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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1 毫秒
1.
行政行为的成立,通常又称行政行为的形成或做出,指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况或形式下就算已经成立了,其成立要件包括行政权能的存在及公法上的意思表示.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能够依照它做出的目的,发生行政主体欲产生的约束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效果,其生效要件有合乎权限、内容确定、符合程序、具备法律形式及符合生效规定五项.二者的构成要件有着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2.
行政契约的缔约仅依赖完善的缔约规则,尚不足以保障权利义务的有效实现。不履行缔约规则所负义务的法律责任机制,在保障行政契约权利义务的有效实现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在行政契约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遵守依法行政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相对人。行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呈现出与私法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的特点。在承担责任方式上,既有私法契约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行政契约特有的强制履行和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3.
不起诉契约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乱象,主要表现为不起诉契约的适用范围扩大、效力认定分歧以及内容模糊、形式失范。不起诉契约乃当事人拟定的诉权处分合同。当事人享有选择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自由是处分权主义的应有之义,应承认不起诉契约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基于对当事人司法裁判请求权的保护、维护审判资源合理配置等因素的考量,应对不起诉契约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在原告起诉后,被告可向法院提出不起诉契约已经生效的抗辩,若不起诉契约成立并符合生效要件,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不起诉契约具备欺诈、胁迫等瑕疵事由时,可适用民事合同规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4.
文章认为,行政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有着本质的区别.行政行为的成立着眼于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否,而行政行为的生效则关注行政行为是否发生行政主体所预期的法律效果.有关行政行为的诸要件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一事实判断或法律属性判断标准,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是一法律逻辑判断标准,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一法律价值判断标准,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则是一司法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5.
文章阐明现代法律理念及立法对合同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的区分意义,辨析;现行合同法规范,说明应将标的物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区分实践合同,理论上更符合现代合同理念,实践中也与实践合同将来的发展趋势相契合。  相似文献   

6.
南京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施建辉:《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探析》指出行政契约的缔约仅依赖完善的缔约规则,尚不足以保障权利义务的有效实现。不履行缔约规则所负义务的法律责任机制,在保障行政契约权利义务的有效实现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在行政契约缔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遵守  相似文献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合同纠纷之一,其生效与否的认定是处理这类合同纠纷的关键,而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是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却是一个有争议的观点。本文以民法的一般理论为基础,以有关的司法解释为依据,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了简要分析,阐明了过户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房屋产权变更的条件,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对统一认识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传统的民法理论将其视为不动产,而《物权法》又将其归属为动产。机动车的所有权的认定,无论是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在法学理论上,都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学界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基本可以分为登记说、交付说、合同生效说三种观点。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应运用在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上。合同生效与所有权转移分别是债权问题与物权问题,不应混淆。因此,只有交付才能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相似文献   

9.
契约精神从传统单一的私法领域逐渐渗透到了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回应了域外司法契约精神的时代发展需求,本质上是控辩双方进行的公私合作和协商合意。被追诉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需要借鉴吸收民事契约和行政契约的合理之处,形成我国的契约司法模式及其治理机制。根据契约司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要件,契约司法成立并不意味着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双方轻易反悔。当存在使契约无效的情形时或者即便是契约已经生效,在不满足契约精神的诚实守信等原则时,法律赋予控辩双方一定程度和范围的调试权力和反悔权利。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为登记对抗主义,其中交付是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要件.但是,机动车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理由不具有说服力,该模式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产生很多问题.相比之下,交付生效模式更具有优越性,也符合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机动车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因此,我国机动车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当予以变革,将登记对抗模式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  相似文献   

11.
行政契约缔结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契约缔结的原则,它具有解释和补充法定欠缺、弥补行政契约内容不足、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控制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缔结过程中行政权力行使的多维功能。基于行政契约的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特点,其缔结原则可分为共通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两类,其中,共通性原则主要由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构成;其特殊性原则主要有平等、竞争和有限契约自由原则。  相似文献   

