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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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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对占有脱离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的比较法分析,提出中国《物权法》应当确认脱离物善意取得,并对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目前学术界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两方面,第一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第二是罗马法的"所有权绝对保护"理念。然而,单纯基于上述理论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妥善解释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反思上述两种理论,从占有保护的角度重新审视善意取得制度,权利外观说应该能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较为合理的解释。  相似文献   

3.
占有改定作为交付手段之一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不足不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善意取得制度和交付手段自身所存在和面临的问题,不能以此来否定占有改定本身。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变化发展、逻辑推理、以及利益衡的作用机制考察,占有改定也是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分为与占有有关的要件和与善意有关的要件。前者包括 :出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实际占有 ,正权原占有 ,占有的客体可以是自由流通的物或可转让的权利 ,受让人取得占有的途径为支付对等价格的法律行为 ,受让人取得占有的交付方式不同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 ;后者主要包括 :善意的认定应采用“消极说”,受让人的善意应限定在法律行为生效时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确立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价值判断层面未体现对真实权利人的保护,在构成要件层面也忽视了真实权利人的责任承担与主体行为之间的逻辑关联。善意取得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在学界存在观点分歧,其中外观主义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阐释更具说服力。外观主义理论的现代发展以“本人与因”的事实作为真实权利人承担外观责任的归责要件。具体而言,善意取得应当以真实权利人“本人与因”作为利益衡量的判断要素,将善意取得的价值取向由利益“牺牲”转向利益“调和”。善意取得应将“本人与因”作为构成要件:第一,动产善意取得仅得适用于占有委托物的无权转让,遗失物、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应排除适用;第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以真实权利人自己导致的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事项记载错误为限,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应排除适用。  相似文献   

6.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善意取得制度上最困难的问题,我国不同的法律部门对此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态度。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交易安全保护与占有之公信力是赃物善意取得在近现代社会得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并建议对该制度的适用进行统一的立法,以避免出现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乱象。  相似文献   

7.
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的认识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原权利人的利益难谓孰轻孰重,故占有公信力和交易安全都难以支撑这个损害原权利人的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只有保护公共利益才能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的正当化依据。  相似文献   

8.
占有制度作为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产生于古罗马时代,罗马法的占有制度为法国民法、德国民法、日本民法等对占有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有关占有是权利还是事实,占有及于何种客体等尚有争议。占有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均有重大意义,《民法通则》只规定占有为所有权的权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对占有制度有了发展,《担保法》却在抵押权的实现中与占有理论有冲突之处。我国正在制订的《物权法》已认识到占有制度的重要性,在先占制度、拾得物归属、善意取得制度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建立完整的占有制度起了铺垫作用。  相似文献   

9.
次承租人基于对转租人占有租赁物事实而信赖转租人有权出租而与之订立租赁合同,从占有公信力和保护交易安全两个角度来看,都应当承认租赁权的善意取得从而使次承租人取得租赁权。次承租人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租赁权后并不消灭原出租人的所有权,原出租人可以向转租人主张赔偿从而保护自己的损失。  相似文献   

10.
李勇 《新天地》2011,(7):5-6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围绕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及如何适用等问题展开论述和分析,并参考各国立法规定,寻求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基点,以期对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的善意取得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1.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从善意取得制度的缘起与变迁来看,善意取得制度起先只适用于动产物权,但其后发展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现代各国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有两种规范模式,建立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上的不同立法选择均有其合理性;而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符合我国立法实际的正确选择。  相似文献   

12.
试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的司法实践中 ,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保障不动产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完善善意取得制度四方面考虑 ,不动产也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作为一种立法实践 ,不动产善意取得应符合五个要件 ,即 :存在依赖客体、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受让人通过法律上的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受让人已经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登记、受让人须善意。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物权变更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变化。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因各国对登记效力规定不一而不同。但从人的互相尊重、交易安全及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角度来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其他法律制度所无法替代的。在我国民法典起草中,应以登记公示推定力与公信力为基础,构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的交易安全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4.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项古老的制度,在物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由于其关乎民法所有权静态安全的保护和交易动态安全的保障之平衡,因而一直受到各国立法的高度重视.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结合现有三部物权法草案中相关规定,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一些个人的思考.  相似文献   

15.
研究善意取得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解决《物权法》第106条与《合同法》第51条法律适用的理论困惑和冲突。善意取得制度不应该遵循《物权法》中规定的一般物权变动模式(即我国所采原则上债权形式主义),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本身之设立就在于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来维护交易财产的动的安全。只要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之转让合同的法律属性就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16.
论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业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它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在整体上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化,因此关于这一制度的理论研讨就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试就善意取得制度的起源、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等方面展开研究,并提出一些观点和问题。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中欠缺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核心要件即善意要件的界定,由此产生法律适用的难点和分歧点。从有利法律适用及有效区分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角度考虑,不动产善意取得之善意的认定标准应体现客观性、推定性和单一性;为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善意的排除情形及其证明标准应进一步予以明晰;基于法理公平考量和经济成本分析,善意的排除情形中应纳入"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转让人无让与之处分权";借助解释方法论,善意的认定时点确定为登记完毕时较为合理。  相似文献   

18.
善意取得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动产交易安全,而我国民事立法中缺乏明文规定,不利于市场经济中的产权归属,有补充立法之必要性.在理论上,我国传统观念认为善意取得只能是有偿取得,而文章依民法之基本原则,认为出于公益目的之无偿取得也可以成为善意取得的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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