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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庆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53-55
我国现行的外资法对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这既有别于《公司法》的实缴制规定,也与国际通行的注册资本制度不同。尽管这种制度曾对我国吸引外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尤其是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等问题十分严重。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我国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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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颁布后,我国开始实行抵押权登记制度,但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所存在的一些矛盾与缺陷日渐暴露出来,如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行为缺乏司法性、登记程序不规范等.本文在分析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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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素云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1):40-42
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应进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制度。有必要就福建省在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现的成效,回望改革的历程和面临的困境,并对福建省今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路径选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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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制度的完善与否对建设稳定、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当前的户口登记制度已无法适应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因而改革和完善出生登记制度势在必行。内地出生户口登记制度与香港出生登记制度在登记机关、登记时限、申报责任人、弃婴的登记、非婚生子女的登记、姓名登记、罚则和出生登记证明八个方面的不同规定,显示出内地的户口登记制度在立法思想、立法原则和立法技术上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所以在制定《户籍法》的过程中,应学习《生死登记条例》的优点,制定出完善、具体的出生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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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国外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涵义、性质、要件、效力、消灭等内容的介绍和论述,对我国目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意在配合正在进行的物权立法,进一步完善该制度,并适时地将其过渡为预告登记制度,以切实保护购房者取得其期待的房屋及所有权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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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其关键与突破口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行政许可转化为行政登记是改革的核心路径之一。行政登记替代行政许可已经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过滥,纵容了行政权扩张,限制了公民行动自由。行政许可转化为行政登记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与可行性,两者性质部分契合;行政登记有利于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良性互动,是回归市民社会的理性选择,是行政权谦抑性的要求,能实现有限政府的价值理念。同时,这种转化不是完全地放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必须无条件保留,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有选择地将部分行政许可转化为行政登记,并建立行政许可目录制管理,完备行政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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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焕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1)
<土地登记办法>完善了土地登记制度,对<物权法>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登记办法>应进一步确立同意登记、登记在先原则,统一登记能力标准,在决定程序中缩小不予受理登记申请的范围、赋予限制补正申请的临时登记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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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制度起源于古代的商事登记制度,该制度,以及基于该制度产生的登记行为的目的,不仅具有公法性质,其私法性质亦相当浓厚,这一认识对于界定公司登记行为的性质、内外效力,以及对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的职能定位,都具有决定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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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新《公司法》第43条的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理论界对新《公司法》第43条有关出资比例的理解,有实缴说、认缴说及折衷说三种.从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决权的功能、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本身的特点、未出资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的差异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等原理考量,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认缴说,将该出资比例解释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较为适宜.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考虑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依据及股东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间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时表决权的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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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新《公司法》的修订确立了注册资本完全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和验资程序等,与股东的出资义务密切相关。变革伴随着质疑,但并没有颠覆股东出资义务的理论基础,尤其是资本充实责任和出资义务的法定性。变革赋予了股东在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和验资方面更大的自治空间,引发了经营和资本真实性的担忧,也影响了违反出资义务的某些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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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在推动中国公司制度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同时,也引发实际缴资难题。该难题所折射出的制度困境主要体现在扩大股东出资自由但弱化了公司法人自治,提升资本使用效率但虚化了资本维持原则,放松市场准入管制但缺失了内外有效监督。既有研究聚焦于回归原有制度、完善信息公示和加强责任追究等破解思路,其存在局限或实施障碍,难以从根本上破解认缴登记制下的缴资难题和制度困境。注册资本制度所蕴含的彰显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资本自治话语权之功能应当通过加速到期制度以及内部催缴机制二分的体系化进路来实现。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沿此逻辑对二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依旧存在有待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应通过类型拓展、标准细化来完善加速到期制度;另一方面应通过厘清催缴内部机构主体、履行方式、责任形式来构建内部催缴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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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是否具有限制权利人处分登记财产的效力,应结合文义、体系和比较法等多种解释方法予以把握。我国法律特设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制度,较好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之下,采取不限制处分的立法模式具有更高的制度效率,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应予采纳。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制度也影响异议登记注销模式的选择,我国法律应允许登记机关在异议登记效力期间届满失效后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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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关涉不动产登记机关设置的制度实践表明,独立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时保护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的有序化意义重大.审视国情,我国大陆不动产登记机关具有较大的分散性与依附性及其成员的非职业性,这不利于不动产物权保护的安全性及其公信力.基于此,设置独立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局将是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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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吉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17(4):81-82
我国物权法草案以详实的内容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进行了规定,对防止和解决我国目前频频发生的不动产纠纷提供了依据。但是,草案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要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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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真实权利人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不动产登记中真实权利人的保护是现实中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登记应由统一的行政机关实施,登记行为具有公私法上二重属性,这有利于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保护真实权利人。在立法完善上,应建立异议登记、变更登记和实质审查制度。异议登记是对真实权利人程序上的救济,变更登记才是对之进行实体救济。在真实权利人进行异议登记后,要引起变更登记,应构建异议登记催告制度,以便快速有效地保护真实权利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