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唐律的“官司出入人罪”是指官吏故意或过失酿成冤假错案的行为。它从客观上分为“出人罪”和“入人罪” ,从主观上分为“故意出入人罪”和“过失出入人罪”。对“故意出入人罪”的处罚是“以全罪论”或“以所剩论” ,对“过失出入人罪”则比照“故意出入人罪”分别减五等或减三等处罚。唐律对于该罪的规定极具特点 ,其可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在考古发掘中发现了几件唐代的“告身”,如:“张无价告身”、“汜德达告身”:(均在新疆出土)以及“临川公主合身”(在陕西临川公主墓中出土)等,引起了人们对告身的注意,但多从考古角度加以阐述,以物论物。应该说,告身制度是封建社会国家机器中一项相当重要的制度,它不仅与官吏的任用制度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与整个官吏制度,尤其是考选制度、俸禄制度以及官吏的“官”、“勋”、“爵”、“章服”等关系密切。舍身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某些朝代授予某些人员的一种凭证。《辞海》简单地解释为“古代授官的凭信,类似后世的任命…  相似文献   

3.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4.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因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将处罚原因行为作为其处罚根据(对象);在分则中规定原因自由行为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5.
<正> 我国刑法分则对“致人死亡”罪的行为,以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不同、作出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过失杀人罪的规定。对轻度暴力引起他人死亡的并未规定应当论罪,然而在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叶晓川 《理论界》2008,(1):124-125
清代的科举立法中规定了大量的制裁制度,制裁的措施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等,处罚的原则包括区分故意与过失、自首免罪、公私有别、连带责任等等,集中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制裁的精神和特色。  相似文献   

7.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逃逸行为的结果,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应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否则将导致对逃逸行为的重复评价;“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结果主观方面并不都是过失,在某些具体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方面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因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不宜一概以交通肇事罪论。  相似文献   

8.
竞合过失是不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加害人违反各自注意义务实施的过失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同一危害结果的过失形式。共同过失是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复数行为人由于共同的不注意而共同实施或促成的过失行为。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对共同注意义务的要求不同,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适用的处罚原则不同。传统的共同过失理论与竞合过失理论混淆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的界限。将竞合过失限定为过失的同时犯、接续性过失和监督过失,严格区分竞合过失与共同过失,有利于对两种不同的过失形式适用不同的刑事处罚原则,为完善刑事处罚制度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启俊 《学术界》2008,17(2):211-215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然而,学界对本罪罪过形式一直存有争议.通说认为本罪只能出于过失,但这会导致对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的处罚真空;如果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本罪,又与一种犯罪只能出于一种罪过形式相矛盾,且法定刑设置也不合理.这种两难境地的出现是因为现行立法存在缺陷.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修改刑法第338条,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明确规定为过失犯罪,同时增加行为人故意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条款.  相似文献   

10.
在侵权法中 ,过失侵权占有重要地位。过失侵权在生活中不仅大量存在 ,而且法律处理起来也很复杂困难。与故意侵权相比 ,过失侵权更强调一个人对他人的谨慎义务。谨慎义务要求每个人在行为时具有合理的谨慎 ,以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合理的危险。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谨慎义务有多种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是“合理人”标准。在美国侵权法中对“合理人”标准的适用 ,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1.
尽管司马迁下狱前后这段历史人们只能看到司马迁的自叙,全然不见那些在廷议中声讨李陵投降匈奴的群臣言论以及汉武帝的话语,但由此还是可以感觉到,司马迁在廷议中犯了一个策略上的错误,即把自己置于明哲保身官僚的对立面、并批评汉武帝决策不当从而遭群起攻之,最终陷于孤立无援。在汉人的政法话语中,诬罔或诬上可以包含和指称许多相当不同的内容和行为。对司马迁的处置程序是:汉武帝定罪,大臣附议,法吏量刑。最终量刑的结果肯定有汉武帝施加的因素,但具体到腐刑却并非出自汉武帝示意,而是狱吏所为。在司马迁一案上,汉武帝除了刚愎自用外,唯一可以被指责的是他没有法外施恩。腐刑具有某种皇恩性质,并非完全基于自由意志。汉武帝时代是中国帝制社会第一个奢侈豪华的时代,司马迁虽算不上是家贫,但以其当时的财力也确实出不起这笔买命钱。汉时的中书令颇类似于先秦内史,司马迁受刑后不久由太史令转任中书令便是由记事系列转入政务系列,这实际上属于史官分化的一种新形式。  相似文献   

12.
咸丰帝师杜受田在朝政中建树不多,不为人所熟知,死后却获得清代文臣中地位最高的谥号"文正".这并非偶然,其人一生在"生"、"试"、"事"、"逝"等环节上,其实皆有成就其地位的重要因素,这应为我们所注意.  相似文献   

