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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又称列酒,是果酒中历史最悠久、产量最大宗的一种。要成为品酒高手,除了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掌握选购技巧也很重要。细读瓶外标葡萄酒瓶身的标签介绍了酒的产地、出厂日期、级别、原料等方面的信息。酒的品质越优良,酒标内容也会更为全面和丰富。了解葡萄酒的最佳方式,是收集酒瓶上的标签,许多知识都可以从中学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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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西江之畔的梧州市龙山酒厂,创建于1935年,是目前我国生产动植物保健滋补酒产销量最大的专业厂家,1992年产量达到5000吨,上交税利600多万元。该厂生产的主要产品有三蛇酒、蛇胆酒、蛤蚧酒、五龙二虎酒、毛鸡酒、田七补酒、虎骨木瓜酒等18个品种,质量稳定,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和保健滋补功效,深受国内外消费者的喜爱。目前,除畅销全国2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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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文书中的“酢”、“苦酒”与葡萄酒的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吐鲁番文书中"酢"有两种含义,一是指葡萄酢或者说葡萄酒;二是指醋。唐西州时期,酢就是指醋,出现了葡萄醋。古代吐鲁番地区的葡萄酒包括酒、酢、苦酒三种,其中酒是一种甜型红葡萄酒,酢是一种干型红葡萄酒,苦酒是一种干型白葡萄酒或桃红葡萄酒。高昌国时期,酢与酒并用或连用,都是指葡萄酒,酢酒是酢与酒,不是指醋;它们都可作为葡萄园租酒,两者区别不大。浆、苦酒、酒、酢四者,价格递增。自高昌时期,中原地区谷物酒中的"麴糵"技术已在三种酒中得到应用。尽管从文书中看,谷物加工产品酢在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很有限,但也表明谷物加工产品及加工技术在古代吐鲁番地区的存在与影响,特别是在文化上的深远影响。古代吐鲁番地区借用中原名词"酒"、"酢"、"苦酒"来表述不同种类的葡萄酒,就是其写照,这也反映出古代中原西域间文化的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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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保护水平的高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至今,我国产品责任制度虽经多年发展,但仍存有缺憾,与发达国家相比亦存在较大差距,并在实践中严重影响了对消费者利益的有效保护。因此,从立法宗旨、产品范围的界定、产品缺陷的界定标准、产品责任制度、赔偿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已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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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一些典型国家、组织以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从产品的概念、产品缺陷、产品责任主体以及归责原则等几个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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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产品责任理论的发展和国外产品责任的经验,分析了我国目前产品责任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产品范围的界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等,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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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品担保责任中,加拿大和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都为严格责任。在产品侵权领域,加拿大产品责任为过失责任原则,中国产品责任为严格责任。两者的不同有深层次的原因,如社会背景、社会保障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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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素冬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3(1):107-108
关于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问题,一直是经济界和教育界最头疼问题。目前,对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的论断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高等教育是公共产品,另一种是高等教育是俱乐部产品。本文从公共产品的特性以及公共产品的外部效应着手,对上述两种观点进行了剖析,并进而提出了作者观点:高等教育是私人产品。在对高等教育的重新界定的基础上,进而论述了政府在高等教育中角色和地位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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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产品价值和基本类型的问题是研究精神生产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一,关于精神产品的价值。纯粹从经济学角度难于科学把握精神产品的价值,因此,对精神产品的价值主要应运用哲学价值论来分析。第二,关于精神产品基本类型。从精神产品与生产主体关系的角度,从精神产品与生产客体关系的角度,从精神产品内容的角度,从把握世界的方式的角度,从精神产品满足人类需要的角度,从精神产品与经济基础关系的角度看,精神产品具有复杂的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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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伟俊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23(3):94-97
将科特勒的产品五层次结构理论与原来的三层次结构说相比较,可以得出三个新论断1.产品是一个动态过程概念,其价值和利益以及对价值和利益的判断是不断变化的;2.产品价值和利益的形成过程具有双向性,即产品是生产者(售卖者)与购买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是购买者而不是生产者(售卖者)起主导作用;3.产品价值和利益是每个层次相互作用和变化的结果。产品五层次结构理论实际上是一个双向动态的产品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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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瑕疵"是<产品质量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与"产品缺陷"相对应,是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之一.但是<产品质量法>只是使用了"产品瑕疵"这一概念,并未对其内涵作明确界定.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产品瑕疵初步探讨,就其内涵的界定、认定条件、有关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产品瑕疵的责任等问题,提出相关的法律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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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医疗损害与产品责任概念的交叉,使得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争议,尤其是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问题,现行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法律条文难以把握第五十九条归责原则,容易产生不同理解。文章试图从司法适用的角度对这一问题作出论述。医疗产品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产品,属于特殊产品,在发生医疗产品损害赔偿时,因其关系到公民的生命与健康,应在第一时间救助患者。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把关,出现产品损害责任时应由医院、商家、厂家分担。第一时间医院要承担连带责任,可追究生产厂家、经销商的最终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