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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与原核算体系的区别之一,就是把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多元化企业,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总量的指标由总产值改成增加值。从工业上讲,工业增加值指的是工业企业一定时期内新创造的价值,或者讲是追加到原材料上去的那部分价值,它克服了工业总产值计算中的重复计算内容,使工业成果更纯、更精。在计算方法上,一般采取使用较早、取数比较容易的分配法。其主要特点是按照新创造的价值去向归集的这部分价值。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研究增加值增减及构成的变化,有三个方面的经济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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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实行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来,工业作为主要的物质生产部门,是国民生产总值的主要创造者.因此工业增加值的计算问题也就成为工业统计专业中的一个重要指标。 按照现行工业统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归入工业增加值的统计范畴,形成工业企业创造国民生产总值的一部分,而且几年来一直也是这样计算的,这也是与国际经济核算接轨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几年来的工业统计工作实践,使笔者对固定资产折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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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的国民经济核算规定国家与地区执行的是统一的计算原则和范围 ,国家和地区实行分级核算 ,严格执行经济领土、经济利益、常住单位等地域原则 ,跨地区作业的经济活动 ,一律以作业地为核算地域 ,从而导致地区核算与该地区经济状况有时有背离现象 ,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就是例证 ,它不能全面反映该地区建筑行业的真实面貌 ,而且影响地区领导的决策。为了充分发挥这一指标在地区宏观决策的调控作用 ,笔者特对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创造的增加值如何计入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作如下探讨。一、必要性的探讨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具体包括土木建筑业、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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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值是生产单位追加到生产的物质产品或劳务消费品的价值,除V和M外,还包括固定资产以折旧形式附加到本期产品中的磨损价值(C_1).物质生产部门的增加值的总和就是社会最终产值,它比总产值少一个C_2(劳动手段的转移价值), 比国民收入多一个C_1.最终产值加劳势增加值形成国民生产总值.折旧是否应计入增加值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的文章认为C_1和C_2都是物质消耗,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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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加值是新统计报表制度设置的一项新指标,人们对它还比较陌生,目前在建筑业增加值核算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里谈谈用分配法计算建筑业增加值应着重注意的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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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指数是荷兰中央统计局编制的最重要的物量指数之一,所涉及的部门包括“标准行业分类”(SIC)中的矿业和采掘业、制造业及公用事业。 这里的生产是指在商品和劳务的生产中所创造的总增加值。总增加值是以不变价计算的商品和劳务的总产值与生产中消耗的原材料和劳务的总值(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也不包括生产劳动和资本要素的服务)之差。实际上,在缺少相关的短期数据情况下,生产指数是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的增加值。在生产指数的结构内,增加值的计算也不包括间接税和津贴。因为如果将间接税和津贴包括在增加值中将会对各行业的生产活动得出错误印象,使那些生产高间接税产品的生产者(如烟草制造商)得到过大的权数。荷兰中央统计局在编制生产指数时使用的总增加值的概念与荷兰国民核算中相应的概念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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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加值是新统计报表制度设置的一项新指标。生产法是计算建筑业增加值的基本方法之一。生产法的计算公式为:建筑业增加值=建筑业总产出-建筑业中间投入可见,要正确计算建筑业增加值实际是必须正确计算建筑业总产出和建筑业中间投入。鉴于目前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谈谈如何用生产法计算出符合报表制度要求的建筑业增加值。一、建筑业增加值的计算范围和原则建筑业增加值的计算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具体工作,要正确计算建筑业增加值,必须遵守计算原则、明确计算范围,并要有可靠的资料来源,更要强调计算过程的科学性、简便和可操作性。根据《建筑业统计指标解释(1993年8月)》,建筑业增加值是施工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