13.
盐官的设置是元代盐政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元一代,南北得以统一,元统治者对全国较大的几个盐运司的官员进行了统一设置,并罢去一些规模较小盐司的官员,这反映了统一局面下元统治者宏观调控,抓大放小的管理思想.随着盐务管理体系(盐运司一分司一盐场)的建立,元统治者整合金代盐官体系和元初转运司体系,相应建立了盐官体系,进而推广至南方产量较大的两淮、两浙及福建盐区.这是全国统一局面下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央垄断盐业,加强中央财权的重要表现.元代盐官体系盐运司官员设置的规范化使元代盐法在理论上臻于完善,并成为明清盐官设置的样板.  相似文献   

14.
秦浙江郡考     
章宏伟 《学术月刊》2012,(2):126-132
历来论秦郡的论著从未提及浙江郡。秦灭楚所设会稽郡,南界浙江。到秦统一全国的公元前221年,浙江水以南的广大区域,尚未纳入秦帝国的版图。《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所载:陈婴"定豫章、浙江,都浙,[定]自立为王壮息";陈贺"定会稽、浙江、湖阳,侯",两处"浙江"不能读作水名,应该都是行政区域。虽然《年表》所叙之事在秦亡之后,但秦楚之际连续几年的混战中,不可能对秦的行政区划有所更动。现存秦代印玺中的"都水"印,如"东晦都水"、"齐都水印"、"琅邪都水"、"长沙都水",均为郡一级行政官员印玺,"浙江都水"自也不应例外。上海博物馆藏秦玺印"浙江都水"也可证浙江为一级行政区划。秦浙江郡东濒海,与会稽郡、鄣郡(故鄣郡)、九江郡(庐江郡、豫章郡)、闽中郡相接。  相似文献   

15.
海瑞在明朝嘉靖至万历年间宦海沉浮,素以直言敢谏、廉洁反贪、勤政爱民著称。他一生为官,处处"为民"着想,坚持"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其言论与举措,切中时弊,反映了国情民情,顺应了民心,既有裨于整饬吏治,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又有利于减轻劳苦大众的赋役负担,缓解他们的痛苦,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因此,海瑞最终不仅获得了朝野内外大多数官僚、士大夫们的认同,而且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爱戴,至今仍被视为官员的楷模。  相似文献   

16.
周四丁  焦莹 《云梦学刊》2012,33(1):63-66
利益至上导致义利天然对立,但是工具性关系能够实现义利统一;工具性关系使君臣关系有三点突破:依赖而不是主宰臣民、成就臣民的“富贵之业”、臣民只能以农战得富贵;工具性关系促进了君与民、民与民之间的平等.这也是工具性关系铸就强国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7.
战国至秦,东北地区华夏人口有几个类型:郡县官吏、驻军、军政长官家属、燕秦长城修建者、移民、退守辽东襄平地区的燕王喜和太子丹之众。还有两支进入朝鲜半岛。大部分是长住人口和准长住人口,人数超过前代。由于种种原因而造成年龄和性别结构的失调。他们与各少数民族共同开发东北边疆。燕国的努力经略和秦朝各项统一措施,既有力推动各少数民族华夏化进程,又致使汉族的民族意识最后形成。  相似文献   

18.
路新生 《河北学刊》2012,32(4):52-60
钱钟书并非专门史家,却有丰富而深刻的历史评论与史学评论,其中对于"人"和"人性"的关注为其史评一以贯之的中心命题。这些命题若以"历史美学"的视角重加考量,对于纠正当今史学界"见物不见人"的痼疾将能够产生攻玉之石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9.
从出土秦律看县“令史”一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出土秦律翔实的史料,证明秦朝县令史不仅是县令的属吏,也是丞、尉的属吏,其职掌涉及行政、司法、经济、监督和军事等县级"长吏"所管辖的事务;还证明了令史与史有直接隶属关系,并可称为佐,而且与狱史是同官异称。在普遍设县的秦代,令史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20.
从稍食到月俸——战国秦汉禄秩等级制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者普遍认为 ,战国秦汉的俸禄制 ,是此期官僚制度充分发展的重要标志。本文进而指出战国俸禄有年俸和月俸之别 ,并考察它们的不同来龙去脉。作者认为 ,贵族时代卿大夫以采邑为居官的的报偿 ,采邑往往是终身甚至世袭占有的。战国年俸 ,便是从卿大夫采邑的收获物演变而来的。同时周代还存在一种“稍食” ,它针对“府史胥徒”这个身份卑微的阶层 ,并采用按月考课、按月授廪之法。作者提出 ,秦代“月食”和汉代“月钱”来源于昔日小吏的酬报形式 ,秦汉朝廷向百官发放月俸、并以禄秩确定官僚等级 ,这意味着其时君主是以“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的 ,对应着王朝“以吏治天下”的政治精神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