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陈薇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6):57-61
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发生在侵权责任中,在违约之诉中不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值得质疑。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存在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例来论证因违约造成的受害人的非财产损害并非完全不予赔偿,在特定的情形之下因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允许受害人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2.
对违约责任是否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尚有争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为因违约而造成守约人人格精神利益损害提供司法救济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因此,有必要对国外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探讨违约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同时就如何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对违约责任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国内外法学理论界与司法界尚有争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为因违约而造成守约人人格精神利益提供司法救济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文章在考察国外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后认为,违约责任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就如何构建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刘利平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3):57-60
与一般财产损害赔偿相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具有相对惩罚性、不具任意性、制度补充性、相对独立性等独特之处.充分认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特性,对于走出违约精神损害不予赔偿的理论误区、健全和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试论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宋进举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2(1):76-78
根据传统民法,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囿于侵权责任,而不能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救济措施。本文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扩张解释,认为在旅游合同这类特殊性质的合同违约中,可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加强对受害方旅游者的保护。从而突破传统的债权责任体系,完善违约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6.
蔡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2)
旅游合同是一种以精神享受利益为主要给付义务的合同,旅游合同违约行为通常会导致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基于法律的利益平衡机能研究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将突破现有的民事责任理论中违约不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锢囿,为旅游合同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7.
薛惠桑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8(1)
说明了婚姻中介欺诈违约的特殊性,分析了婚姻中介欺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认为,婚姻中介合同为合同中的一种,其违约责任承担仍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婚姻中介欺诈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历史潮流进步的一种法律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8.
赵林青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30(2):106-110
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至违约责任中,违约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损失赔偿,在违约责任中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权民事责任的范畴之中,我国学者也大多支持这种观点。然而,在某些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会引起债权人的精神损害,针对这种状态,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而且在理论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适用于违约责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可以存在于违约责任中,而且违约责任中有必要包含这项赔偿义务。 相似文献
9.
刘树春 《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5(3):5-10
在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中心.这一制度是保证当事人全面准确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但是对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一直有争议,在新的合同法施行后该问题仍然存在。应当明确违约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在于损害的填补,不允许惩罚性赔偿;归责原则应当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致;在构成要件上,并不需要考虑因果关系;对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明确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0.
侯启海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6(2):80-8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民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日趋完善,但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不论从赔偿范围、还是在赔偿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因此,加强对国内外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的比较研究,对于解决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原则方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孙红玲 《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1-15,28
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侵权责任中存在,而与违约责任无关。但是在法律实践中.仅仅赔偿违约的财产损害并不足以填补债权人的全部损害。对违约精神损害不予救济是不合法理的。反对精神损害作为违约责任的救济对象的否定性理由是不成立的,障碍性理由是可解决的。考察他国及国际上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看出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是国际趋势。 相似文献
12.
刘利平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17):50-52
合同法中的“完全赔偿原则”和“有效违约理论”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撑.对违约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体现于合同法中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对合同法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也是合同法领域体现人文关怀及其价值的必然趋势和方向. 相似文献
13.
陈玉祥 《盐城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6(1):5-8
通常以为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限于财产上的利益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行为若造成精神损害赔偿 ,可以通过责任竞合制度解决。但责任竞合制度并不能完全补偿当事人所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认为 :在可预见性标准的限制下 ,违约损害赔偿应包括部分精神损害。 相似文献
14.
王国金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5-8
违约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归属为民事责任。比较国内外立法 ,结合司法实践 ,从三个方面对其加以阐述并提出看法 :在责任的构成条件上 ,其与损害赔偿责任条件相同 ,要求具有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不同的是违约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原则 ;在责任的适用范围上 ,要求“完全赔偿”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但设定了“可预见规则”和“减损规则”作为限制 ;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为损害赔偿额 ,而违约金须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减时才能转化为赔偿额而成为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15.
张俊岩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2):59-62,72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债务的不履行,其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所保护的利益包括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随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发展,尤其是附随义务的产生,违约责任的保护范围呈不断扩张的趋势,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这种发展趋势应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合同法》应将损害赔偿规定为违约救济的首要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郑若山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3(3):80-82
对于违约案件 ,法院在选择对受害人的救济方式时 ,应首先考虑损害赔偿 ,还是实际履行 ?西方国家多优先适用损害赔偿 ,因为市场主体的交易目的是赢利 ,而损害赔偿能以最快速度填补受害方的利益 ,且无需违约方配合 ,便于法院执行。但我国现行《合同法》却置实际履行于首位 ,损害赔偿于末位 ,这不符合事理、法理和国际惯例 ,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