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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胡美玲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2,(1):8-10
面对社会上见危不救、漠视生命的现象,有人提出我国刑法应增设见危不救罪。但当前我国刑法并不适合设立见危不救罪,因为若设立这个罪,不仅和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相抵触,而且违背刑法谦抑性理念。 相似文献
3.
本文通过对见危不救涵义和表现形式的分析,以及对我国古代社会和国外关于见危不救入刑的考证,新阐述了见危不救的涵义和表现形式.在我国把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是切实可行的,也是必需的.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方面而言,道德需要不断的法律化,而且道德的法律化是因时而变的;从道德形成和发展的角度来看,道德适度入刑有利于不断提高社会整体的道德水平;同时,道德文明和法治文明也要求适度的法律化;另外,从"见危不救"的社会危害性方面来看,它也需要刑法予以调整. 相似文献
4.
方泉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4):171-182
将一般救助义务刑事化的传统由来已久。在宗族社会治理和连带责任的背景下,中国古代自秦至清,均设有见危不救的相关罪名。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宗教教义,迄今几乎所有国家的刑法都设有“坏撒玛利亚人法律”。普通法在传统上虽持反对立场,但例外的情形也逐渐增多。从损害原则出发,在缺乏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未能履行一般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行为是对他人利益的不法损害,应当入罪。从立法效果上,则可呼应社会团结的刑事政策目的。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模式,结合我国罪名体系现状及立法习惯,可以将见危不救罪设于第四章遗弃罪之后。总之,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应对罪名数量脱敏,保证犯罪化的正当性才是刑事立法的核心要义。 相似文献
5.
刘泉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11-15
面对他人的危难情形,行为人施救或不予施救背后的行为逻辑实际上是出于对行为成本—收益的考量。通过揭示行为人见危救或不救背后的经济学逻辑可以看出,见危施救这一利他行为是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无须刑罚的涉足便可以自行存续和发展。增设"见危不救罪"并非破解见危不救困境的良方,不仅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而且公安机关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缺乏破获见危不救案的有效激励,同时潜在的救助者也会通过减少引起救助发生的行为而不是通过救助来避免法律责任,"见危不救罪"的设立亦会激励潜在的受害人降低自身对于危险的预防水平,导致无效率的结果。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是否可行,本质上属于刑事立法范畴.由于见危不救概念与内涵的复杂性,所以在立法上宜区别对待.而刑事立法又受诸多因素制约,从而对"见危不救罪"的思考远未结束,新的思想与内容在进一步的分析中得以呈现. 相似文献
7.
关于设定见危不救罪的可行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潘庸鲁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8,19(2):66-70
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到刑法范畴具有可行性。因为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纳入刑法调整范畴的前提。从刑法角度看,设定见危不救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重大道德义务可以成为见危不救罪作为义务的一个重要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可以为我国刑法设定该罪寻找立法模式。在考虑到我国目前具体社会状况前提下,见危不救罪的主体暂时限定为三类。 相似文献
8.
苏艳英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0(2)
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融合、受害人权益保护与行为人行为自由的日趋平衡、国家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良性互动,为民事救助义务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撑.作为市民社会团体中的一员,应对其他社会成员提供救助.惩戒“见危不救”者的立法方案,因有违法理基础而不可取;褒奖施救者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净化道德环境,在救助义务的立法中应严格限定救助义务的施救条件,扩大对施救者的司法救济和鼓励. 相似文献
9.
陈桢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9,(6):22-22
近几年关于“见危不救罪”的刑法入罪讨论的非常激烈,不仅在刑法理论上,许多学者各抒己见,司法实务上也有不同的处理态度,民众也持不同观点来看待。同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相关提案,要求通过刑法来规制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在刑法层面的具体体现,本文将具体阐述之。 相似文献
10.
刘彩灵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5):110-112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不作为犯的规定缺乏体系性。在刑法分则中具体列举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很难实现的,在总则中加入不作为犯罪的原则性规定,同时,适应现实的迫切性,增设见危不救罪,是适应我国现实的一种立法设想。 相似文献
11.
见义勇为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崇尚的美德,反之,见危不救则遭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总结我国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情况,现行立法鼓励见义勇为,但并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律的强制义务.与美国相比较,我国立法中未涉及见义勇为者因过失造成受害人状况进一步恶化时能否享受豁免权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人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积极性.提出借鉴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提出见义勇为不应当成为法律义务.通过赋予见义勇为者有限豁免权,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法律助力见义勇为做出的正确回应. 相似文献
12.
郑丽清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2-47
救助义务是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特殊关系是引起作为义务的重要根据。目前对恋人之间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源主要是先行行为,而对于无先行行为的恋人之间是否存在救助义务亟待法律对其适当性扩张。 相似文献
13.
荣月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2008,36(5):75-78
犯罪的概念是犯罪学研究的首要问题,它是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础,只有对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做出一个科学、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好地开展对犯罪学基本理论范畴如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等问题的相应研究。而对于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科学界定需要建立在上位概念的澄清——犯罪学中“犯罪行为”之范围的界定及其价值属性、社会属性和法律属性的正确理解的基础之上。 相似文献
14.
汪秀英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4):51-53
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指无特定义务人在对自己无危险的前提下,对有生命安全危险的人提供救助的行为。对己无害不是完全没有损害,而是相对于被救助人的生命权而言,其救助行为对己无损害或者损害较轻。传统理论认为对己无害危难救助是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公民道德素质日趋下降的今天,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靠道德谴责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果时,将对己无害危难救助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5.
仝其宪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3-58
新近学界泛起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其立论的最大“法宝”在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权,即公共安全。其实,“危害后果严重”不是判断主要客体的依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取决于其行为特性和本国立法价值取向及立法传统。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具有兼容性,将其归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
16.
纵莉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9,30(4):73-75
在对犯罪主观因素的考查中,间接故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其认定因素中的“明知”和意志因素中的“放任”的理解,应该建立在对危害结果的不确定认识即“可能性认识”上,反之.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确定态度就超出了间接故意的范畴。由此也可推知,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问题。 相似文献
17.
张世君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90-93
法律价值是法哲学研究中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否定法律价值的客观存在,单纯从客体角度研究法律价值,混淆“法律价值”和“法律的作用”。本文立足价值哲学的视角,运用价值哲学的方法,认为法律价值的存在是法律价值研究的前提和基础,主体性进路是法律价值研究的主要方法,“法律价值”不同于“法律的作用”,法律价值的实现是法律主体化的过程。 相似文献
18.
19.
钟小林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206-208
文章通过分析某抢劫犯罪(真实案例,案中人为化名)案中的法院判决与检察院抗诉,对该案犯罪构成特征进行阐述,对案中涉及的“户”的法律界定、自首与坦白的认定、死缓适用条件、弱势群体犯罪、犯罪的国家责任等进行理论梳理,最后从分析结论上释明了我国刑罚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20.
张阳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4):74-78
违法性认识问题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犯罪故意成立的视野范围内探讨违法性认识,应该从概念界定、构造和价值等方面进行,得出违法性认识是对行为违反法律规范或法律秩序的意识,即是行为形式违法性的认识,并且以直接、现实的认识为已足的结论,肯定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