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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经济时代,为了实现跨境数据流动中的国家利益,各国借助数据立法单方扩张本国的域外管辖范围,因此司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的行使面临与他国管辖权冲突的危险。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与领土连接的弱化,冲击了传统管辖权理论在数据领域的直接适用。据此,可以依据国家管辖权的具体权能,从立法、司法和执法三个角度对数据流动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进行讨论。首先,数据立法模式上,数据全球化与数据本地化的分歧暗含着管辖权全面积极冲突的危险;其次,数据域外法权制约共识的松动与国家数据管辖能力的天然差异,决定了国际礼让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数据管辖权冲突协调上的局限性;最后,在数据跨境执法问题上,数据流动导致的域内与域外界分困难造成了公约机制的适用困境,各国执法管辖权开始突破传统的域外行使规则,数据执法管辖权出现“长臂化”倾向。尽管目前已经出现了相关的学说以及国际实践,但这部分内容对数据流动中出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并未进行全然回应或提出具体协调路径。因此,还需要充分顾及跨境数据流动本身的特性以进行调整,限制数据域外立法范围,并据此在坚持属地最高原则的基础上重塑数据属地管辖规则,同时推动各国积极构建跨境数据调取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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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空间中的国家管辖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在电子空间中的活动越来越频繁。由于电子空间没有确定、清晰的国界,在网络联结与速度允许的情况下,电子空间活动可以瞬间遍及全球,具有天然的跨国性,因此各国如何对电子空间行使管辖权的问题日益突出。本文探讨了电子空间国家管辖权的国际法基础,分析了国家司法管辖权的确立因素,主张国家在行使管辖权时应考虑到此种活动的针对性、目的性与损害结果的相关性;认为在电子空间管辖权方面、各国间应进行国际协调.并提出了协调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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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公海登临权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登临权是各国公海普遍管辖权的一种行使方式,但作为执法主体的军舰等毕竟属于某一主权国家,其行为也需要国内立法依据.中国当前的海洋法体系中没有登临权的相关规定,建议将来在相关立法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精神,对公海登临权行使的具体程序、行使登临权时是否可以使用武力、登临权行使不当的国家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中国军舰等更加有理有力地对公海上的嫌疑船舶行使登临权力,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中国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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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国际经济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由政府控制所引致的国际冲突可分为管辖冲突和非管辖冲突。管辖冲突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国家管辖权种类的不同,而且即使各国对同一类型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使同一类型的管辖权也不能完全排除管辖冲突的可能性,特别是由于保护主义管辖权的出现更使得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复杂多样。至于政府控制方面的非管辖冲突则不是有关国家的权利上的冲突,而是利益上的冲突,它产生于国家之间的利益的不一致。对于管辖冲突,可以采取协议划分管辖权、管辖让步、确立属地管辖优先原则等方式加以解决;对于非管辖冲突,则可以采取取消不必要的政府控制、确立统一的国际标准、通过磋商来协调彼此的利益、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式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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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5,(3)
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主权归属和海洋划界争议,国际仲裁法庭对此没有管辖权,也不得指示临时措施。不过,如果仲裁法庭将中菲南海争端解释为中菲南海管辖权之争,则其有可能对中菲南海争端行使管辖权,进而指示临时措施。但无论如何,仲裁法庭不得对中菲南海争端所涉岛礁的主权归属问题作出裁决,也不得作出对岛礁主权归属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裁决,否则就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侵犯。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在中菲南海争端问题上,中国政府应当尽快形成关于菲律宾提交的国际仲裁申请的研究报告,积极与菲方进行谈判,争取达成和平解决争端的协议,按照国际法和相关国内法进行南海执法维权,完善国际司法机构实践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在适当的时候,在有利于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前提下,考虑接受国际司法机构对海洋争端的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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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2(4)
围绕<2008年鹿特丹规则>第14章所确立的管辖权规则予以论述,包括货物索赔人选择诉讼地的权利、法院选择协议、实施非实体管辖权法院实体管辖权的行使、合并诉讼与移送诉讼、判决的承认及执行以及第14章的适用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对第14章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提出初步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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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理层面上看,我国行政部门行使海洋环境污染民事索赔权的主体是海洋行政主管机关,客体是因为海洋环境污染所产生的赔偿关系。从操作层面上来看,应厘清海洋污染各损失项目的性质,从而明确作为索赔主体的主管部门、客体对象以及内容。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要彻底清除行政部门行使海洋污染民事索赔权的法律障碍,必须改变目前"条块分割"式的海洋管理体制,整合现有的海上执法资源,向集中执法模式靠拢,同时授予集中执法机构在海洋污染中唯一民事索赔主体的权利,代替目前对海洋行政部门、海事部门、渔政部门的分别授权,并赋予其协调受损害的海洋环境的复原职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