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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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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清代民间调处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调处作为清代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无论官府还是普通民众都对其十分依赖,大量社会纠纷都会通过寻求民间调处方式得到解决。通过运用司法档案、契约等文献对清代民间调处制度的分析,可以看到清代民间调处制度已经逐渐得到发展、完善,已初步具有调处主体类型化、调处运行机制制度化、调处依据多元化的特征。清代民间调处制度具有的这些特征使得民间调处在清代社会纠纷化解中扮演了更为重要与有效的角色。  相似文献   

2.
作为债的重要清偿方式,执行抵销具有免除现实给付、简化清偿过程、担保债权公平受偿等重要价值.执行抵销制度的实施对提升执行效率、破解执行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从设立执行抵销制度趣旨、其运行机制及与实体抵销法理的衔接来看,执行抵销具有非讼性质.根据执行抵销的非讼性质以及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价值功用要求,应构建债务人异议之诉来处理执行抵销中的实体争议问题,为被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3.
清代调处息讼制度在清代纠纷机制解决研究体系中地位重要,得到了学界极高的关注,但既有的研究在考察调处制度的基础上关注经济层面过多,对精英群体的理念与叙述过多关注,忽视精英秉持的意识与民众意识之间的关系。因而,在对既有研究进行思考的基础上,将清代调处息讼制度整体纳入思想史的视角之下,意在体现一种不同的研究视角。文章从历史基础溯源、社会结构基础及思想文化考察三个角度为出发点,并着重考察在传统社会中生成的调处息讼意识是如何由社会精英知识分子向普通民众间传播的。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19,(4):13-23
"诣阙讼冤"源远流长。原始时代,有"明台""衢室""欲谏之鼓""诽谤之木"等讼冤方式,周朝有路鼓、肺石制度,用于贫苦而告状无门之人讼冤于周王,春秋战国时期,有"啧室之议""下令求谏""不毁乡校"等形式表达冤情、申诉冤案。演变到汉代,"诣阙讼冤"成为汉代冤情、冤案表达及平反的一种机制。"诣阙讼冤",即讼冤人奔赴君王所在的宫阙,直接将冤情讼之于最高统治者。由于汉代法律制度、专制制度的问题和政治上的黑暗,导致大量冤情、冤案在地方上无法处理,"诣阙讼冤"者络绎不绝,受冤者本人、亲属、朋友、学生、治民甚至是与受冤人毫无关联之人,皆可"诣阙讼冤"。"诣阙讼冤"的对象为最高统治者,包括皇帝及称制之太后。"诣阙讼冤"的处理机构是公车司马和尚书台,处理方式有"覆""录囚""省章或面见"。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最高统治者对于少部分冤情、冤案会平反,对于少数造成冤情、冤案的百官吏民会加以处置。但"诣阙讼冤"有其局限性:一是"诣阙讼冤"的高额费用让贫苦百姓望而却步;二是官吏的推诿、腐败、敷衍,使得"诣阙讼冤"效果很差;三是"诣阙讼冤"多见属吏、学生讼师长之冤,很少有百姓讼冤,这是由封建专制的本质决定的。  相似文献   

5.
中国本土语境中的民事非讼程序仅系学理概念。民事非讼程序之理念应随时代要求而与时俱新;民事非讼程序之制度应随社会变迁而与时俱进;民事非讼程序之内容应随民主发展而与时俱增。民事非讼程序话语权提升之关键在于立法规范形式的科学性、非讼程序的独立性以及功能的多元性。民事非讼程序立法体例的二元对立论应当转而采取“阶段论”逐步推进的立法进路。本文本着科学、合理、符合逻辑的原则对民事非讼程序法之内容与架构予以设计,这将有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质升华。    相似文献   

6.
当前,司法实务中长期运行的低非讼化纠纷解决途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质效要求。家事纠纷的基本特点、家事纠纷解决之价值追求、克服“对抗—判定”诉讼模式缺陷的要求以及我国家事民族传统、革命司法传统的影响等都决定了家事纠纷解决应走非讼化之路。域外国家已经确立的家事纠纷解决理念、调解优先等程序制度及其实务运行经验,启示着我国家事纠纷解决之非讼化路径选择和方案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以及减轻审判压力的需要迫切要求推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改革。鉴此,我国有必要重新确立家事纠纷非讼化的理念、原则,系统构建促进家事纠纷解决非讼化的程序制度,推进我国家事纠纷解决的非讼化进程。  相似文献   

7.
官与民:清代民间调处与民事诉讼关系简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清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民间调处与民事诉讼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解纷手段.虽然,民间调处与民事纠纷分别代表着民间与官方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形式,但是,它们之间却存在密切的联系.民间调处是民事诉讼的补充,而民事诉讼则为民间调处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此外,很多情况下民事纠纷是在民间调处与民事诉讼互相影响、互相配合下实现化解的,即民间调处与民事诉讼之间存在相互沟通、协作的互动.  相似文献   

