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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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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59年清代统一新疆后,为加强对这个多民族地区的统辖,针对回疆特有的民族、宗教与文化制定了单行法规--<钦定回疆则例>.作为清代少数民族立法的重要成果,<钦定回疆则例>在维护国家的统一,促进新疆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礼仪、大清律与维吾尔族习惯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礼是王朝统治合法性的信仰体系,而律是礼的具体化。清朝为维护其统治合法性就必须维护《大清律》的权威性、普遍性和象征意义。清廷在维护《大清律》在回疆的权威性、普遍性和象征性意义的同时,回疆地区带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伊斯兰教法(维吾尔族习惯法)也在回疆的较大范围内得以继续适用,其中既有冲突又有融合。最终使回疆地区的法律文化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相似文献   

3.
清代"回疆协办大臣"奏折有联名会奏和单衔具奏两种。一般而言,八旗"回疆协办大臣"与维吾尔"回疆协办大臣"联名会奏言事范围不同,八旗"回疆协办大臣"言事范围仅限于本城和属城,维吾尔"回疆协办大臣"言事范围则限于本地维吾尔人事务和临近藩属事务。奏折的言事范围所反映的本质问题是权力分配,故八旗、维吾尔"回疆协办大臣"与参赞大臣会衔联名具奏言事的范围与其本职权限基本一致。其单衔具奏,分为循例具奏和秘密参奏两种。当回疆参赞大臣携印"出差",其协办大臣暂用旧储办事大臣印信办事,此间单衔具奏言事仅限本城与属城"寻常日行事件",重要事件与参赞大臣会商联名具奏。乾隆四十四年,经西成奏请,准许回疆协办大臣专折密奏,有利于回疆协办大臣监督牵制正办大臣。清代新疆大臣公事奏折准许驿传递送。嘉庆以后,为免徒劳驿站,又规定了一些细节问题,如循例奏折先后规定五折发递、临城转递,紧要事件、参奏仍准专折驰递。  相似文献   

4.
清代是我国封建时代的最后一个朝代。清代的民族法制 ,在以前历代民族法制的基础上已臻于完备。清代除总的制定了蒙古、西藏和新疆地区民族法规 (《理藩院则例》)外 ,又先后分别制定了青海 (《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藏 (《藏内善后章程》等 )、新疆 (《回疆则例》)和西南“苗疆”(《苗汉杂居章程》等 )地区民族法规。这些民族法规既有其“统一性 ,又有其不同之处 ,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法规各有其特点。清代的民族法规 ,对于加强边疆地区的统治 ,维护边疆民族地区的和平安定 ,保证国家的统一和多民族大家庭的巩固 ,都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清政府在回疆派驻官员管理并驻扎大量官兵。为解决部分行政和军事费用,回疆屯田事业在参赞大臣悉心经营管理下迅速蓬勃发展起来。一方面屯田的收入满足了军需和行政费用,另一方面屯田活动还加强了回疆各族人民之间的相互协作,密切了不同地区间经济和文化的交流。  相似文献   

6.
伯克制度是清朝政府统一回疆前该地区旧有的行政制度,自清朝政府对回疆实施统治之后,便对该项制度进行改革,将其纳入清朝地方职官体系,并在当地确立了驻扎大臣与伯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回疆各地的驻扎大臣一般不对当地民众进行直接管理,而是通过伯克施行对民政事务的间接控制。伯克通常在本地驻扎大臣的监管下行使其职责,成为清朝政府与回疆民间社会之间互动的中介。因此,清朝政府十分重视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伯克进行管理,以明确伯克权责、规范伯克行为、打击伯克犯罪。这种惩防并举的做法对清朝政府在回疆建立稳固、有效的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回疆则例》是清朝统一新疆后为有效辖制回疆地区而制定颁行的一部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司法管辖诸方面的重要的民族法规。作为清朝少数民族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果之一和少数民族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回疆则例》以“因俗以治”为立法原则,在体例、内容、性质方面具有突出的特点,在清朝统治新疆前期为边疆稳定、国家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清代边疆重臣和瑛一生笔耕不辍,著述颇丰。他以经世致用为宗旨,创作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与较高学术价值的西域著述:《回疆通志》《三州辑略》《易简斋诗钞》。和瑛西域著述作为乾嘉年间西北舆地学转变期的典型代表,为乾嘉时期之后西北史地的兴盛作出了诸多表率,更为清代西北舆地学的繁荣奠定了一定基础,在清代西北史地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文章拟对和瑛西域著述的价值与意义进行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相似文献   

9.
为加强西北边疆防御,道光十二年(1832),清廷在新疆南部(又称“回疆”)进行职官调整,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从喀什噶尔东迁至叶尔羌。道光十六年(1836),因为喀什噶尔库银亏空和民众控告当地军官,引发了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与喀什噶尔领队大臣关于事权的矛盾,进而展开了一系列参劾,凸显出道光时期回疆职官变革过程曲折。  相似文献   

