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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源 《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7(2):286-287
陈本寒博士花费7年心血完成了新作《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该书以两大法系中具有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说和判例为主线,以典型担保为重点,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担保物权的立法价值取向、立法体系、种类、公示、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掩卷之余,笔者对此书特点概述一二。 相似文献
2.
谢雪凯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39-44
近代大陆法系国家均对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持肯定态度,其内在逻辑都是建立在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基础上。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否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抵押物的转让采取抵押权人同意主义,并且条文本身设计存在缺陷,使得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司法适用上造成较大困难,并严重损害受让人的利益等。因此,我国《物权法》应当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完善登记制度并为受让人设置多元对抗手段。 相似文献
3.
张秀玲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38-144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6条的规定,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夫妻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然而,司法实践表明,该制度的实施并不尽如人意,亟待立法予以完善。本文阐述了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特征与功能,论述了夫妻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指出现行夫妻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若干立法建议与思考。 相似文献
4.
黄凤龙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4(1)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但强制性规定中的非效力性规定向<合同法>第52条第4项的"逃逸"可能架空该限制的意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是立法者就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事项对司法者的概括授权.<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是对该概括授权的行使路径的说明,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因欠缺但书规定而导致的功能减损. 相似文献
5.
刘青文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123-128
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5条首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规定,是《物权法》第99条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具体体现,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是对《物权法》第99条中"重大理由"的有权性解释。但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相比,这条规定不必要地附加了限缩性的时间条件和不具有实际意义的兜底条款,应该加以删除。而且,其对法定事由的列举也不全面,应该比照前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加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6.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针对企业一般职员在缺乏授权的情况下以企业名义对外实施的经营活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43条认定职务行为从而将其行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企业。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般职员对外代理不足的问题,但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界均对能否依据第43条直接认定职务行为的效果归属于所在法人存在较大的争议,且不论该条款还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用语模糊、司法适用不统一等问题。2017年3月出台的《民法总则》首次以一般条款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其规定虽然解决了《民法通则》第43条是否为职务代理规定的争议,但该条款也存在适用范围过宽、增加组织体经营风险和成本的问题,在适用中应当进行限缩。 相似文献
7.
谢逸姿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8(2):61-65
现行《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颇具争议.从民商事领域最基本的原则——意思自治的角度看,不能简单地以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主张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并未给担保债权人附加形式审查义务,公司自身债权人虽有一定风险但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保护;16条更侧重规范公司内部决议的形成,因而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程序订立的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违反16条所带来的后果更多的是追究违章董事对于公司在组织法上的责任.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176条区别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在混合共同担保制度中引入意思自治条款,以达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目的。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推崇,理论界对此条款未见质疑者;2019年9月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宁可牺牲公平价值也坚守该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亦照搬此条款。通过对司法实践的实证考察发现,大量的银行格式保证合同造成了对《物权法》第176条意思自治立法本意的背离。格式合同的存在使当事人约定担保权行使顺序在实践中变成了债权人事前单方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立法设想难以实现,并造成保证人的权利失衡、道德风险增加、显失公平等不良后果,格式合同的弊病在《物权法》中再现。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的设计应实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摒弃《物权法》第176条关于意思自治的规定或者保留该规定辅之以保证人的求偿权和代位权,是达成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9.
《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20,(2):47-54
立法的出入导致理论和实务对混合共同担保的分歧极大,争议的核心在于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追偿权。解释论下,无法于实定法内检索出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请求权基础。基于连带责任、代位权抑或不当得利制度均不能证立,但并不构成法律漏洞。否定论下,物上保证人与保证人以各自担保物的价值或自身的责任财产承担担保责任。除债权人放弃债务人自身提供的物的担保外,对单个担保人担保的部分或全部担保的放弃不具有对外效力。非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担保人或者担保人之间对于份额或顺序的约定不具有外部效力。针对否定论可能带来的风险,可基于欺诈与恶意串通制度予以规制。此外,也可倒逼担保人于担保时进行更为详细的约定或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规避风险。 相似文献
10.
柯勇敏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3):98-104
《民法总则》第85条与第94条两个但书在立法上首次涉及决议的对外效力问题,但欠缺理论基础与体系性关照,还存在诸多问题。理论上决议对外效力的作用方式是影响代表权或代理权,也唯有此等决议才有相对人的信赖保护的问题。相对人的信赖保护问题在决议有效或效力瑕疵时都会产生,在规范适用路径上必须回归已有的信赖保护规则。就此现行法已提供完整的信赖保护规则,且相互之间存在差别,无法提取出共同规则,因此不应在总则中以“公因式”的方式规定决议的对外效力。立法论上,这两个但书应删除;解释论上,这两个但书应作为不完全法条配合现有的信赖保护规则一起适用。 相似文献
11.
