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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刚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3):30-38
大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时代刑法面临的全新挑战,在大数据技术的推动下,计算机数据的价值属性通过“量变”实现了“质变”,催生了新的法益保护需求并弱化了传统法益的刑法保护效果,传统的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严重滞后。重新解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对《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规定进行微调,是实现计算机数据刑法保护体系完善必经的司法途径和立法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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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数字货币逐步取代传统纸质货币。相较于传统纸质货币而言,数字货币被窃取的风险性更大,这对我国刑事治理体系提出了兼顾系统安全的同时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的要求。目前,对于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从刑事法层面予以规制已获得基本共识。但不论是学理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对数字货币窃取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分歧,究其根本,在于目前我国尚未就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达成一致。这不仅反映了新兴技术对现有刑法制度体系的冲击,也表明了我国刑法理论准备尚不充分。因此,对数字货币加以类型化分析从而厘清其法益属性是在刑事法层面建立数字货币完善保护体系的首要之义。在此基础之上,当从法教义学层面展开具体分析,解构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进而探讨窃取数字货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进一步完善数字货币的法律保护体系,实现对窃取数字货币行为的精准打击提供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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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个人数据安全刑法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李源粒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7(6):45-54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凸显了“数据”的重要性,网络数据的安全随之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议题。在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数据安全进行研究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与个人信息紧密相关的“小数据”,这也是体现数据犯罪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融合成为事实,这为我国现有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体系在大数据时代的适用提出了新的研究问题。回顾了我国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发展历程,对现有的刑法规范进行了反思,通过对相关概念的细化和厘清,明确了网络数据的含义、范围和类型,结合《刑法修正案(九)》中相关条文的修改,提出了我国未来公民个人网络数据安全的刑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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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社会科学》2014,(10):248-252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概念逐步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经济社会领域起重要的作用,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教育也深受影响。大数据的发展,不仅为现代化公平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提升了教育服务社会的能力。针对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教育公平构建问题,要以现有的教育发展经验和信息时代新技术为基础,探讨我国教育个性化、公平化的实现路径。我国教育公平的新关注点应该从早期的"数字化"转为"数据化",即从原来教育信息化围绕设备展开向逐渐侧重于运用大数据、提供更多的个性化学习方法转变,借助物联网、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现代化高科技方式的支撑,从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层面,实现大数据时代下中国教育的公平性,真正践行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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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万勤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5):30-35
互联网迅猛发展致使声势浩大的大数据时代骤然降临,在社会尚未变更新理念和确立相关制度之前, 如何保护数字版权凸显出较为纷扰的司法困境?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刑法在此类问题上的规定乏善可陈, 保护范围的局限未能使数字版权得到应有的重视,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缺失未能突破以传统复制权为中心的窠臼,主观营利目的的局限导致大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难以得到制裁?因而,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变更立法?保护理念?完善罪名的相关内容成为刑法应对大数据时代数字版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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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数据是指具有可被利用的经济价值且该价值能被市场客观化确定的数据,包括一般数据、大数据集合体、大数据产品、流量数据、数字货币、虚拟财产等。根据数据流通和集合的原理,一般数据和大数据集合体的价值来源于数据流通,无法确立财产权,而流量数据体现了企业的竞争利益,也无法被视为财物,故而这三类数据都不应被纳入财产犯罪中保护。数字货币和虚拟财产之上只能确立债权,可以被解释进诈骗罪构成要件范围,但仍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计算机诈骗罪和数据变更罪予以保护。大数据产品的价值来源于知识产权,在与财产犯罪存在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更为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除了财产犯罪之外,我国当前的计算机犯罪也无法完全覆盖对财产性数据的保护,因而应当转变刑法保护观念,从权利确认转为秩序维护,同时衔接《数据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规制非法窃取数据行为,落实交易秩序和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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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7,(4)
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社会危害性源自苏俄刑法,而俄文的相应术语始终是"社会危险性",即"общественнаяопасность"。自从20世纪50年代该术语传入中国以后,我们按照汉语的语言习惯,普遍地理解成为"社会危害性",但这两个术语具有不同的刑法意义,何者描述犯罪的本质更为准确,在苏俄刑法中曾存在争议。前者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立法层面上,始终居于主流,其作为对犯罪本质的描述包含主观因素,更注重描述未来的动态;后者主要强调行为的客观损害,而不包含主观因素。据此应对我国的社会危害性理论进行反思:必须甄别和区分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即犯罪本质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客观侵害的不同;作为犯罪本质的社会危害性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客观、主观要件的有机体而非简单的总和;社会危害性理论应当进行中国化改造。这既尊重了历史客观事实,也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危害性理论乃至犯罪构成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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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钢涛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33(1):143-143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意识形态工作,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数据承载技术的广泛应用,"大数据"时代随之而来.在大数据时代,大量数据信息的传播使我国意识形态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我国意识形态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高校是青年人才的聚集地,如何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安全教育,如何引导青年大学生顺利成长成才,帮助青年大学生努力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是教育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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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分析企业档案管理现状入手,从档案集约化管理、档案征集、数字化成果加工、档案密级管理四个方面,详细分析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开展企业档案资源体系建设,旨在提高大数据时代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企业发展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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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华静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12):16-17,25
21世纪是以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为主要特色的知识经济时代,工业经济进程的重点已从有形资产的积累逐渐转为无形资产的积累。在知识经济的社会生产大背景下,专利发明、商业秘密、不断更新的计算机程序等无形资产起着关键作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可大大提升一国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而在此过程中,健全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是不可缺少甚至是至关重要的。传统社会基本属于物质社会,因而刑法侧重于对有形资产的保护。但在知识经济社会中,无形资产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强对无形资产的刑法保护将成为刑法的重要任务。在此从刑法学人的视角,探讨在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介入和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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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普遍应用,政府数据治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作为政府治理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数据治理虽然得到了广泛关注,但是却缺少理论层面上的价值问询和制度层面上的法律保障,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是:政府数据治理中数据资源难以清晰辨别、数据价值难以有效发挥、数据权利的法律保障乏力乃至缺位.为此,在政府数据治理中,需要在搞清楚数据资源的多元类型、流动属性以及数据给政府带来的治理价值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类数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针对不同数据权利结构制定法律保护和救济制度,并提倡实施"数据新政",以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的数据治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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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为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体系的比较研究成为必要也成为可能.在我国,存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改良与犯罪论体系的重构两种对立的观点,能否在实践中更好地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成为衡量刑法理论体系的重要坐标.犯罪论体系对保障人权的作用是有效的.也是有限的.相对而言,德、日屡次性的犯罪论体系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人权的保障更为有效,但还需要得到我国司法实践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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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立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5):40-47
涉数据网络犯罪以数据侵害为核心,主要类罪包括计算机犯罪、个人信息犯罪、著作权犯罪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数据时代下,数据作为信息化社会建设和数字化产业发展的关键要素,已上升至前所未有的国家战略高度。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蔓延与异变,使个人法益、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遭受严重危害。目前,涉数据网络犯罪刑事规制存在治理思路滞后、保护法益狭窄、规制效果欠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在网络治理思路下适当拓展刑法谦抑性,调整法益保护类型与范围,实现刑法规制前置化与功能化,完善涉数据范围犯罪的刑罚措施与跨域合作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