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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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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中止行为是法律和社会赞许、支持的行为,与中止犯(犯罪行为)有着质的区别。立法者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把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中和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混同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存在若干弊端,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犯罪中止行为是法律和社会赞许、支持的行为,与中止犯(犯罪行为)有着质的区别.立法者应当在价值取向上把中止犯的存在范围限定在严重犯罪之中和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混同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我国刑法关于中止犯的规定存在若干弊端,应当进行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将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类型仅限定于不能犯的某种特定情形,不够全面,遗漏了其他三种类型;再者,关于中止犯与未遂犯的竞合形态的性质的各种学说均有失偏颇,既不能与有关犯罪形态的理论相衔接,也有悖于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的准中止犯制度,对准中止犯的概念、特征及其类型展开研究。  相似文献   

4.
危险犯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其时间条件是“在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过程”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对于危险犯而言,其中止形态分为三种类型,即: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完成实行行为、法定危险状态尚未发生阶段的犯罪中止。不同类型的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空范围不同,即时间性条件不同,应区别对待。必须区分两个界限:即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界限,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的界限,从而准确地把握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正确地定罪量刑,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社会作用。  相似文献   

5.
当行为人已经完成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基于自动性没有进一步实施犯罪的,这应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吸收犯。预备行为后进入实行过程中的,也应当被认定为吸收犯。对"犯罪人为了中止犯罪,而实施了某种手段行为,然而该手段行为又构成另一犯罪的既遂犯"这一情形的处理,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中止犯与未遂犯竞合"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应当按照犯罪未遂处理。将中止犯中的"损害"限定于刑法规范禁止的侵害结果是不够全面的。犯罪中止中的"损害"应当理解为可以为刑法所评价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物质损失。中止犯中的"损害"限于被害人本人。对中止犯的处罚不应当以未遂犯、预备犯作为比较对象。  相似文献   

6.
论述危险犯中危险状态发生后犯罪中止形态的三种观点,分析危险犯既遂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缺陷与不足,从而肯定了实害犯中止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危险犯中危险状态具备后,行为人又自动消除该状态的,学界在该情形的定性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之争。犯罪停止形态是一种犯罪因主客观原因停止下来,或者犯罪虽然尚未停止,但是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既遂已经为不可逆转的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形成的犯罪形态,各犯罪停止形态之间不能相互转化。而实害犯只有是否成立的问题,不存在停止形态的划分。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应认为危险犯中止说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是中止犯研究的首要问题,对此问题的不同理解必然会影响到对中止犯的成立要件、适用范围,甚至减免标准的看法。之所以出现理论上的分歧,主要源于对违法性与责任事后是否可能发生变化、中止未遂与障碍未遂在违法性上有无差异等前提性问题的认识不一。事实上,之所以必要性地减免中止犯之刑,首先是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同时也因为减少了违法性与责任。  相似文献   

9.
从我国对犯罪预备阶段成立中止犯的理论通说出发,从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方面分析了通说的渊源;从中止犯成立条件的重新界定和刑罚的基础、刑罚的可行性、刑罚的必要性等角度对通说提出了质疑,进而提出刑法概念精确性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从中止犯的立法沿革中可看到:中止犯属于未遂罪之一种,在减免处罚根据上,从重视主观可宽恕理由到重视政策性奖励,再到重视责任减少要素;在成立条件上,从只需"因己意"到兼需"防止其结果之发生",从只要求"自动防止"到兼顾"有效防止",从要求结果被有效防止到看重真挚的中止努力。根据类型并合说,应当通过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消长组合重构中止行为本身,并在值得政策激励、实现刑罚目的的标准下判断各种组合形式是否达到值得减免处罚的最低限度。作为并合载体的中止行为是一个类型概念,并非样态单一,而是充斥于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各种组合形式在政策因素的约束下集合而成的存在域之中。中止犯的成立,重要的不是违法性或责任降低了这种定性判断,而是当某一要素降低至既定程度时,需要其他要素至少达到何种程度来予以配合这种准定量判断。  相似文献   

11.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南都学坛》2009,29(6):79-84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12.
在渎职犯罪体系中,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外,其余犯罪类型均为纯正的身份犯罪。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渎职犯罪的共犯形态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论。文章从分析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的形态出发,讨论了不同类别情形下渎职犯罪共犯形态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3.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之间的冲突,引起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应当厘定本罪与相关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罪的“组织”行为与教唆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同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认定本罪的着手和既遂。  相似文献   

14.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我国新刑法典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它的设立,不仅反映出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明确得到确认,而且为我国开展教育犯罪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探索空间。  相似文献   

15.
国际环境犯罪对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国际环境犯罪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际犯罪,具有其独特的犯罪构成,从事了国际环境犯罪应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国际环境犯罪的惩治对于我国政府在打击环境犯罪和参与国际合作方面的立法与政府决策有重要的启示。  相似文献   

16.
作为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学说,“犯罪目的实现说”不仅使犯罪既遂的判断偏离正确的方向,使犯罪既遂的认定呈现浓厚的主观色彩,而且不当地缩小犯罪未遂的成立范围。对“犯罪目的实现说”应予以否定评价。  相似文献   

17.
犯罪预备只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与犯罪形态(犯罪行为)有着质的区别。犯罪预备又可称为犯罪预备阶段,以区别于犯罪过程中的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预备犯的概念及其成立的条件应在"罪行严重"和"对法益构成严重的威胁"的基础上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18.
本文针对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持有型犯罪的观点 ,提出了几点商榷意见 ,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功利主义考虑 ,而在司法证明理论上并无重大突破 ,而这种功利取向在实践中会带来种种违背公平正义的流弊。文章最后主张应当摒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持有型犯罪的观点 ,而还其不作为犯罪的真正面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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