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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上有着独特功能和重要价值。通知家属作为刑事拘留的一项程序性权利,是被拘留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情况下的重要权利救济保障措施。若通知家属程序在现实中被滥用或适用失范,将影响刑事拘留的良好实施,造成诸多不良后果。就现有立法规定和执法实践来看,刑事拘留通知家属程序有关规定存在着“无法通知”范围过于宽泛、“有碍侦查”界限过于模糊、“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无实质性标准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此,建议从对“无法通知”规定表述作出修改补充、对“有碍侦查”的界限进一步明确、明确“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的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完善,推动通知家属程序的规范适用实施,促进刑事拘留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举报、侦查队伍建设、侦查措施和侦查制约是当前贪污贿赂案件侦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贪倡廉中的地位和作用,尚需做好如下工作:加强对举报工作的对口管理,健全保护举报人制度,赋予检察机关以刑事拘留权,提高侦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在侦查中实行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相结合的制约形式。  相似文献   

3.
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基于侦查权力有权采取一系列直接涉及公民个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和健康权的强制措施。鉴于实现现代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目标的需要,在侦查阶段引入司法审查制度是目前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法院对侦查阶段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文章从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论证在我国建立侦查阶段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如何建立提出了笔者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4.
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对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拘留措施存在着诸多问题,重点表现为对刑事拘留人的人权保障不力,甚至是严重滞后.我们应当从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对刑事拘留进行改善,提高对刑事拘留人的人权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5.
略论“刑事拘留”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随着刑事诉讼的立法与实践的发展,传统的“刑事拘留”不能再等同于“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应改称为“刑事先行拘留”。文中还对“刑事拘留”的适用时间、适用期限、适用对象和交通事故案中“刑事拘留”的适用主体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立案制度设置的不合理性 ,导致了国家追控犯罪职能的削弱乃至缺位。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立案制度的若干建议 :明确立案前审查活动的侦查性质 ,赋予检察机关的立案及撤案决定权 ;同时 ,赋予被害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司法救济权 ,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由法院裁定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相似文献   

7.
现行羁押治理评价体系大多未纳入刑事拘留适用,为实质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必要对此加以反思。功能定位层面,域外主要法治国家均在强制措施体系中严格贯彻“强制到案”与“羁押候审”二元分离,以此为标尺,我国刑事拘留呈现两者混同之双重定位,应予以澄清,并避免将拘留异化为逮捕之常规前置措施。适用场域层面,在立法规定语焉不详之情形下,应结合纵向历史解释与横向比较考察,以比例原则划定“紧急情况”为拘留适用之限制条件。立足前述层面,可以发现我国刑事拘留适用呈现“非紧急性候审化”特征,具体表现为拘留率高企、超期拘留久禁不绝、刑拘直诉大行其道。对此,应当改革拘留适用条件与期限规定、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完善非法拘留程序制裁机制,以矫正刑事拘留适用异化倾向。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依照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是侦查职务犯罪的唯一主体,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行使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纪检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有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也应移交检察机关。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纪检监察证据证据能力的判断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言词证据并不能作为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只能作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线索;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实物证据,由于具有不可重复性,可以根据诉讼的特点进行审查、转换作为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由于带有根本性缺陷和弊端已不能适应刑事司法改革追求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取向,故应予以改革。应在保持公安机关现有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对公安机关的相对领导权,而不是国外的那种绝对领导权;确保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的主导核心地位,对侦查机关的所有侦查行为,特别是对侦查手段要进行适当的控制;在充分发挥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各自职能的基础上,合理优化配置检警两机关的司法资源,并通过适当减少诉讼环节,以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进程。  相似文献   

10.
侦查是国家侦查机关依据国家法律,为查明犯罪事实,揭露犯罪分子而进行的专门活动。根据刑事法律的规定,在我国享有侦查权的只有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指出:属于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杀人、伤害、抢劫、盗窃、流氓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八种经济案及法纪案,其中以贪污、受贿经济案占首位.由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性质不同,因此各自具有不同的侦查特点.  相似文献   

