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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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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流通主要通过背书方式实现,再背书在背书过程中占有数量或者次数上的绝对优势。我国《票据法》第35条仅规定委托取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为转让背书,而对转让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之再背书权并无任何规定。因转让背书之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其当然可为任何类型之再背书,此乃背书固有之义,法律不必特别规定。但对于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均需明确规定其被背书人只能再为委托取款背书,而不享有转让与质押的再背书权,故应将《票据法》第35条第1款但书部分删除,增加第3款对质押背书与委托取款背书被背书人的再背书权进行一体限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票据法》对隐存保证背书没有任何规定,学界对此也鲜有论述。隐存保证背书能够克服票据保证之不足,有利于保障支票债权的实现,规避票据保证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不合理限制。隐存保证背书在一般情况下,对被背书人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背书人具有权利担保的效力。隐存保证背书在形式上构成回头背书时,被背书人得以存在保证关系为由,要求其作为背书人时的后手承担票据责任。隐存保证背书通常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但背书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相似文献   

3.
回头背书能否恢复人的抗辩,需要对回头背书与抗辩切断功能、回头背书再取得票据和人的抗辩的恢复、人的抗辩恢复的理论依据等进行检讨。需要从人的抗辩恢复理论之再构等几个方面来探讨回头背书对人的抗辩切断之影响。希冀如上探讨对我国票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票据法对背书限制缺乏系统明确规定,亟须加强研究,以便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出票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其流通性并不绝对丧失,出票人以外的前手对转让背书的被背书人仍应负票据责任;背书人记载背书限制的票据,后手以此票据又进行转让背书的,原背书人有抗辩权;非转让背书中,应区别明示与默示以确定委托收款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的效力,质押被背书人所为转让背书均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以期后票据所进行的转让背书仅可产生民法上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实施十余年的<票据法>亟待修正.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重塑票据流通规则与制度,是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关键.应当修正现有立法技术缺陷,完善票据无因性原则,明确票据的背书与交付转让方式,全面承认空白票据效力,完善背书资格、再背书限制、期后背书效力等规定,真正促进票据的高效流通.  相似文献   

6.
《票据法》和《担保法》已实施多年 ,但在实践中会遇到出票人或者背书人为禁止背书以后 ,其直接后手即被背书人为自己的债务作为对他人债权的质押担保情况 ,这在客观上形成了两种权利的冲突。要缓解这两种权利的冲突 ,可采取“对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应再设定质权”等五种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7.
文章针对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没有对票据涂销作出明确规定的几个问题:票据涂销的法律效力、票据涂销的使用、背书涂销对背书连续的影响、票据涂销存为的规范等问题,联系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台湾地区有关条款,根据票据法学理论进行了法律分析和比较。  相似文献   

8.
票据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为许多国家的《票据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所规定。在我国,票据质押受到《担保法》和《票据法》的双重规范。根据国外有关票据质押的立法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票据质押的形式主要是票据质押且均要求以设质背书方式设定,所以本文主要针对设质背书这一票据质押形式的若干法律问题予以探讨。  相似文献   

9.
票据伪造背书是指非票据权利人假冒票据权利人在票据背面书写签章,以实现享有票据权利而不承担票据义务的违法行为。伪造背书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造成票据信用、流通的混乱,伪造背书不同于票据伪造,也不同于无权代理背书。有关伪造背书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各国票据法乃至国际统一票据立法的难点,我国票据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无法确信的票据不予接受是权利保护的最好措施。  相似文献   

10.
背书不连续存在于最初不连续、中间不连续和最后不连续。背书不连续也有实质不连续与形式不连续之分。形式不连续背书仅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不因此否认持票人的实质性权利。背书形式不连续而实质连续的持票人应可行使完整的票据权利;背书整体不连续但具有阶段性连续的持票人虽难以行使付款请求权,但鉴于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属于各自独立、性质相异的票据权利,持票人对于在连续中断后签名票据的背书人仍可享有追索权。  相似文献   

11.
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及其实现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协同性等特性.票据质押必须经设质背书、载有"质押"字样才能有效成立.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但其票据权利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可以再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12.
承认票据一部付款既有利于持票人利益的维护,对于票据债务人也深具实益。在不能进行票据全部付款时,承认一部付款也是维护票据信用的有效手段。我国《票据法》不承认一部付款,这不仅与民事上部分履行的理念不相符合,也与国际立法例背道而驰,有待修正。  相似文献   

13.
我国《票据法》中有关追索权行使要件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立法的缺陷妨碍了票据追索权的行使。从不单纯承兑的效力、票据的使用范围、票据的参加制度及拒绝证明的作成期限四个方面,探讨了票据追索权行使要件的立法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14.
票据贴现后,若承兑人出现财务危机,可能面临票据到期无力付款的风险。依票据法原理,在票据无瑕疵且取得票据合法的前提下,持票人享有到期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票据退还请求权显然不是票据权利,无法根据票据关系推导出这种新型权利。因为票据贴现时,贴现人并非仅是对贴现申请人的信赖,而是对票据出票人乃至前面所有票据签章者的信赖。但当票据未到期,票据贴现人可能面临损失,则其可以根据票据贴现协议的约定——票据原因关系,确定是否享有票据退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15.
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票据丧失,持票人就失去了行使票据权利的物质依据.失票人必须及时依法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才能使票据权利最终得以实现.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票据丧失救济的规定还不够完善,难以充分维护失票人的合法利益.为此,本文就票据丧失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三种救济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6.
财产权利的证券化是财产权利去人格化和注重价值流通的结果。提单不仅是国际海上运输和国际货物贸易的产物,还是物权证券化的典型体现。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持有它即代表对运输之下货物的间接占有。静态的提单表彰了提单持有人对货物所有权的权属状态,提单动态的转让实现了运输之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单是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依据,还是动产物权特殊的公示方式。提单的出现加速了动产物权价值的流动。  相似文献   

17.
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对抗要件还是生效要件,以及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可否设立票据质权,这是票据质押的核心争议问题。解决质押背书的问题在于如何准确理解《担保法意见》第98条的意义。“质押”字样是否记载决定了背书的性质是质押背书还是转让背书,而非决定质权是否成立和生效。背书和质押背书都可以设定质权,只是效力上有所差异,但基于质押合同和交付却不能实现票据质权的设定。  相似文献   

18.
票据纠纷的性质应当是票据上固定权利纠纷以及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在范围上,票据纠纷包括了因票据关系所产生的纠纷和因受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所产生的纠纷.票据诉讼,应当适用一套特殊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诉讼经济原则、限制反诉、限制证据使用等,并且其管辖也不因金额大小而确定级别管辖,而是统一由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公示催告不属于诉讼,在程序上应把握申请主体、客体的合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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