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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冲突是法律文化与社会变迁之间的一种非耦合现象。传统法律文化中独特的"宗族"观念与"无讼"观念成为了当前社会法律文化冲突的根源所在。本文试图更多的从文化这一上位范畴去看待这一冲突,把它视为在中国社会变迁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文化整合现象,而不是单纯地把这种冲突视为两种不同法律文化间的对立或吞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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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是试图对海德格尔进行解释 ,而是试图从文本本身的角度质疑《存在与时间》中概念的矛盾性。《存在与时间》建立了一种新的 ,关于时间始源性问题的学说。时间的始源 ,被海德格尔称为“时间性”。时间性在此在分析中有中心地位 ,对时间作出了新的解释。然而时间性本身却是一个矛盾概念。时间性源于死的本真性 ;死所以是最本真的 ,因为死是必须此在自己去承担的存在可能性。如果以是否自己去承担为标准 ,那么此在能承担的存在可能性并不只有死。所以死不可能是最本真的。因而 ,时间性也不可能是始源性的时间学说。文章通过对时间性的分析指出 ,时间性学说是建立在对于时间的一般理解之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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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乙肝歧视现象及"反乙肝歧视"维权现状进行了剖析,并就如何消除乙肝歧视的医学、社会和法律等途径进行了简要分析.尤其在"反乙肝歧视"维权法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法律途径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和最有效的途径,必须在立法、行政诉讼、宪法诉讼和国家赔偿四方面加强,才能更有效地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应有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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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商品经济新秩序的逐步确立,把法律机制引入乡镇企业经营管理,实行以法治厂,以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乡镇企业立足乡村,同时又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由此,一方面农村传统意识浓厚,法律观念淡薄,因而有可能导致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以法律来承认自己作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地位,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来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这一矛盾从正反两方面呼唤着乡镇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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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老年人作为社会群体当中的一部分,具有双重身份。他们即是公民,又是老年人,因此对于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即有普遍性,也有特殊性。首先,老年人是社会成员中的一个分子,作为普通公民,其合法权益在法律的普遍保护之内。我国宪法、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法律对公民基本权益保护,均包括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相对处于社会弱者的地位,因此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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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世界性的重大问题。通过立法并依据法律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目前已被二十多个国家所重视。日本,便是其中之一。一、制定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概括起来主要有五项:一是购买安全商品的权利;二是获取关于商品方面必要的准确的情报的权利;三是以公正交易的条件选择商品的权利;四是要求改善商品和被害救济的权利;五是接受消费者教育的权利。这是南非大学教授哈特先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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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是为老人解疑答惑。湖南省安乡县民政局针对老年人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出现纠纷时不善于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特点,该局定期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活动,各乡镇民政助理员坚持每月为老年人举办普法知识讲座,并积极解疑答惑。在接访中,该局工作人员积极向老年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并为其耐心解释,保障老年人看得懂、记得住。二是为老人提供便利。安乡县民政局在接访室专门为老年人配备了老花镜、应急医药箱等物品,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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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类型化设计应既能适应侵权责任法扩大化的趋势,又能体现侵权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可以类型化为三种: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三是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三种义务类型中,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是一种"宣言性"的义务。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则是最具操作性的,是侵权法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最鲜活的体现。而安全保障义务则最具生命力和活力,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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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黑格尔的伦理概念与古代伦理概念的区别有助于澄清现代社会的理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伦理”是一个借助习惯、法律和政制搭建起来的、旨在塑造人的欲求和欲望的生活方式。对于处在自然德性和思虑德性之间的伦理空间而言,习惯、法律和制度并不是自足的,它们着眼并取决于德性。相比之下,在黑格尔那里,现代人无须具备多么高的德性,仅仅通过服从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就能够驯化自己的欲望,从而赢得他人的承认和自由。不过,我们需要反思,在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和完备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可能性?或许,这仍然取决于我们能否在自身的文明传统中再度唤醒某种伦理特质,去驾驭这些理性化的法律和制度,营造出一种值得欲求的共同生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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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类型应有三种: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三是安全保障义务。在这三种义务类型中,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是抽象的、普遍的,是一种“宣言性”的义务。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所设定的义务则是最具操作性的,是侵权法保护他人合法权益最鲜活的体现。而安全保障义务则是最具生命力和活力的,它适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义务类型设计既能适应侵权法扩大化的趋势,又能体现侵权法对人无限关怀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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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秩序”(legal order),是哈佛大学昂格尔(R.M.Unger)教授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的关键词。他声称,自己是想以法律类型为切入点,来理解相应的社会秩序问题。①但是作为读者,我更愿意把此书看作是法哲学著作,而不是社会学著作。这也许有悖于作者的写作初衷,但是不能怪我,因为昂格尔论述法律的文字如此精彩,以至于他究竟想表达怎样的关于社会秩序的看法,已变成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了。一、三种法律类型的区分与法律秩序的特质昂格尔首先给出三种法律概念——习惯法(Customary Law)、官僚法(Bureaucratic Law)和法律秩序。它们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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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某厂女工姚某,因严格坚持产品质量的要求被三名男青工拳脚相加,当众被撕破衣服,上身裸露。对此,姚某尽管身体受伤,人格受到侮辱和侵害,却不敢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甘愿“忍辱负重”而不敢声张。那三名男青工更加肆无忌惮,辱骂不休。后来,市、局、厂三级工会进行干预,厂方才发了一个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行政处分。至此,姚某才解了心头之怨。如此怕打官司,不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又何止她一人?诸如顾全面子不愿对恶人“告状”以至姑息养奸,纵容他人为虎作伥,害怕告不倒而不敢诉诸法律,以至好人受气、坏人神气的事,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怕打官司作为司空见惯的一种社会心态,是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必需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尽快纠正。否则,法律虽有,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久而久之,岂不名存实亡? 公民怕打官司,原因何在?我以为,一方面是他们主观上用法意识淡薄,存有不懂法,害怕打官司,顾全面子不愿打官司的心理障碍。另一方面,也有一些客观方面的人为因素。首先是官司难打,公民有诉讼欲念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