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宪法司法化中的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模式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潘佳铭 《文史哲》2004,(3):144-149
宪法司法化应该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违宪审查,即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司法审查;二是司法判断,即适用宪法以裁判疑难案件。因此,违宪审查制度应选择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作为制度模式。普通法院依据宪法制度行使违宪审查权并不构成对最高权力机关权力的侵犯。  相似文献   

2.
建构中国本土化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目前的宪政架构中并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只有宪法的监督保障机制。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模式是构建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想选择,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违宪审查制结合起来,实行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专门违宪审查相结合,而以宪法委员会为主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3.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而程序保障对于维护宪法权威有着重要的意义。从程序视角分析,我们应当严格规定修宪程序,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应当细化宪法实施中的各种程序规范,以推动公民行使国家权力,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加强对行政权的程序控制;完善宪法监督程序,特别是违宪审查程序,使违宪行为受到制裁。  相似文献   

4.
宪法的有效实施是保障人权的前提,而建立一个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又是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现实中大量的违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追究和制裁,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是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一种最佳模式。  相似文献   

5.
何谓宪法解释?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关于宪法解释的概念,国内学者大致围绕宪法解释的主体、客体、场合、目标四个方面展开,但由于研究目的不同,学者们关于宪法解释主体、客体、场合、目标的理解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如果从构建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着眼,可将宪法解释的主体和场合分别界定为“违宪审查机关”、“宪法诉讼”。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解释的客体应当理解为形式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文本”。从哲学诠释学角度看,宪法解释的目标是立宪者、宪法文本和宪法解释者之间“视域融合”的产物。因此,宪法解释的概念应当重新定义为:违宪审查机关在宪法诉讼中对宪法文本含义的阐明,这一含义是立宪者原意、文本意图与违宪审查机关意图三位一体的融合。  相似文献   

6.
中国特色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违宪审查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及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意义极为重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构建起步较晚,日前还不够健全,亟需在现有政治制度下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目前广泛使用的"违宪审查"概念在内容上对应于西方语境中的"constitutional review",但是反过来,"constitutional review"的原译很难直接对应"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概念在方法论层面主要表现为审查中的一种方法以及否定性功能."宪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合宪性审查"概念间的混用,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方法论认识的缺失."是否违宪"与"是否合宪"在方法论上具有截然不同的内容.这种方法论上的区分,在学理上可以溯源至塞耶谦抑主义.从作为实践形态的合宪性推定方法可知,"合宪性审查"概念在方法论层面具有特定的内容.通过在方法论层面辨析"宪法诉讼"、"司法审查"、"宪法实施"、"宪法遵守"、"宪法适用"、"宪法执行"、"宪法监督"等相关概念,构建以方法论为中心的概念体系,对于宪法方法的知识完备以及中国宪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尤晓红 《北方论丛》2008,(2):149-152
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的苏联,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以及宪法观念和宪法地位的重大变化,改革原有的违宪审查制度被提到议事日程,在此背景下建立了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然而由于这个委员会不具独立地位,其运行状况不如人意。历史地看,苏联宪法监督委员会构成俄罗斯人探寻其他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程杰 《中州学刊》2005,(4):69-71
宪法制裁不同于违宪责任和违宪审查,它是指在违宪审查的基础上对应承担违宪责任者采取具体处理措施.在我国,宪法制裁的对象包括违宪的法律和有违宪行为的特定国家公职人员,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一般的公民个人都不是我国宪法制裁的对象.目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成立的法规备案审查室不是我国宪法制裁的专门机构,但可以考虑以其为前身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来行使宪法制裁权.  相似文献   

10.
宪法的有效实施,取决于国家权力,尤其是立法权要得到有效制约。立法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宪法适用范畴,强调立法适用会导致立法至上、立法权不受制约的情形。宪法监督也不能代替宪法适用,它缺失制约立法权自身的内容,而后者恰恰是宪法实施的关键。因此,建立独立于立法机构的违宪审查机构是完善我国宪法适用体制的关键。  相似文献   

