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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从戏剧作品论表演者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演一般发生在艺术领域,主要是指在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中的表演。表演者权,也就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究竟是邻接权还是著作权,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就一般而言,大陆法系著作权法多将表演者权归入著作邻接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2.
作品出租权若干问题的思考——兼谈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我国著作法中出租权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提出我国著作权法中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等对出租权予以限制.  相似文献   

3.
论表演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具有传播者和创作者双重身份,其表演不具作品性,应属邻接权的客体.表演者主体应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表演非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也应具有表演者身份,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与著作权人、音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内容应根据表演者的不同表演形式来确定.表演者的权利与作者的权利存在竞合,法律应协调两者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表演者权利应根据不同的表演形式来确定其归属.  相似文献   

4.
对原有作品的表演及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形成的录音录像制品包含原作作者和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双重创造性劳动。因此,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也会存在类似于演绎作品的双重权利,本文力图分辨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原作作者对表演和录音录像制品分别享有哪些权利及其权利性质。  相似文献   

5.
民间表演艺术集体表演者追索权是表演者权的重要内容,是新型独立权,因为其特殊性而相似但区别于邻接权。对该权利的保护,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有规定,我国无明确立法。保护该权利对文化发展与民间艺术产业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未来应该在权利主体、行使方法、保护期限、实施保障等方面对该权利进行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出租权 ,但该法存在出租权的主体不够全面、客体有所欠缺、权利的限制规定不明确和法律保护比较散乱等问题。为此 ,我国《著作权法》应增加表演者和广播电视组织为出租权的主体 ,客体增加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和复制件和广播电视组织节目 ,规定善意租用的例外制度、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对出租权进行限制 ,统一侵害出租权的法律责任 ,为出租权纠纷的司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试论邻接权     
邻接权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个专用术语。它的意思是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具体地说,它是指与作品有关,但又不是作品,而是属于传播作品的媒介从而受到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某种专有权。邻接权通常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这三者的权利。1991年6月1日实施的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出现邻接权一词,但该法在第四章中列举的一些规  相似文献   

8.
表演者权体系随着科技发展而日臻完善。表演者权性质经历了民法上的私权、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社会法中的独立综合权的转变。表演者权体系伴随表演者权内涵的丰富而越加完善,其内容可以被划分为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受益权。在演出产业全球化进程中,构建表演者权体系是提升国际文化竞争力、保护民族文化安全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9.
论表演者权体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表演者权体系随着科技发展而日臻完善.表演者权性质经历了民法上的私权、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社会法中的独立综合权的转变.表演者权体系伴随表演者权内涵的丰富而越加完善,其内容可以被划分为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受益权.在演出产业全球化进程中,构建表演者权体系是提升国际文化竞争力、保护民族文化安全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0.
表演者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使用者和传播者,表演者的表演与他人的作品不可分离,并须以尊重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为前提.同时,表演者又是一类创作者,在以表演方式使用作品过程中,将声音、动作、表情、姿势等方面的创作寓表演之中.对表演者这种创造性劳动需要得到社会的肯定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者的权利以及与表演者有关的法律关系作了决定.笔者在本文中将根据这些规定,结合国外立法实践及我国实际,对表演者在著作权法中的法律地位,表演者权利的主体和客体,表演者与作者、录音录像制  相似文献   

11.
我国学者对《马拉喀什条约》引入我国著作权法相关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遗漏,如权利主体的称呼未明确、受限作品及权项欠清晰、实施机制不健全等。权利主体应称为残疾人;受限作品除一般作品外还应涵盖实用艺术品、邻接权之客体;受限权项除复制权、发行权、向公众提供权、公开表演权外还应包括邻接权、翻译权;该条约的实施机制的核心是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制作、提供、交换、进出口机制。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在即,应及时对该条约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12.
表演者与基础作品的作者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给予表演者著作权保护并不以牺牲作者利益为代价;表演者的“表演”是对基础作品的演绎而非复制,需要以表演者的创造性劳动来完成,所以从保护表演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察,表演者权纳入著作权范畴比归属于邻接权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13.
广播组织权是一系列权利的集合,既包括保护广播组织瞬时利益的转播权,也包括保护广播组织延时利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重播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并不统一,转播权的客体是广播信号,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客体是信号上的特定节目内容.该特定节目内容主要包括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著作权法》早已规定了作品、录音录像和表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著...  相似文献   

14.
关于“春晚”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存在分歧,理论界对此也有较大的争议。将“春晚”定性为汇编作品不符合“春晚”的本质属性,也不符合演出行业的行业惯例和公众常识,并不能实现作品著作权人和作品传播者利益平衡的目的。现场演出的“春晚”本质上就是一台由众多精选节目组成的综艺演出活动,是多种类型作品之表演的汇集,应该由表演活动的组织者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录制后的“春晚”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受邻接权保护。  相似文献   

15.
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改时,规定杂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杂技作品著作权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探讨了杂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主体与内容,杂技表演者的权利,并着重分析了侵害杂技著作权与表演者权的各种行为,呼吁杂技创作者与表演者加强权利保护意识,从而有效地运用法律制度推动我国杂技文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作为一种私权,表演者权法律保护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理应全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表演者权法定主义原则领域属于私法自治的禁区,新的表演者利益关系类型化、职务表演者权利保护、视听表演者权利保护等领域应为私法自治的张扬空间。透视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私法自治的灵魂在表演者权修法部分得以充分贯彻,符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精神。  相似文献   

17.
翻唱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归结于著作权私权利与公众资源获得权的冲突.现有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难以均衡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公众利益.著作权法应该在保留原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基础上删除但书规定,扩张表演者的法定许可使用权,以达到著作权人、公众、表演者等主体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18.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前,以非交互式方式传播网络音乐的行为处于权利保护的真空地带,主要原因在于相关产权设计模糊以及权利运行保障功能缺位。《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拓展广播权定义、新增“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条款、整合播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三项内容的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著作权保护状况,但在实际适用中仍存在困境,有待优化。建议通过厘清广播权的适用情形与范围、设定合理报酬标准并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以及利用诸如区块链这一新兴数字技术助力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等措施进一步解决现存问题,以完善网络音乐非交互式传播的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9.
大数据是海量数据的集合,本质上是数据信息,其信息意义带来经济价值.因此,大数据客观上具有财产性,这种财产性在法律上并不必然违禁,法律应当有条件认可大数据财产性的正当性.简单认定大数据财产权客体为邻接权、所有权或信息财产权客体皆有缺陷,大数据的财产权为集合权,客体具有复合型和复杂性特征.因应大数据财产权具体权利形态的多样性和其客体的复合型,大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方法可分属特殊权利法保护、合同债权法保护、侵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等.  相似文献   

20.
文章结合立法资料,分析了现行著作权法对录音制品二次使用的法律规整。文章指出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和表演者及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关系未作规定,乃是立法者从保护广播组织的法律政策出发,让广播组织就此不承担法律义务的一种有意安排,其并非法律漏洞,法官不得进行漏洞补充,必须严格依照立法者意志作出裁决。针对该项规整,文章批评了其立法技术缺陷带来的不合理结果,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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