12.
对行政合同中契约自由原则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在合同当事人平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是私法合同的一个原则。在不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行政合同同样应该贯彻契约自由原则。通过分析契约自由在行政合同中所表现出的特点,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职能的合同,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公共利益。因此,行政合同中的契约自由是保障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有限的契约自由。  相似文献   

13.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然会涉及物权和债权这两种民事权利。本文分析了商品房双重买卖的物权变动问题,认为应采纳物权变动的区分性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商品房双重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认为两个债权合同都应该生效。最后,分析了商品房双重买卖的法律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14.
环境保护行政合同通常具有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等特性,在此期间,如发生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事由,变更或者解除制度是平衡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必要工具。在相关制度安排与设计中,既要注意并尊重环境保护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相关制度的共性,更要关注两者个性所带来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安排。  相似文献   

15.
由行政机关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在我国既有一定的历史传承,又有强烈的现实需求,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尚无统一的专门性规范,实践中各部门各地方的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各自为政,发展极不平衡,严重制约了其定纷止争作用的充分发挥。鉴于行政资源的有限性,行政调解相关制度必须兼顾公正与效率,其所适用的民事纠纷范围划定不宜过宽,具体程序设置需繁简得当,同时有必要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高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强制执行力。  相似文献   

16.
在依法行政、服务行政和参与型行政的背景下,以契约手段达成行政目的已成为我国实现行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虽然在理论上认可了行政契约的存在,并开始对行政契约进行研究,实践中行政主体也大量运用缔结行政契约的方式解决现实问题,但学界对于行政契约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关于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意思表示等方面的研究尚处于空白,立法上亦缺少专门的规定。实际上,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在行政契约的缔结、履行等环节中,行政主体不是机械的法律执行者,而是存在着独立的意思表示,并在相当范围内享有意思表示的自由空间,同时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与相对人互为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7.
行政法规规章作为社会规则,其实质是对利益进行权威性分配,对社会的影响力巨大。行政立法听证作为体现程序正义的一项制度设计,其功能价值有待学术界做进一步探究。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听证对于举办听证的立法者与听证参与人既具有公平功能又具有效率功能,但这些功能并未转化为行动力量。笔者认为行政立法听证针对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性质的功能,正因为如此,在资源、目标、人性、效率的约束条件之下,听证的举行对于不同主体而言意义大不相同。制度选择应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考量,并应在理念与制度上以“保障公民参与权”为本位予以树立和建设。   相似文献   

18.
徐戬全 《东方论坛》2005,(5):122-126
对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民事效力的认定,在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签订合同是否还应受到经营范围的限制,越权经营行为是否还应受到行政处罚?一国的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应当保持高度的协调、统一性,对越权合同的民事效力及行政后果必须有清晰、明确的规定,以正当事人的认识和司法、行政的准绳.  相似文献   

19.
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及其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特权对于维护公共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的行政立法及实践均认可了特权的存在。然而,特权行使超越必要限度又会对行政法造成破坏,使行政契约这种行政方式失去存在的价值。肯定特权存在的合理性,同时对特权的行使进行必要控制是平衡行政契约中特权与契约性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私协作通过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引入责任共担、风险分担、互利互倚的合作契约机制的建立,旨在引入社会资本,推进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治理以及增进环境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供给,它体现了环境行政从传统的监督管理行政到契约行政的法理拓展与机制创新.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环境公益目标导向下的行政契约,并具有公法性和私法性并存、行政目的性和契约合意性兼具的特点.依据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中契约合意与行政权力优位顺序的差异以及所占比重的不同,可将其类型化为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司法救济是环境公私协作法治化、规范化不可或缺的环节,私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以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主要司法救济途径,而公法性环境公私协作契约的司法救济,则可根据具体纠纷起因而选择适用行政诉讼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此外,环境公私协作契约行政追求的环境保护公益目标,也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提供了必要性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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