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何杰峰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2,(5)
藏传佛教判教直接继承了印度佛教中的相关判教论说,印度佛教中对“三藏”分判是藏传佛教判教的来源.具体来说,藏传佛教主要继承了印度佛教中对宗义、经典、密乘和根器4种形式的判教,它们共同构成了藏传佛教判教的渊源. 相似文献
2.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5,(3)
对近年来学者们在藏传佛教判教方面所做的研究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主要涉及藏传佛教判教概念、藏传佛教判教形式、藏传佛教判教内容、藏传佛教判教比较、藏传佛教判教价值等领域,总体上呈观了藏传佛教判教研究的线索和基本轮廓,在此基础上可以看出当前研究的不足。 相似文献
3.
赵久湘 《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1):100-103
唐代判牍采用骈体,文采绚烂,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判文中的一朵奇葩。但现今所存唐判多为文人摹拟之作,称为拟判。以拟判为例,对唐代判牍特点、文辞风格和对当今制作判决文书的借鉴意义作一探讨,以期对当今司法文书的写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赵久湘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4,4(1):100-103
唐代判牍采用骈体,文采绚烂,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判文中的一朵奇葩.但现今所存唐判多为文人摹拟之作,称为拟判.以拟判为例,对唐代判牍特点、文辞风格和对当今制作判决文书的借鉴意义作一探讨,以期对当今司法文书的写作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判决的既判力--兼与民事判决既判力比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判决既判力指确定行政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的拘束力和通用性。对行政判决既判力应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个角度理解,行政判决既判力在其本质、根据、范围上都有不同于民事判决既判力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7.
8.
关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不尽一致.法国和日本的立法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既判力,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作了否定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院调解既判力的规定不明确.在学理上,对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说、部分既判力说和既判力限缩说五种不同的学说,其中部分既判力说是相对合理的观点,法院调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但不能产生预决效力. 相似文献
9.
阎照祥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神判法又称上帝裁决,是英国中古时期司法机构试图通过神的意志来裁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司法程序和决断方式。它流行于7-13世纪。除司法决斗外,常用的神判法主要有火判法和水判法两类,其他有吞食判法、饥饿判法、寒冷判法、十字架判法等。神判法具有残忍、荒谬等非理性特点,易引发被告对执法者的贿买,同时因它归属于司法体系,受司法程序的制约,它还具有维护无辜者、惩戒罪犯、减少积案等效能。神判法之所以能在英国长期实施,归因于其特定的社会发展水平。由于君主、教会和民众的反对,神判法终于在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上被废除,代之以陪审团之理性方式。 相似文献
10.
论吉藏判教理论的层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兰天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3,34(5):20-23
学术界公认的以“二教三法轮”概括吉藏的判教理论并不全面。本文通过详细考察吉藏的判教理论, 认为吉藏的判教展现了较为复杂的理论层次,一方面体现了他反对以“时”判教,整理、反思、综合印度 佛教,将印度佛教视为一个整体而进行判释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他的调和、折衷色彩以及他的 判教方法同他的理论体系之间的内在矛盾,从而导致其尝试建立中国化佛教努力的失败。 相似文献
11.
田勇军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55-60
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仅就诉讼过程中某一时间点(基准点)之前的被诉行为或状态具有遮断效,对该时间点之后的事项不具有拘束力。与民事诉讼以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之基准时不同,行政诉讼中应以被诉行政行为性质为标准,结合判决类型对既判力的基准时进行划分。对积极行政行为、显失公正行政行为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应该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消极不作为行政行为的履行(或给付)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而对其做出确认判决的既判力基准时是行政行为成立时。对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事实行为诉讼之判决既判力基准时均为事实审口头辩论终结时。 相似文献
12.
陈洪英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4):67-71
判文由来已久,先秦断狱之词为其始,于唐大盛,成为兼文学性与实用性、融"立功"立言"于一体的特殊文体。从形式结构、主题及其题材的选用等方面影响后世小说的创作,另外判文的真实性、时事性、肯定性以及教谕性对小说也产生了较大影响。综观唐以后小说对判文的继承与发展,它呈现出由单纯形式结构的因袭到主题、题材的继承和发展、由形似到神似、由实用性到娱乐性渐变的趋势。 相似文献
13.
