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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创设了仲裁这种不同于审判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仲裁制度没有《宪法》依据,但是《仲裁法》的制定没有超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且未违反《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具有合宪性。通过对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劳动争议仲裁不具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和仲裁机构的非国家性的特征,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仲裁制度的范畴;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质上是披着华丽的"三方机制"外衣、由行政机关占主导、不能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立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违反了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分工原则而违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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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贯穿民法始终的,在民事活动中是维持民事主体利益及社会利益平衡的行为准则,同时亦是立法、司法活动的准则和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依据。该原则之模糊性授权法官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衡平性则授权法官灵活变通适用现行法律的欠缺性规定,二者构成了诚信原则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理论根基,从而为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较高位阶性提供了强有力的明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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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杰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9(2):39-42
传统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须采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署。为克服这一法律障碍,支持电子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保障网络环境下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功能等同原则得以提出,并获得了广泛而成功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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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仲裁裁决撤销事由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法》对撤销仲裁的事由实行双轨制,但法律却没有规定什么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本文提出了区别方法: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本文论述了我国对仲裁庭管辖权确认模式与世界流行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符,提出改变现有模式,将确认管辖权的权利从仲裁委员会手中归还给仲裁庭。本文通过对公共秩序的剖析,提出了应在《仲裁法》中确立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撤销事由。法院无权在实体上去认定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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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行,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这部《仲裁法》关于仲裁监督机制的具体规定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失。它规定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实行“分轨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只允许审查和监督其程序运作,不允许审查和监督其实体内容。这种做法并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不利于反腐倡廉,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另外,这种做法也不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符合当代各国仲裁立法的先进通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对《仲裁法》进行某些修订,将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完全并轨,同时加强涉外仲裁领导机构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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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在当代国际商事仲裁法中得到普遍确认 ,而且其适用范围已扩展到仲裁程序 ,表明了该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新发展。本文通过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的体现及其在仲裁程序中的应用 ,分析该项原则的内涵及国际立法与国际合同实践对该原则的限制 ,阐述了该项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地位与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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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依据我国仲裁法律规范体系的应然模式,以其设想的模式和标准,考察、评价我国仲裁法律规范的现行体系结构,就现行<仲裁法>修改的定位和我国仲裁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进行了深入思考,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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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事仲裁领域,区分国际商事仲裁与国内商事仲裁具有重要意义,二者划分会导向不同法律规则的适用。然而,区分仲裁"国际性"与"国内性"的标准,不可与区分仲裁裁决"外国国籍"与"本国国籍"的标准相混淆。国际商事仲裁权也在实践中具备许多国内仲裁权没有的特点和优势。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于"涉外仲裁"的理解有待进一步修正,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机构划分仲裁性质的做法与《纽约公约》提出的"地域原则"也存在差距,不符合国际上日益趋同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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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性质问题是一个长期被仲裁学界忽视的涉及商事仲裁规则的重大理论问题。学界对商事仲裁规则法律性质虽有多种学说,但多数并不否认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商事仲裁协议的契约性决定了作为商事仲裁协议组成部分的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商事仲裁规则的双重契约缔结过程、当事人违反商事仲裁规则的法律后果以及商事仲裁规则不能违反商事仲裁法强制性规定均证明了商事仲裁规则的契约性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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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们认识或立法技术的不足,成文法总是存在规则的漏洞,法律原则是克服成文法这一局限的工具。在成文法的背景下,法律原则的适用要满足二个条件,一是事实条件,即个案裁判事实存在规则漏洞;二是推理条件,即法官必须经由一个说理性的"更强理由"的论证过程,来解释为何某条法律原则可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法律原则的适用对我国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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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和全球化致使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体育争议。国际体育仲裁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最为简捷而又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基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在北京奥运会结束之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CAS)应当考虑将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转换为常设仲裁分院,这不仅对中国体育法制改革与完善大有裨益,亦是国际地域平衡理念的彰显。从中国目前的仲裁实践与人才储备两个方面考察,中国已经具备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北京常设分院的能力,但在司法上和立法上或许仍会遭遇许多法律障碍,这亟需理论上的澄清和对我国《体育法》、《仲裁法》等法律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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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执行仲裁裁决的若干法律障碍及其根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仲裁裁决只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后,才能体现仲裁的终极价值。我国仲裁法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存在严重的瑕疵,留下了若干法律障碍,是导致仲裁制度在我国难以健康发展的根由之一。对此辨症施治,是一有济世之功的命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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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投资条约仲裁实践基本上滑入了商事仲裁的轨道,侧重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改进投资条约仲裁运行的质量,有必要引入平衡公法理论。平衡公法理论适用于解释投资条约仲裁这种交融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既采纳私法争议解决方法又汲取公法精神的特殊机制。在平衡公法理论视野下,仲裁庭应当确立投资条约仲裁是公法仲裁的基本理念,并在仲裁实践中引入利益衡量的方法,实现东道国、投资者、有关第三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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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美国劳动仲裁的兴起得益于国家力量的推动与工会权利的增强,经历了制度混合到独立的过程,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成功构建起以申诉仲裁和利益仲裁为重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回归仲裁特有优势,增强工会实际权利,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以完善的司法审查作为劳动仲裁公平性的坚强后盾,以争议分流与裁审分离提高仲裁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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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平衡原则是法律的指导原则,既包括立法也包括法律适用。实现利益平衡,要体现法律价值准则,考虑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主文化。对于信息网络行为是否需要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或者说法律规制的限度是什么,应当根据社会普遍认同的标准和利益平衡原则进行探讨。信息网络行为各种利益诉求以及法律控制的限度如何,应当考虑其对公共利益、公权力,以及自由、正义和秩序等法的价值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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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仲裁法》的国家之一,英国《仲裁法》曾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英国在世界《仲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它已经并将继续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通过介绍英国《仲裁法》中保全制度的发展,结合我国现行的相关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完善我国仲裁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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