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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使用是当今社会非常重要的交易形式。从契约自由的角度剖析格式合同,并提出对格式合同的几点法律规制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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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免责条款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劳动合同免责条款的普遍使用,因免责条款所带来的不公平现象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应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对劳动合同免责条款加以规制,保证契约正义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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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的程序规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一直是保险法理论和实务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规定作了一些改进,但保险商事活动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立法修改的不尽完善及成文法的局限决定了这一问题的解决仍存在很多困难.廓清程序规范角度上的免责条款生效的前提、关键和保障以及合同订入、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判断标准等方面的程序规范方法,是有效解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理论和实务争议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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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疗契约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的效力应例外有效,但应仅限于轻过失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实质公正,符合良法标准,促进医疗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患者个人可能的损失,可用保险制度来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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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29(3):19-22
格式条款在网络购物合同中大量应用,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我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虽然有所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建议我国在立法上,完善对于一般格式条款的规定;还应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对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做出特殊规定,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拟定通用的合同范本,或出台单行法律法规对其加以详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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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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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立法上,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相对粗疏,相关研究也不够深入;由于其应用的广泛性,实践中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文章在揭示格式条款本质特征的基础上,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两方面分析其成立的特殊性,根据中外合同立法和学说,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界定和评析,并结合最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着重对格式条款的有效、无效与可撤销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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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红丽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2(2):56-69
在平台经济环境下,强制披露仍是格式条款规制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将符合法律要求的披露与相对人实际阅读并理解作了等同处理。鉴于强制披露对实质合意的形成作用有限,此处理方式与实际效果并不相符。实践中平台服务协议篇幅甬长,措辞专业难懂,提请注意的方式单一且被过度使用,导致出现了严重的"显著信息非显著"现象。应对强制披露的运作方式及其实际功能进行重新评价,谨记强制披露的制度初衷是为了改善消费者的信息权,而非为经营者提供一个特别的"商业避风港"。当前强制披露发挥的主要功能主要体现为鼓励竞争和便于政府主管部门展开行政监管。为了促进市场竞争和改善消费者福利,应从改善披露方式、对格式条款展开公平性评价,创立格式条款的"黑名单"和"灰名单"等立法规制以及发挥市场监管机构的信息中介功能等方面,对电商平台格式条款展开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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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8(4):61-66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随着电子商务兴起而出现的一类特殊商业现象,其经营者不直接销售商品,而是提供撮合消费者与商品服务销售者的信息技术平台,并可以提供相关服务。通过分析电商平台与传统销售商异同,借鉴现有法律中关于展销会、集贸市场等最接近电商平台的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律规范,认为需要从立法上研究电商平台的性质与权利义务,确立第三方电商平台区别于销售商也不同于展销会组织者、集贸市场经营者的独立法律地位,以便合理界定其责任界限。提出了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建议,如果能够得到立法采纳,司法和行政执法均可以根据平台运行实际和科技发展状况,通过审判或者行政执法当中对合理谨慎义务的解释尺度进行调控,在打击假货泛滥与寻求电商平台企业管理能力、负担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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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公布的350个案件的研究显示:虚拟财产认定标准不明确;类型划分不清晰;价值评估方法选择机制不合理;格式条款对网络用户权利的限制过多;案件审理过程中缺乏专业技术人士的配合;对重点罪名研究不足;配套法规不完善,给保护工作带来了实际困难.其背后既有技术层面的原因,也与司法结构层面未予重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等相关.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要调整思路,以价值和价值实现方式的抽象性作为认定虚拟财产的重要标准;区分网络和非网络虚拟财产;强化对部分案件的双向教导功能;构建价值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机制;减少格式条款对网络用户权利的限制;引进有专门知识的人士参与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加强对重点罪名的预防和研究;尽快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配套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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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华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9(2):58-63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P2 P网络借贷平台有"信息中介型"和"资金运作型"两种经营模式.