11.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中,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七种情形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虽然都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但是性质却截然不同。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的行为,同时也为了有效地保障人权,有必要对这种转化过程中存在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故该文对相关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剖析。  相似文献   

12.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看,执行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出庭协助检察官执行公诉任务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执行侦查任务的侦查人员能否出庭作证问题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尚未形成。不管是从借鉴国外经验出发,还是从考察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我们都应根据国际法则与我国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3.
[摘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刑事犯罪呈智能化、有组织化、跨国化的发展趋势,技术侦查应运而生。技术侦查的运用,提高了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但也对公民的隐私权、住宅权和通信自由权带来极大的威胁。世界各国通过司法审查来实现对技术侦查权的管控,力图使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保持平衡。而我国技术侦查权的审批和执行集中于公安机关,没有外部的监督和制约,为其滥用提供了便利条件。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侦查监督的职责,应由检察机关监督技术侦查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14.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和运行保障。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存在严重不足,无法适应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要求。因此,针对渎职侵权犯罪,应当扩充检察机关侦查职权,赋予其技术侦查手段和特别调查权,增加强制措施执行权,尤其是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权。侦查权的配置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来实现,并可以考虑单独立法,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积极、主动的反腐败体系。  相似文献   

15.
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同西方各国相比,我国侦查权的运作方式极其独特.侦查机关可以自行采取几乎所有的强制侦查措施,而且,遭受侦查权侵犯的犯罪嫌疑人也无权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我国这种以内部监督为主的侦查权控制模式,客观上存在着权力滥用的可能.为了防止侦查人员滥用国家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侦查权的司法控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6.
以我国宪法规定为基础的法检权力配置关系,在法律解释上失之模糊,在制度实践中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多有窒碍:检察院依抗诉权启动再审制度削弱司法终局性原则;检察官“监督者”角色打破法院中立的“三方结构”;宪制设计中的“两院”关系引发法检双方角色认知冲突;审前羁押审查制度分割法院司法审查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有碍法制统一。要推进实质性改革,应考虑重构法检双方的权力配置关系。通过修宪取消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回归公诉机关的专门化职能,检讨并清理因“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而衍生的相关制度,将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权赋予法院,扩大公诉权范围以强化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人”职能。  相似文献   

17.
不当审讯的直接效果是获得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但容易导致冤案的发生。侦查实践中,不当审讯的存在,有其特定时间和空间条件,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和较高的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是其体制根源与制度症结。治理不当审讯,应对不同强制措施之下的审讯时空进行严格限制,降低刑事拘留、逮捕的证明标准,对侦查机关的目标考核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  相似文献   

18.
我国检察机关拥有批捕权的体制既是长期司法实践的惯性使然,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契合检察监督理论体系,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但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存在正当性疑问。法院行使批捕权并不会使法院产生预断,也不会影响批捕效率,还可大幅降低高羁押率。因此,我国应建立法院行使批捕权模式。法院行使批捕权,应从批捕机关的设置、批捕审查方式、逮捕证明标准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19.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与落实对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促进依法行政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还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法院的判决难以明确客观标准和具体期限、行政机关被动执法以及检察机关后期监督不力等,导致判决难以顺利执行.通过分析各主体在执行中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行政机关执法配套措施、明确法院判决内容以...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三种逮捕程序(即检察院批准逮捕程序、检察院决定逮捕程序和法院决定逮捕三种)均是实行书面审查且带有浓厚行政化色彩的审查逮捕程序,这种审查逮捕程序不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人权的保护要求,应进行改革和完善,特别是司法实践中使用较多的批准逮捕程序.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应是我国逮捕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在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修改中确立批准速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是大势所趋.现阶段我们应确立批准逮捕程序司法审查制度.在批准逮捕程序中形成以检察机关为顶端,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抗辩双方的模拟三角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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