11.
李贤庚 《理论界》2009,(11):63-64
宪法监督制度对于宪法的实施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没有宪法监督制度,宪法就是一纸空文。而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担当着维持宪法秩序,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以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职责。但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实效较低,备受批评。尽快启动和改革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学术界的共识。本为尝试在正式改革之前提供一个过渡性方案,以满足当前公民权利救济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12.
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   总被引:36,自引:0,他引:36  
本文从中国的现实出发 ,对西方国家宪法私法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 ,得出宪法的实施是由两种解决纠纷机制组成 :一是宪法中的国家权力纠纷和国家权力侵害纠纷 ,它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实施 ;二是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以外的侵犯或两种公民宪法权利相冲突的私权纠纷 ,它通过宪法私法化的宪法诉讼方式实施。作者进一步分析了中国走违宪审查之路面临的困难 ,提出根据中国国情走宪法私法化的司法化之路的建议 ,并探讨了有关的理论难题  相似文献   

13.
理论与现实的碰撞:当代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困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宪法司法化包括宪法的直接适用和司法审查两个方面。鉴于宪法规范的特点、宪政体制以及法律传统等原因,宪法的直接适用性在我国目前缺乏可操作性,而对违宪的司法审查则缺少制度空间和现实基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应当在民主集中制的框架内寻求自我完善。  相似文献   

14.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伟 《社会科学》2004,(5):51-57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是指在宪法体制内 ,以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体制为前提 ,而不是在宪法规定之外建立一个新的宪法监督体制。按照这个思路 ,当务之急是根据宪法规定 ,结合我国宪政实践中的经验与做法 ,应当重点考虑的是 ,在我国宪法背景与体制下 ,启动和实施宪法监督机制 ,具体落实宪法已经规定的宪法监督程序 ,这才是加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与首要选择 ,而不是在宪法规定之外设计新的违宪审查制度。具体说 ,切实实施国家权力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制度 ,完善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诉讼制度 ,建立宪法申诉制度。  相似文献   

15.
关于设立双重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违宪与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本文界定了违宪与违宪审查的含义,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及当前法学界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种种构想,提出设立双重违宪审查模式的思路,旨在使我国建立一种更为有效、更利于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16.
在中国,用于指称"违宪审查"的相关用语以多样歧异的状态存在,且在一定程度上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其中无疑蕴含着违宪审查制度的中国特色及其生成实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其中三个主流用语"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和"合宪(性)审查"在历史进程中重要性的递嬗,来审视有关"违宪审查"研究在中国的话语策略及其实践动机,并剖析其所对应的制度变革以及背后的复杂意味.自1982年现行宪法制定时期起,直至20世纪末期,主流学说主要使用"宪法监督"这一用语,一方面去界定自己国家的制度,另一方面又以这一概念作为一种视座去囊括各个西方国家所采用的各种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受到国外的影响, "违宪审查"一词逐渐在中国的学术界确立了稳固的主流地位.但违宪审查制度在中国所遭遇的理论与实践之难题,使得有必要刻意隐藏该制度的"牙齿".在此背景之下,"合宪性审查"这一温和的用语就应运而生,并在默契之中逐步扩大着共识.  相似文献   

17.
彭彩虹 《南方论刊》2006,(12):37-38
自《立法法》首次确立了公民违宪审查建议权后,该项权利的实践运用越来越频繁,并成为推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的强大动力。本文首先以周香华争取男女平等退休权一案为例,分析了我国违宪审查的程序仍然存在着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笔者想以此案为例对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体制做如下的两点设想:一是受理、审查的组织应是宪法委员会,且宪法委员会作出的违宪裁决是终结的;二是把建议权提升为诉权。  相似文献   

18.
黎少青 《南方论刊》2009,(6):41-42,34
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比较分析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具体内容中的较重要部分得出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19.
当前,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化,已成为西方违宪审查制度发展的趋势.法国和德国是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两国同属大陆法系(民法法系),但由于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以及政治理念的不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存在着诸多差异.比较分析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具体内容中的较重要部分得出一些结论性的东西,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有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20.
香港回归以来,香港终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地适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终审法院认为《宪法》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且并非只有第31条能够在香港特区适用,《宪法》多用于说理部分,也可以作为裁决核心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从未被作为违宪审查的依据。在被适用的频率和条款数量上,《香港基本法》远超于《宪法》,且终审法院一般优先适用《香港基本法》;在适用领域上,《香港基本法》主要被适用于保障基本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宪法》主要用于说明香港宪制架构问题;在适用方式上,《香港基本法》既被用作说理部分,又频繁被用作对核心问题进行裁决的主要法律依据,甚至被用作对行政机关行为和立法机关法例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