前者属于单纯的中介模式,网络借贷经营活动主要体现了居间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法律属性;后者是网贷平台通过平台自身担保、风险储备金、第三方机构担保这三种方式来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吸引更多的人参与网络借贷.P2 P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交易资金缺乏监管,形成资金池;经营方式中的"大单模式"、平台自身担保存在风险;运营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要防范这些风险的发生,网贷平台必须建立独立的中间账户,实行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实施小额分散贷款,限制网贷最高金额;加强风险控制,禁止网贷平台自身提供担保;加大借款人信用评估,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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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兴起和科技迅猛发展,以服务投入品外包为特征的新型国际分工与贸易模式开始在世界各国盛行,并成为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特征之一.本文基于中国工业行业1997年与2002年投入产出数据以及1996年至2006年中国工业经济面板数据,对服务外包、生产率与就业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我国工业行业的服务投入品国际外包对人均劳动生产率与实际产出均有显著的正效应,即会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服务外包对就业有正效应但不显著.同时对滞后的变量进行回归,发现其系数和显著性都略有下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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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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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文旅融合迅速崛起,园区化成为主要发展趋势。文章以W文旅产业园服务水平为研究对象,运用网络爬虫抓取各大网站游客评论,再利用ROST CM6软件对抓取内容进行分词处理,从游客感知视角建立园区服务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和灰色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W文旅产业园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W文旅产业园处于中等服务水平,并提出相关建议: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文化融合;强调基础服务建设等,以期为我国文旅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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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户参与农产品电商的满意度研究——基于目的与过程双重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发展阶段,农产品电商成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农户作为农产品电商生态圈不可或缺的市场主体,评估参与农户对农产品电商发展的满意度显得尤为关键.在我国西部地区3个国家电商示范县的301份问卷调查数据基础之上,基于农户视角从目的 和过程两个层面构建多维度的满意度指标体系,采用五点量表法测定电商农户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满意度得分;通过因子分析法提取影响参与农产品电商农户满意度的因素,再构建二元离散回归模型探讨其对参与农产品电商的农户满意度的影响程度.研究结果表明:参与电商的农户对家庭增收、政府服务的满意度得分较高,对发展机会、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满意度得分较低;电商农户的满意度主要受农户特征、宽带服务、销售渠道拓展性的影响.最后提出提升农村人力资本、支持电商服务站多元化建设与服务功能优化升级、加快形成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融合应用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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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FDI流入与制造业生产率: 基于中国的经验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夏晴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1,11(1)
随着服务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服务业日益成为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外资将成为中国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笔者以中国为研究对象,探讨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流入与制造业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中国服务业FDI的流入能够促进制造业生产率的提高,其主要作用机制是资本溢出效应。该结论表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可以依赖于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加快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步伐,有效承接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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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3):37-44
当前正是数据经济和平台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在两者深度融合促进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反垄断法在规制垄断协议、界定相关市场、审核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带来一些难题。为此,需落脚大数据本身,以互联网平台双边市场特征为出发点,引入算法规范价值伦理、市场调节和调研机制来尝试规制互联网平台垄断协议。当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时,应厘清涉案平台类型,定位被诉损害行为发生市场,选择适合的界定方法。在合理情况下,探寻淡化“相关市场”概念。需建立多元申报标准,在审查时注意找出经营者集中的背后动因,在一定情况下将商谈作为审查的必经程序,以此规避以扼杀创新和限制竞争为目的的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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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丰锦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0(4):56-66
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兴权利,与日益扩张的国家监控权针锋相对.《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从个人和家庭隐私的角度,对个人信息权作出了规定.欧洲人权法院的50个相关判例涵盖英国、法国、德国、瑞士、俄罗斯等不同法系的国家,涉及健康隐私、私密声音、私人通信等个人信息,缔约国败诉率高达三分之二,明确表明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限度: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披露、查询、删除等监控和干预必须依法、善意、必要进行,以充分保障人权.我国应当以“保护为原则,干涉为例外”,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权,夯实合法性基础;合理善用国家监控权,找准合目的方向;最低程度平衡权益冲突,把握合比例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