王志皓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2(4):129-130
混合共同担保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形式较为灵活,不同于共同担保。人保与物保混合的共同担保情形下,各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划分和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区分不同情形,针对几种不同立法模式及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了简要评析,以期明晰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实中时常发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关于车位、车库权属的纠纷.<物权法>第74条将约定方式作为判断车位、车库归属的依据,但是由于其理解上的困惑,仍然存在着发生纠纷的隐患.在规划的车位、车库可能属专有也可能属共有的情况下,应当借鉴台湾立法模式,对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进行分类规制,正确处理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13.
李中原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2(6)
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各国在立法或司法上的主导做法是:由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严格责任,其他人均只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机动车发生权属分离的场合,通常只允许一人为保有人——这就导致了在具体鉴别领域大家各执一词,无法统一.我国民法理论和实践中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观点.因此,构成机动车保有人所必须的“支配”要素的认定应当统一以“监管”义务为标准.只要依法对机动车负有“监管”义务的人,无论是所有人还是使用人,都可以成为保有人.盗窃者、抢劫者和抢夺者等擅自驾驶者也应纳入机动车保有人的范围.这种更为宽泛的“复数保有人”的方案既化解了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之间的矛盾,也大大降低了司法操作的难度. 相似文献
14.
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对他人动产利用的需求,动产用益物权相较于债权性的利用方式,能够为利用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护机制。我国《物权法》第117条对动产用益物权的确认打破了"用益物权只能以不动产为限"的思想观念,是对我国物权理论的一次革新。但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动产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导致了第117条与第5条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调整两者关系的途径仍应取决于我国物权法是要改采宽松的物权法定,还是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 相似文献
15.
匡俊 《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2):74-77
物权法第89条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相邻关系作了规定,文章通过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物权法第89条及其所调整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相邻关系进行了分析。针对物权法第89条规定过于原则和缺乏救济方式的不足,文章区分不同情形,将科斯定理及其衍生出的财产法则和补偿法则应用到案件中。在交易成本较低的案件中,即涉及的交易当事人为两方且不涉及到双边垄断造成的高交易成本时,应适用财产法则;在交易成本较高的案件中,即涉及的交易当事人众多或涉及到双边垄断造成的高交易成本时,则适用补偿法则。 相似文献
16.
杜娟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8(4):108-112
《物权法》的实施以立法的形式肯认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但其文本未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债权合意使当事人负担特定给付义务,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同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当推演构筑完整民法体系的时候,绕不开对物权行为的判断、肯定和运用;《物权法》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是立法者可为的选择,这并不妨碍物权行为是逻辑上的应然存在。 相似文献
17.
康铭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52-64
精神利益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对方精神利益损害的,受害方如何主张损害赔偿不能一概而论。当违约方的行为构成侵害人格权时,受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996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时,应根据合同履行利益中精神利益的占比将精神利益合同类型化为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和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分别讨论二者违约救济的必要性。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受害方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合理性;非纯粹精神利益合同中,只有当缔约人“追求精神利益”之动机成为交易合同内容时,该精神利益的损失才存在通过违约责任进行救济的必要性。《民法典》第584条中的“损失”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故当违约方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人格权”时,非违约方可依据《民法典》第584条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第16条为公司提供担保规定了“限制性”要求。当前主流裁判认为,该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且“不具有对抗或约束第三人”的效力,据此得出了违反该条并不导致担保无效的结论。这种法律适用的思路是错误的。只有斩断《公司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联结,才能纠正公司担保效力认定问题上的法律适用错误。现有理论试图构建新的解释路径,以求摆脱适用困境。然而,新的路径,要么拘泥旧有框架,要么需付出更大的理论代价,均不足取。《公司法》第16条具有积极强制与消极强制两个方面。积极一面,以公司自治行为——章程和决议——为对象;消极一面,以排除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为担保为目的。两者均非《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意义上的强制。 相似文献
19.
姜逸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118-120
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用益物权说、债权说、特许物权说、准物权说、自物权说等理论各有其合理之处,也各有其瑕疵。文章认为矿业权本身兼具财产权和行政特许权的属性,既有公权的一面也有私权的一面,本身就是由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复合而成。在现有制度层面下,不可能将其属性统一为某一种权利,除非将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剥离,直接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授予市场主体。文章从对宪法第九条学理解释的角度探讨这种改革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冯寿波 《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39-44
条约解释需要考虑时间因素,然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条(c)项是否涉及以及是否已解决条约解释中的时际法问题,尚存疑议。该公约第31、32条并未明确规定时际原则,但该原则以间接方式蕴含于第31.3条(c)项中并以第31.1条中对善意的公开规定方式而间接存在。条约解释的"同时性原则"已发展为与"演进解释"原则并举。国际法的演进使得对先前条约的理解和解释通常难免借助于其后相关新条约的生效以及包括嗣后协定、嗣后惯例、准备工作等在内的诸多条约解释因素。并无解决变化了的情况影响条约解释程度之普遍性答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