10.
林则徐《回疆竹枝词》中的维吾尔语考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林则徐流放新疆期间深入研究维吾尔族历史,尊重维吾尔人民的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虚心学习维吾尔语。《回疆竹枝词》是林则徐深入南疆勘地时所作的反映清代维吾尔民族生活习俗的诗歌。他把许多维吾尔词语经音译或意译直接写入诗章,使读者体会到诗歌所蕴含的民族文化特色。本文逐一试解了原诗中没有准确注音和义训的维吾尔语词。  相似文献   

11.
司法权本质的正面规定性是服从法律,反面规定性是创造法律。同时,服从法律必须是创造过程中的服从,而创造法律必须是服从过程中的创造。只有通过创造法律,才可能真正做到服从法律;只有通过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创造法律。而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创造性地服从法律与服从法律中的创造性。司法权的本质规定性,就体现在服从法律与创造法律之间既相互矛盾又相互依存的关系中。  相似文献   

12.
因公共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属公权关系 ,因个人利益而发生的关系属私权关系。前者适用公法 ,后者适用私法。环境法和自然资源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都存在体现平等、自由、个体性的社会关系 ,即私法关系 ;同时 ,在环境关系、自然资源关系当中还有干预、管理的社会关系 ,即公法关系。而在环境法和资源法的执法当中 ,既要贯彻国家意志 ,又要体现当事人意志 ,因此环境法、资源法被认为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产物  相似文献   

13.
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二者之间不仅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而且程序法在一定情况下亦可弥补实体法的不足。虽然程序法和实体法“具有同样的精神”,但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所致,程序法的价值、功能及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意义,却未被人们所理解,重实体法而轻程序法的观念根深蒂固。随着法制的完备,执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倍受重视,所以重新评价和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重视程序法的价值、功能,确立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执法观念,应引起法学界、法律界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相似文献   

14.
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按照其与政治、宗教和道德的关系的密切程度来划分,可以分为专业性法、政治性法、宗教性法和道德性法四大类型,其中宗教性法和道德性法属于传统法的范畴,专业性法和政治性法属于现代法的范畴。世界各国法不可避免地发生汇合,现代法正在影响传统法。对于第三世界和其他非西方国家来说,法的现代化是这些国家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15.
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相对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章礼强 《南都学坛》2003,23(4):77-81
商法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之分。商法的独立性表现在商法与民法在主体、取向、形式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与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存在着更多的区别。商法独立的相对性体现在:商法与民法同属私法;互联网使商法与民法趋于统一;现代社会不存在专门商人阶层;商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具有不可区分性;在基本追求、调整方法上有相同之处;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都适用于商法。我国不需要商法典。将实质商法总则归到民法典相应各篇中,将相对独立的实质商法放在民法典之外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16.
对于习惯法与软法之间关系的研究,首先应当明确国家法、硬法、软法、民间法、习惯法的各自内涵及相互关系,由此对软法和习惯法的关系进行精确定位,即软法是习惯法和硬法进行互动的基本媒介。进而分析两者的异同。特别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完成对如下三个问题回答:习惯法为何会向软法转化?习惯法如何向软法转化?习惯法转化为软法有何后果?以上研究对习惯法和软法这两个时下研究的热点问题进行关联分析,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性基础。  相似文献   

17.
网络舆情折射出的公众法律意识现状是无法令人满意的:传统法律意识、非法律意识还在干扰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公众的法律知识还很贫乏;更令人堪忧的是,公众的法律信赖意识严重不足;此种状况既根源于历史的纠结,亦植根于现实的阻隔。法学界法律信仰的推崇派和怀疑派的对立实际上是西方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对立的中国翻版,各有自身的关切及存在的合理性。一种更为可能的公众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演化的路径是:由法律怀疑到法律信赖、由法律信赖到法律信仰。  相似文献   

18.
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规制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综合运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刑事方法调整具有直接社会性的平等主体内部的组织经营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纯粹公共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 ,市场规制法是对市场的进一步规制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 :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业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市场规制法是实体法和具体行政程序法的结合。  相似文献   

19.
能源法律体系应包括能源基本法和具体能源法两个组成部分,其中具体能源法又可划分为能源利用法、能源产业法和能源公用事业法。以此为参照对我国能源立法进行体系化评估,存在能源基本法缺失、能源产业法覆盖领域的欠缺以及能源公共事业法整体上立法层次偏低等问题。因此,已从对《能源法》进行合理定位、完善能源产业法的覆盖领域以及提升能源公用事业法立法层次等方面推动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相似文献   

20.
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反不正当竞争法确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 ,是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的一般法。与具体知识产权相比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较为不明确、专有性较弱 ,只是一种消极权利。相对于具体知识产权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起到补充作用。在两者对某一问题都有规定的情况下 ,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应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解释具体知识产权规则、弥补具体知识产权规则的漏洞、解决具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覆盖具体知识产权规则调整不到的领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反不正当竞争法孕育和催生了新型知识产权规则 ,使得知识产权法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 ,是知识产权法的生长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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