田振洪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0(3):124-127
今存的唐代判文中,有许多与当时科举制度有关的模拟判文,保留有唐代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内容。这些书判虽然不是实判,但许多判文所述事实均为日常所见,所作判词也基本与唐律规则基本一致,由此可从一个侧面认识唐代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和实施情况,从而更为全面了解唐人的法律思想和司法观念。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建顺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
要从根本上解决法院的判决、裁定反反复复,一个案件多个判决、裁定的状况,就行政诉讼而言,必须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树立法院的权威。从比较法的视角看,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有必要解决以下问题: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和效力;行政诉讼判决既判力的效力范围、制度根据以及与其他相关原理的关系;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的标准时间;行政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与判决的不当取得之间的矛盾。 相似文献
15.
向忠诚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1(1):126-129
既判力的本质是在理论上如何说明既判力的效果来自何方以及作为什么现象来对待。借鉴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本质应当同时包括实体法上的确定力和程序法上的确定力。由行政判决既判力的根据所决定,实体法上的确定力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并不直接指向行政相对人,只有程序法上的确定力才同时约束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为了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判决的既判力,不仅包括对诉讼程序的确定力,而且包括对行政程序的确定力,不仅在后诉的诉讼程序中表现出来,而且原则上也适用于以后的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不仅不得在其他诉讼中提出与确定判决相反的主张,也不能在以后的行政程序中实施与产生既判力的判决相矛盾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6.
唐代任官形式中的知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东光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40(1):86-90
唐代的知、判都是实履其任的,并逐渐由试摄官向差遣转化。作为试摄官的知、判有试用、代理、兼职等多种情况,俸禄略低于同品正官。作为差遣的知、判俸禄依寄禄官,旨在说明寄禄官和差遣的比照关系。寄禄官等于或低于所差遣职务的称知某官事,高于所差职务的称判某官事。至宋代,知、判成为差遣的主要任用形式。 相似文献
17.
霍志军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77-81
御史活动对唐代判文文体的成熟具有促进之功:(一)御史在唐代判文写作中具有引领作用。一些御史本来工文,又有司法实践,他们倾力于判文写作,这类"how to"类著作对一般士子学习判文制作实际上起到了引领作用,张鷟《龙筋凤髓判》是典型代表。(二)唐代司法审判程序对判文结构的影响。御史的司法实践,有助于他们提高营构判文叙事结构的能力。(三)御史的"法律思维"对判文修辞的影响。唐代判文写作中的情感取向、注重修辞、伦理感染等,是传统法律思维模式在判文制作中具体而生动的体现。 相似文献
18.
梁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69-73
神判是人类审判历史上存在于每个民族发展初期的纠纷解决机制。西南少数民族在1949年以前,多数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他们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神判占有重要地位。神判不仅是西南少数民族民间纠纷解决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影响到土司正式解决机制。西南少数民族的神判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可以根据神判使用的介质来分类,也可以根据神判在解决... 相似文献
19.
唐宋两朝乃传统中国法律集大成的重要时期,也是司法官员由法吏向儒吏转变的重要时代。唐代的判词多为拟判,而宋代纠正了拟判脱离实际的弊病,实判之风由此盛行。两朝虽然在判书形式上存在差异,但就判词实质而言,制判者的思维方式却同出一辙:在法律明确、稳定、统一的条件下,均采用“罪行法定主义”的裁判方式,而在更多的情况下,司法官会对情、理、法融会贯通,最终达到“情法两平”的断案至高境界。 相似文献
20.
张彩娟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6(3):99-101
既判力的客观范围问题主要涉及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两个方面,一般认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仅及于诉 讼标的而不是诉讼理由,但是本文认为诉讼理由有时也必须被赋予既判力,并且既判力客观范围如何确定同各国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具有密切的联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