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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开梓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5(5):130-135
按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规定,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包括行政机关、企业法人、农村集体组织及公民等类型,其中普通民众作为原告容易形成群体性共同诉讼,并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出迫切需求,而一般民众的惧诉现实也急需环保机关及环保民间组织等单位予以支持起诉,现实更需要立法赋予更多的民事主体能成为环境侵权诉讼的适格原告。对环境侵权诉讼适格被告应根据不同的共同环境侵权类型及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认定,并对原告的选择被告处分权作出适当干预。 相似文献
2.
陈开梓 《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7(5):118-123
由于环境侵权纠纷中受侵害对象的不特定及涉及人数众多的特点,环境侵权纠纷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专门处理群体诉讼的一种诉讼程序,对解决群体性纠纷有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该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及法院对其相对拒斥的态度,导致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遭受到冷落。因此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在群体诉讼处理机制中进行团体诉讼、示范诉讼及建立联动机制的探索,对及时妥善解决群体性诉讼案件、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3.
《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5)
举证责任制度是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其实质是证明负担的分配,对诉讼结果的影响至关重要。环境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是公平、正义原则的客观要求;实现了环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对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具有客观必然性。 相似文献
4.
阳露昭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80-8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环境侵权纠纷呈现增加的趋势。环境侵权救济与诉讼也日益成为环境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结合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以及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学者们主要围绕着环境侵权救济的方式,我国环境诉讼与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以及国外的环境诉讼等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一些有益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曾艳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1(2):132-137
证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具有“小额多数”的特征,我国现行的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适应此类群体纠纷中保护分散性利益、制裁群体性侵害、为公众提供有效救济途径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借鉴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经验,改变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机制,是现阶段的可行之选。 相似文献
6.
刘海鸥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3):34-4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关涉一国的可持续发展,而其立法的良善与否直接影响该制度落实的好坏。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虽初有建树,但随着环境保护紧迫性的加剧,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短板在实践中愈加显露。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起步较早,经过多年发展,法律体系相对完备,政策制定技术娴熟,值得我们借鉴。比较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立法基础、立法原理与立法内容, 在公众参与意识培养、“代表信托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的借鉴之基础上,可以从公民赋权和程序立法两方面改造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讼资格限制与诉讼程序操作性差的困境,最终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多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
反垄断群体诉讼是群体诉讼的新发展,存在启动难、损害广和举证难等特征。我国反垄断群体诉讼产生后经历了一定的发展,但仍存在制度宏观,操作性差和理念保守,功能受限等问题。考察国外反垄断群体诉讼模式,从扩大适用范围,改变受害者被纳入被代表群体的方式,调整赔偿金请求及分配制度,突破传统级别管辖规定和引入反垄断团体诉讼等方面完善我国反垄断群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8.
万艳红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1):32-35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诉讼标的物的确定具有重要的诉讼法上的意义。从指出诉讼标的物的确定———这一问题的存在着手,本文对停止侵害请求诉讼之诉讼请求中的诉讼标的物的确定、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之诉讼请求中的诉讼标的物的确定、请求原因事实中的诉讼标的物的确定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李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3):96-99
我国现行法律将接近于真实的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明标准,但是在我国,实行单一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适应环境侵权纠纷解决的需要.重构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体系,应当加强立法,通过实体法或司法解释对证明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确立多级证明标准体系,在特殊情况下,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区分不同情况确立证明标准,实现证明标准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10.
陈伟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22-35
惩罚性赔偿制度兼具补强补偿性赔偿和惩罚加害人两种功能,在不同领域和不同时代,惩罚性赔偿制度履行功能的偏重点并不相同。适用补强赔偿功能的原则是填补损害,需要突破的是传统损害赔偿原理、实证法规范对损害的认知和填补的程度。适用惩罚功能则应遵循全法域上整体的过罚相当原则,这就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进行更多的精细化设计,确保惩罚性赔偿与既有行政规制体系的功能相协调。考虑到侵害环境利益的环境公益侵权在保护法益上的特殊性,且通过扩展环境行政处罚之功能可以在规范框架内更有效率地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惩罚性赔偿在环境公益侵权中的适用应予限缩:以补强补偿性赔偿功能为重心,惩罚加害人的功能仅在特殊情形下辅助适用。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能平衡诉讼双方的权利地位,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有着平衡主体双方地位、降低证据采集难度,提高证据的效力等效果。但是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关于环境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仍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2.
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赔偿范围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现代社会中 ,环境侵权数量正在日趋增加。而在我国 ,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 ,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建议拓宽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 ,确立精神赔偿标准 ,并设立环境责任社会化制度 ,从而有效地防止环境侵权行为 ,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13.
张敏纯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4):140-145
环境毒物侵权诉讼是我国近年来最大宗的环境诉讼类型之一,也是最能全面反映环境污染致害过程的典型样本.在侵权法研究重心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的背景下,通过对环境毒物致害的科学机理和法律关系的考察,能够有效检视现行环境侵权构成规范之于实践的适应性,进而发现现行环境侵权构成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从而为解释论的转向提供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14.
林懿欣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1)
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行为在创造大量社会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成为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正是这种两面性使立法者在运用传统民法价值理念对环境侵权债权人进行救济时陷入价值取向上的矛盾。鉴于企业经营行为造成的环境侵权行为所具有的商事属性,商法所具有的以"营利观"为核心的衡平价值理念,使商事责任制度和规则更加有利于受商事行为侵害的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具体体现在对绝对责任的例外适用,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肯定态度以及对连带责任的一般性适用等方面。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时代对环境侵权诉讼证据制度既形成了挑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存在着技术鉴定与法庭审判"两张皮"的现象,学界主要精力大都投放于规则的设计之中,大数据对于破解环境侵权取证难、判断难等问题的突出作用尚未引起广泛重视,相关研究成果极为稀少。大数据不仅是一种依据,也是一种法律方法论。将大数据融入到环境侵权诉讼证据制度的优化进程中是当前环境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一大课题,也是贯彻国家大数据战略的应有之义。对此,制度设计者一方面要突破法学,进行文理结合的前瞻性探索,构建环境侵权证据立法的大数据分析平台、环境侵权证据的全天候监测体系、环境侵权民事救济的大数据证据分析系统等多个大数据平台;另一方面要回归法学,在环境侵权诉讼证据制度中构建大数据的权利图谱,进行法学方法论革新,构建事前预判与事后及时取证相结合的新技术范式。 相似文献
16.
郝慧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7(3):22-24,29
从环境侵权特点出发,指出传统侵权救济的缺陷,阐述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的必要性,从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利益衡平的需要及公众参与环境决策三个角度分析了损害填补责任社会化的理论根据,阐明了责任社会化的必然性。笔者主张在现有基础上,构建我国的环境损害填补社会化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责任社会化不是解决生态损害救济唯一路径,对于生态损害,强化环境法的预防功能固然重要,但侵权责任法的二次规范作用不可或缺。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环境侵权违法性标准是错误的。对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对损害的作用程度较轻的话,可以按照该程度承担分割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