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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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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核心问题就是土地使用权的租金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租赁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其中两种方式,其租金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这两种不同形式的土地使用权租金制度,对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应当建立国有土地租赁制度,逐步减少国有土地有偿出让。  相似文献   

2.
<正> 一、房地产市场 所谓房地产市场,就是以房地产作为经营和交易对象的市场,包括: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屋建设、买卖、租赁、抵押等。它既可以是商品市场,也可以是要素市场。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恰恰要求土地要有偿使用。土地的使用也必须按严格的资源与效用关系来考察,因此形成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市场。派生地,地产开发也市场化了。房屋比土地更接近市场。房屋的所有权并非长久永恒,不仅有自然界限,而且有经济界限,所有权  相似文献   

3.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是土地行政划拨的产物。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代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具有土地管理者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方(代表所有者)双重身份。土地管理部门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收回权时,由于传统的土地国家所有观念与行政执法的路径依赖,使其在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权时常常模糊甚至混淆了两种身份,忽视了公民具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物权法》立法条款用词的不严谨加剧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权与《物权法》确认的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冲突。国家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因公益利益之需要,则应该通过征收的途径,而非通过行使收回权;基于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则属民事返还性质,并非行政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其违约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非直接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收回,其是否构成违约而丧失土地使用权应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而非行政部门一方认定。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混乱,不仅是造成房屋拆迁纠纷,也是导致"一地二主"并存后果的重要原因。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必须重构。  相似文献   

4.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相似文献   

5.
论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有破产企业土地处分可采取出让、转让、行政划拨或租赁等多种方式。破产个业土地使用权不同于一般的特殊财产权。笔者认为,在处分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时应遵循合法、优先权、有偿取得权和国家十预原则。其次,在处分方式上应考虑其特殊性,土地使用权原是国家无偿拨给的,破产后可采取由政府无偿收回,或由政府先收回再依法通过协议、抬标、拍卖方式转让,最后,在转让费分配问题上,考虑土地使用权与一般商品价值不同,应考虑其增值部分的分配  相似文献   

6.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理论与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同时为了均衡分配土地资源,缩小贫富差距,续期应当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续期的期限应当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续期的上限,且不应限制续期的次数。  相似文献   

7.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是国家,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但因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制度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导致在各级管理部门大量寻租行为的产生。本文针对这种现象,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一个时期来,通过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学习,人们对土地的商品性,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及建立土地市场等有了新的认识,推动了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目前试点工作正在深圳、上海、天津、广州稳步开展。海南岛已颁布《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并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个人参加土地开  相似文献   

9.
《金陵瞭望》2005,(3):64-64,F003
为适应南京土地市场建设发展的要求,2000年初经市编委批准组建了南京市土地市场管理办公室,为市处级事业单位,隶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内设综合科、拍卖关系密切理科、交易管理科、招商管理科,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全市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市场准入的审核备案工作;  相似文献   

10.
划拨土地使用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使用权划拨作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补充形式,在我国仍然存在。在法律上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予以关注,主张在处理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上,既要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要兼顾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自从实行了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后,城市土地市场显化了城市土地使用权益的市场价格,在利益的驱使下,导致城市土地市场经营混乱。本文基于这样情況下,提出规范城市土地有形市场,探讨解决城市土地经营的新路子,从而建设一个经营秩序良好的城市土地市场。  相似文献   

12.
从国家财政科研所了解到,我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收入流失严重。有关专家呼吁,应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国家土地财源流失的漏洞。有关人士认为,目前城市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行政划拨土地大量进行自发交易,造成土地市场秩序混乱,出让价格随意性较大。有些地方领导,置国土战略、土地政策于不顾,越权批地给企业和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承担了特定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功能,因此宅基地成为一种由行政机关主导分配的福利品。然而,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实现均等化,宅基地使用权也应该剥离福利性而恢复原有的财产属性与商品属性。未来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应由土地所有权人按照市场规则有偿设立,以达到土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我国农村,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归属、有偿出让收益的使用与分配制度,不会损害农民的权益。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抵押是确立不久的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已有的立法规定尚不系统、完备,理论上的研究也比较薄弱。在实施这一法律制度中,有许多理论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所以,本文就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引起对此问题的深入研究。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性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对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从变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土地使用…  相似文献   

15.
一、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的重大意义今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个《条例》是在坚持城镇土地国家所有制前提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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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适应企业改制的城市土地资产运营与管理体制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的土地资产运营与管理体制改革 ,以及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 ,滞后于企业改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进程 ,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土地产权界定模糊 ,导致土地资产运营效率低下 ;二是政府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让渡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制和土地批租制并存 ,致使企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环境中 ;三是政府以行政手段介入国有土地资产运营 ,滋生了严重的土地寻租活动 ;四是土地管理体制不完善。因此 ,必须大力培育土地市场 ,促进土地批租、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出租和土地使用权转让 ,进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并为企业改制提供土地市场条件。与此同时 ,政府要从经济、行政、法制等方面加强土地调控和管理职能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公民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形成侵权赔偿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土地使用权被侵害且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公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来自于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中的侵权行为,也有来自于不正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尤其是对“四荒”拍卖过程中的侵害土地使用权行为,必须依法认定侵害土地使用权的侵权责任构成,甄别侵权责任人或单位。构成侵害公民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赔偿,同时还应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又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相似文献   

19.
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权能性质─—兼谈“田面权”的性质庆明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出租”二字删去并增加“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  相似文献   

20.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是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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