长三角地区流域跨界污染治理模式,为地方政府合作行政治理的设计提供了一个现实依托——水污染治理的地方政府合作机制。可以发现制度创新是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的关键所在,然而在立法和执法方面必须要有正当性依据,制度安排和合作规则等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才能促使长三角地区政府合作行政更为高效。  相似文献   

6.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是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重大制度创新,该制度横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目前仍存在规范逻辑冲突、价值标准不一及引导功能不足等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及权力运行实践中,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均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资源,真正有效发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的评价及引导功能,应实现损害追责制度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补与融贯,即推动达成损害追责关联规范一致性,以法律评价体系的价值目标为导向,将依规治党与政府自我规制相关规范融入法律价值评价体系中,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制边界和作用范围内构建、整合损害追责制度。具体实现路径上,可通过体系化解释准确划定追责对象范围,区分规制功能以党内法规对党内事务进行规范产生的溢出效应提升政府法定履职能力,对责任形态进行类型化梳理,明晰各类型责任认定标准与担责形式,从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制度。  相似文献   

7.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融资方面存在历史欠账较多、治理资金匮乏分散以及使用不当等问题.结合目前国内水污染治理主要投融资模式“建设—经营—转让”(BOT)融资模式,提出政府应确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化投融资和运营机制,加强水环境保护投融资项目运营管理,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实现污水统筹治理;综合运用BOT模式的优点,又切合实际地探索其他可行性强、针对性强的流域水处理投融资机制,例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等,采取多元化投融资手段进行水污染防治.  相似文献   

8.
现代行政的模式已经由过去的单方、高权行政向双向互动、服务给付行政过渡。政府规制活动也由以往的政府单向、高权等硬性规制向开放、柔性、对话规制迈进。这种改变使得规制行政法律制度框架理论也要随之作出调整和革新:进一步凸显法治行政理念引导下的行政法基本原则在政府规制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将以契约为核心的私法理念有机注入传统政府规制行政法律制度中;适应政府规制手段柔性化以及环境规制等新型规制内容的出现,积极拓展司法权对政府规制的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9.
流域协调机制是现代流域立法成熟后的产物,长江流域协调治理与系统保护的整体目标之间存在不小差距,协调机制难以满足流域长期性管理的需求;协同立法机制仍有待完善以及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合作不足等问题一直制约着长江流域整体的协调发展。推动流域协调制度完善,需要完成对流域协调机制的体系化建构,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法律定位和构成要素;要建立流域协调的实体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明晰流域协调的行政协作运行流程,确立流域协调的立法协作细化规则,加强流域协调法律实施的整体联动。  相似文献   

10.
[提要]随着我国政府财政规模的不断扩大,政府收支领域的腐败现象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新时代的反腐败需要通过绩效预算制度来规范政府行为。国际上不少国家治理的历史经验及绩效预算改革运动的轨迹,为我国绩效预算制度改革提供参考路径。我国新修订的《预算法》中关于绩效预算制度可通过建立绩效预算立法的效力层级、建立有利于防治腐败的预算权力结构、形成一套以绩效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制定一套有效的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机制予以完善。通过绩效预算制度界定政府的权责效,厘清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边界,建立“规制用财”的新型反腐模式,有效打击新形势下的公共领域腐败行为,有力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11.
随着多元治理成为时代特征,政府规制作为一种治理模式和一种制度现实进入政治学者的研究视阈中。将治理理念与规制改革相结合成为后规制政府的重要特征。文章通过对政府规制的类型、政府规制改革的动因、内容及改革路径的分析,探讨治理时代后规制政府的模式,为中国政府规制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2.
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建立在流域整体生态的基础上,而现行法律仍以跨行政区域为基础,缺乏协调统一性。对地方立法而言,碎片化的立法模式使得地方现行水污染防治陷入困境。这种现状催生了流域各行政区域协调合作的立法需求,因此需要设置协调条款对地方立法中流域各行政区域的关系及制度进行协调,其中省际行政区域间的协调是关键。以松花江流域为样本,识别流域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中的协调条款,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并对协调条款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范性建构,以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问题。  相似文献   

13.
胡锦涛主席提出的和谐世界理念下的国际安全观、科学发展观,要求构建中国国际河流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而国内外研究现状也急需构建相关法律制度。根据中国国内河流水污染防治现状,应综合考虑不同国际河流在中国境内的不同情况,同时顾及其他流域各国的相关利益,增强各流域国之间的合作及防治管理的层次性。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以损害管理为主的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范式尚未全面、系统地贯彻风险预防理念,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导致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以及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缺乏协调与合作,且生物安全规制机制仍体现出浓重的行政规制色彩,生物安全风险预防制度体系也出现严重缺失,无法适应风险社会中保障生物安全的迫切需要。生态风险的客观性与不确定性,以及从环境管理向环境治理转型的实践需求则为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范式从损害管理向风险治理的转变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在具体进路上,生物安全法律规制范式从损害管理到风险治理的转变应当从风险预防原则的引领、生物安全风险合作治理、生物安全风险治理的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15.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古人经由长期常识理性的积累、提炼,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顺天应时”的流域生态治理法律理念,并构建出了符合流域生态治理时空规律的法律制度。古今流域治理问题的表现形式虽不尽相同,但受历史传统、法律文化、流域自然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流域生态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古今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具有相通性。古代流域“一体化”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对完善现代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和提高其法律实效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制度规模的研究不仅可以体现法律的重视程度、考察体系的完备程度,还有利于把握历史发展态势,检验立法技术水平。就秘密侦查而言,美国联邦层面对乔装型秘密侦查主要通过判例和内部规范来实现规制目的;而对监控型秘密侦查则形成了包括成文法、判例和内部规范在内的较为全面的法律规制体系。我国对秘密侦查的规制长期处于空白状态,直到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才真正将秘密侦查纳入法治化轨道。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对秘密侦查的制度规范在类型规模、规范数量、配套规模等方面有明显不同,立法者的立法技术还处于亟待提升的状态。  相似文献   

18.
环境污染、生产及消费安全等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而且还需要通过社会性规制体系来实现。在嵌套式规则体系下,通过选择适宜的路径及模式,实现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合作治理,进而通过规制政府行为,改进政府治理;规范企业行为,改善治理结构;推进非政府组织的建立与成长等措施,最终实现社会性规制与CSR的耦合。此项研究可以填补理论上的空白,突破实践中的瓶颈,最终实现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   

19.
通过构建跨区域水污染防治的3 个相邻地区博弈模型及区域内水污染防治的政府监管与排污企业博弈模型,深入分析了流域水污染防治各利益主体的博弈及最优策略选择,提出建立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分配机制、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和长效环境经济政策,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  相似文献   

20.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不是政府不需要在经济领域扮演重要角色,而是政府角色的转型。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直接干预,转而为经济活动提供有效规制。规制指的是政府为控制市场运作而使用的一套特定的技术,目的是矫正市场失灵。从干预型政府向规制型政府变迁,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而要实现这种转变,必须界定政府规制的内容、主体与工具,明确政府规制的范围和方式。从干预型政府到规制型政府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不仅会成为影响经济绩效的重要变量,也会成为社会发育的重要根源。建构面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规制型政府,必须夯实政府规制的法律基础,重塑政府规制的制度体系,提升政府规制的能力水平,创新政府规制的方式方法,抑制政府规制的寻租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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