8.
大量文献表明,清代福建内地和台湾都存在"讼师唆讼"的现象,讼师唆讼是闽省内地和闽省台地共同的社会问题.讼师只是与律师似是而非的一种职业,他的成分是"士类",其智商越高,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官代书则是得到官方认可、遵守官方规定的司法程序、协助官方维持司法秩序、按官方规定的标准收费以自养的"一种职业".若论"现代律师制度之雏型",官代书制度更近.  相似文献   

9.
当前学界对于司法确认性质的探讨和争论主要围绕着是诉讼程序还是非讼程序展开,而依据基本都是"二元分离适用论"下的"实质界限说"为判断标准。但实际上,对于诉讼与非讼的界分,理论界早已用"交错适用论"代替了"二元分离适用论"。因此,以"交错适用论"为基础来判断,司法确认由于具有非讼争性、解决纠纷的目的性以及程序保障的适中性,应该属于诉讼法理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的民事案件,将其纳入到诉讼程序或非讼程序均可,关键看立法政策如何取舍。而从制度设计的本意考量,将司法确认程序纳入到非讼程序应该说更为适宜,因为非讼程序相比于诉讼程序所具有的快捷、迅速、经济及弹性的特点,与司法确认程序所要实现的制度目标更为接近。  相似文献   

10.
“无讼”文化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讼”文化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宗法家族制度是其社会基础,儒家思想是其理论基础,行政兼司法、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是其法律基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是“无讼”文化的起点和归宿,而古代的调解制度又为消弥诉讼提供了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制。  相似文献   

11.
诉讼调解是中华法系和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共同传统.诉讼与调解在存在基础、社会分工和运行机制上都是泾渭分明,并行不悖,而诉讼调解的程序混同则可能带来公权的失范和私权的失衡,破坏审判与调解的各自内在运行规律.因此,应当通过审判与调解程序分离的方式取消诉讼调解,在职能分工与程序衔接的基础上实现分工合作,通过裁判形成对纠纷解决程序利益的评估体系,影响当事人对程序利益的心理预期,促成调解,更促使当事人就彼此权利义务的协商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近实体法设计的应然权利状态.  相似文献   

12.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自诞生之日一直处于合意与强制的紧张关系中。人们对调解制度的诸多期望导致了调解功能的多元化,从而为调解制度带来了强制性契机。对于调解制度中的强制性因素,理论界主要有否定论和限制论两种见解。强制性调解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在妥善解决特定纠纷、纯化审判程序、实现效益最大化和避免更大不公平等方面的确有其现实需求。只要处理好与接受裁判权、当事人自治的界限,适当引入强制性因素应当说是现代调解制度的一大趋势。在我国,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都需适当引入强制性因素,形成规则之治,但目前却无实行调解前置的必要,应当尝试完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3.
人民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农村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调解制度能够长期在我国农村存在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基础,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在调解人员素质、制度保障和机构设置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调解制度作用在农村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在坚持人本理念、利益协调理念、自治和法治相统一理念的前提下,从各个方面对我国现行人民调解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对程序运作的结果加以利用,赋予民事调解符合基本法理的效力有利于实现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法院调解的效力既源于实体上的私权自治,也源于程序自身的运行过程。法院调解具有有别于判决书的形成力、羁束力和执行力。无论是从必要性根据还是从正当性根据而言,法院调解都不必或不应拥有既判力。对调解的救济由于合意的存在无需保留常规通道,但对实体上的无效或可以撤销以及程序上的严重违法之情形仍需提供特别救济的紧急出口。  相似文献   

15.
法院调解制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文化变革,再加上该制度自身的某些缺陷,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已然削弱,其调审合一模式也有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因此,法院调解制度应该被废除,用和解代替调解。  相似文献   

16.
法院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弊端和争议。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分别使用成本理论、效用理论和博弈论来论证和检验调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对当下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作用,它将行政诉讼的目的定位为解决纠纷,淡化了行政诉讼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妨碍了行政诉讼独特的宪政功能的发挥,并导致了行政法规则在诉讼中的模糊化,使行政诉讼所承担的对行政法的告示、指引、预测、教育等作用无从发挥,行政违法的责任也随之淡化。而学界肯定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理由如行政裁量权的存在、中国无讼厌讼传统、外国存在相关制度等,均无法成立。由此,中国在当下不应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8.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协调工作,确实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有效地缓解了官民矛盾;另一方面,我国行政案件撤诉率常年居高不下。这些都促使我们反思行政诉讼法禁止调解的规定是否科学.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我国,不论从传统文化还是现行法律体制环境上都可以找到适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土壤。  相似文献   

19.
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我国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改造,首先必须确定人民调解的功能,人民调解制度仅仅是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明确了这一定位,对人民调解的改造即应着力于加强其解决民事纠纷的能力,包括应将人民调解组织改造成专业性的民事调解法定机构,根据城乡不同情况和需求,建立城乡二元化的调解组织和制度,并建立诉讼外民事调解与法院审判的有机链接,以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20.
和解与调解都是追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合意,只不过调解中有了第三人的指导,但纠纷的最终解决还是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只是和解的一种形式,在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向当事人主义改革的今天,应当逐步取消调解制度,建立包含调解下和解的和解制度。具体思路是:以现有和解制度规定为基础,吸收调解制度的合理内核,摒弃调解制度的不合理因素,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完善我国现有的民事纠纷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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